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第32.2展览
根据18 U.S.C. 1350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1350,本人谨代表激光光电公司,一家特拉华州注册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本人的了解范围内,特此证明: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10-Q/A表格季度报告》(以下简称《10-Q》)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而《10-Q》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做出了公正的呈现。
2024年9月12日 | 通过: | /s/ Carlos Sardinas |
首席财务官 | ||
(首席财务及会计官) |
上述认证是仅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的18 U.S.C. 1350而提供的,并不作为单独的披露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