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2.1
根據18 U.S.C. 1350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 1350,本人謹代表激光光電公司,一家特拉華州註冊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本人的了解範圍內,特此證明: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10-Q/A表格季度報告》(以下簡稱《10-Q》)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而《10-Q》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做出了公正的呈現。
2024年9月12日 | 通過: | /s/ Wayne Tupuola |
總裁/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
上述認證是僅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 1350而提供的,並不作爲單獨的披露文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