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證明
18 U.S.C. SECTION 1350
根據採用的方法,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本人,劉偉紅,Next Technology Holdings Inc.(以下簡稱「本公司」)的董事兼首席執行官,在本公司於2024年3月31日結束的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中,特此以以下所示的身份和日期,根據18 U.S.C.第1350章,並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特此證明:
1. |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正版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
日期:2024年9月12日 | 通過: | /s/ 劉偉鴻 |
魏洪劉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