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证明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据采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本人,刘伟红,Next Technology Holdings Inc.(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兼首席执行官,在本公司于2024年3月31日结束的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特此以以下所示的身份和日期,根据18 U.S.C.第1350章,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特此证明: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正版的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
日期:2024年9月12日 | 通过: | /s/ 刘伟鸿 |
魏洪刘 |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