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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第18 U.S.C.條款 1350 處的認證,根據相應採納之法律
根據2002年的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
我,穆罕默德·烏梅爾,作爲The Children's Place,Inc.(下稱「公司」)的總裁兼代理首席執行官,根據《薩班斯-豪利法案》2002年第906條的規定,特此證明,據我所知:
1. 本公司截至2024年8月3日的季度報告(Form 10-Q)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款的要求;和
2. 該季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特此證明,我於2024年9月11日簽署了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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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 | /S/ MUHAMMAD UMAIR |
| | 總裁兼臨時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 |
本人謝默斯·托爾,The Children’s Place, Inc.(以下簡稱「公司」)的首席運營官兼首席財務官,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特此證明:我的知識範圍內:
1. 公司在2024年8月3日結束的季度的10-Q表格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的要求。
2. 該季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公平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特此證明,本人於2024年9月11日簽署此證明書。 | | | | | | | | |
| 通過: | /S/ SHEAMUS TOAL |
| | 首席運營官和首席財務官 (信安金融首席財務官和首席會計 官員) |
這份證書是《兒童之地》公司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906條要求提交的2024年8月3日季度報告的附件,並且,除非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的規定,否則不得視爲公司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提交。
根據2002年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已向公司提供簽署的原本副本,並將由公司保留,按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