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美国法典第15章第7241节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的规定采纳
我,刘伟红,证明:
1 | 我已审阅了2024年3月31日截至的下一科技控股公司的威斯康星州公司修订后的10-Q/A季度报告,该报告已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充分、真实反映了本报告中所列举的期间内注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
3 | 根据我的了解,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地反映了报告期内接收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4 | 公司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Exchange Act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内部控制组织(如Exchange Act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根据此审查公司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该评估表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末,以及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公司最近一个财务季度(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公司的第四个财务季度)中发生的任何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变化; |
(a) | 设计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得到设计,以确保那些实体内的他人在制作此报告期间特别是在该报告涉及该注册者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方面将此类信息通知我们; |
(b) | 设计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使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得到设计,以便根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证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
(c) | 对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评估结果,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陈述,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报告人的最近财务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报告人的第四财务季度)对报告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实质性影响或可能有实质性影响的报告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并且 |
5 |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该登记机构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向该登记机构的审计师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同等职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有关的重大弱点,这些缺陷对注册人能够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b) | 无论是否重要,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汇报对象的内部财务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 |
日期: 2024年9月12日 | /s/ 刘伟鸿 |
魏洪刘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