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5 exhibit3112024q2.htm EX-31.1 Document

展覽31.1
 
根據首席執行官的證明書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
 
我,穆罕默德·乌梅尔,证明:
 
1.我已經審核了兒童地帶(The Children’s Place, Inc.)的這份季度報告,Form 10-Q。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在所涉及期間陳述的內容是真實、準確、不含任何虛假陳述,並且沒有撇下重要事實陳述,其陳述在所處原有環境下不會產生誤導作用;
 
3.基於我的了解,該報告中所涉及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上述報告期間所呈現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的所有實質方面都是公正、準確且充分體現的;
 
4. 公司的其他監事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的責任。
 
(a)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致使這樣的內部控制被設計,以便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以及按照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用途編制財務報表;
 
c) 評估了註冊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此報告中表達了我們對該期間末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公司上一個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公司的第四個財政季度),對註冊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的內部財務控制變化。
 
5.    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稽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具有類似職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種缺陷和弱點有可能對本註冊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並且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虛假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9月11日作者:/S/ 穆罕默德烏梅爾
穆罕默德烏梅爾
总裁兼臨時首席执行官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