Document展览31.2
信安金融官员根据证书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
我,Sheamus Toal,谨此证明:
1.我已经审查了The Children’s Place, Inc.的这份10-Q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省略必要的重要事实,以使所述陈述在该陈述作出的情况下,在涵盖本报告的期间内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控制项所收录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且对于报告期内所述各期均具有实质性意义;
4. 公司的另一位负责认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我负责为公司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与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
(a)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实体在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的期间,向我们披露有关本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系统或促使该内部控制系统被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和基本报表依照通常接受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准备。
(c) 根据该评估,评估了报告主体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对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表述,基于该评估,以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为基础;
(d) 本报告中披露了本登记人在最近的财务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本登记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发生的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具有实质性影响或有理由认为会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任何变化;且
5. 公司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稽核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具有类似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上的实质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可能对登记商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对登记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具有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不论其是否具有实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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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9月11日 | 作者: | /S/ SHEAMUS TOAL |
| | | SHEAMUS TOAL 执行长兼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信安金融高级财务主管兼财务会计主管 Offi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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