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rubrik10q7312024exhibit321.htm EX-32.1 Document

根據所修改的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交易所法」)和2002年沙賓法(「Sarbanes-Oxley」)第906節規定,特此謹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行政總裁證明書: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本人Bipul Sinha,任Rubrik公司首席執行官(以下簡稱「公司」),特此證明,本人據我所知,並依據《薩班斯—奧斯利法案》第906節所採納的《美國法典》第18節第1350條,證明如下:
1.公司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季度報告(Form 10-Q)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版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條或第15(d)條的要求;和
2.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
日期:2024年9月12日
通過:/s/ Bipul Sinha
姓名:Bipul Sinha
標題:首席執行官
簽名:/s/ Ian Lee
本證明文件隨附於相關的10-Q表格,不被視爲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並且不得被納入到公司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或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的任何申報文件中(無論是在10-Q表格日期之前還是之後進行的),而不考慮此類申報文件中所含的一般納入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