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认证
我,Menachem Shalom,证明:
1. | 我已经审阅了Nukkleus Inc.的第10-Q表格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3. | 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会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并且已经: |
4. | 作为该登记机构的唯一执行官,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定义)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定义)以及对登记机构进行审核并且有: |
a) | 我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设计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被其他单位内部人员通知给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
b) | 已设计这样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提供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并按照普遍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
c) | 根据此评估的有效性,本报告陈述了我的结论,即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末基础上进行了评估; |
d) |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最近一财季内发生的任何影响或有可能影响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 |
5. | 作为登记管理人的唯一执行官,根据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已向登记管理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执行相同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
a) | 所有设计或操作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不足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
b) | 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
日期:2024年9月11日 | 通过: | /s/ Menachem Shalom |
孟纳赫姆·沙洛姆 | ||
首席执行官(首席主管)和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