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18美國法典第1350條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節第1350條,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的認證
本人,Menachem Shalom,在其身份 作爲Nukkleus Inc.(以下簡稱「申報人」)的首席執行官和信安金融主管,特此就申報人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Form 10-Q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向證券交易所提交的日期(以下簡稱「報告日」),在其所知範圍內,特此證明:
(1) |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以及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展示了登記機構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
日期:2024年9月11日 | /s/ Menachem Shalom |
孟納赫姆·沙洛姆 | |
首席執行官(首席主管)和信安金融和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