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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 31.1

 

认证

 

我,Wayne Tupuola,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激光光电公司(以下简称“注册公司”)的第10-Q/A表格的季度报告。
   
2. 依据我的知识,在披露期内,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省略需在股东集会上披露的重要信息而导致披露不真实的情况。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以及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方面都相当客观地呈现出了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涉及的期间均为本报告所涵盖的时间段。
   
4. 本人与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程序,或导致这些披露控制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及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其他实体向我们通报,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我们设计了此基本报表控件的内部财务报告审计,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此内部财务报告审计的设计,以依照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目的,为外部用途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c) 我们评估了申报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一评估结果,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了我们的结论,在结束时基于该评估。
     
  (d) 报告中披露了任何对注册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了、或可能造成在最近财政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注册公司的第四个财政季度)显著影响内部控制的变化;

 

5. 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控制的最新评估,我们公司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承担相应职能的人)披露:

 

  (a) 所有设计或运营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的内部财务控制都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财务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9月12日 By: /s/ Wayne Tupuola
    总裁/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