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2 7 myte-20240630xex12d2.htm EXHIBIT 12.2

展覽12.2

致富金融長官證明書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款

我,Martin Beer,證明:

1. 我已審閱荷蘭MYt b.V.公司的20-F表格全年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 基於我的了解,本報告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該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截至和報告期內出現的日期;

4. 公司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公司的披露控件和操作(按照《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

(a)我們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披露控制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涉及公司,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此報告編制期間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知曉;

(b)設計或指導下屬設計了內部控制過財務報告,以便按照通用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有關財務報表的可靠性保證;

(c)我們評估了公司的披露控制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類評估提出了我們關於披露控制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覆蓋的期末;

(d)在此報告中披露了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在年度報告所覆蓋的期間內發生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對公司的內部控制可能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的可能性對公司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5. 公司的其他負責人員和我已基於我們對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公司的核數師和公司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責的人)披露:

(a)所有設計或運作內部控制過程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9月12日

通過:

/s/ Martin Beer

姓名:Martin 啤酒

頭銜:臨時財務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