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ex31-1.htm

 

展览 31.1

 

第302条 负责执行长的认证

 

我,Robin Ross,证明:

 

1) 我已审查了Trio Petroleum Corp.的10-Q季度报告。
   
2) 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实之重要事实陈述或者省略必要之重要事实陈述,以使得根据该等陈述在制定之情形下让人引导于错误中有关该报告所涵盖之期间。
   
3) 基于我的知识,基本报表以及其他财务资讯在本报告中所包含之日期以及在本报告中所呈现之期间针对申报人资金状况、营运概况以及现金流量均相对正确及充分呈现。
   
4) 申报人的另一位签署官员和我负责为申报人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以及内部控制报告(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的);

 

(a)我们设计了此类泄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管下导致此类泄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有关发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通报,特别是在编写本报告的期间;

 

(b)我们设计了每一个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些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合乎普遍认可的会计准则为外部报表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提供合理保证;

 

(c)我们评估了发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评估的结果,对该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的时点,发表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人在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登记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发生的任何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实质影响的变动。

 

5)受审计师或从事类似职能的董事会(或人员)以及本人已根据最近的内部财务控制评估,向登记者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披露:

 

(a)所有板块中,任何对内部财务管控系统的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有合理可能对登记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且

 

(b)任何牵涉有登记公司内部财务管控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有或没有实质性损失之欺诈行为。

 

  /s/ 罗宾·罗斯
日期: 2024年9月12日 罗宾 罗斯
  校长 行政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