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2
信安金融主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采纳,根据交易所规则13a-14(a)/15d-14(a)的规定进行认证
我,Eric Smit,证明:
1) | 我已经审阅了egain公司的Form 10-k年度报告; |
2) | 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根据制作该报告时的情况,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本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实质性事实而导致上述陈述在的情况下,对期间所述事项具有误导性; |
3) | 在我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已充分真实地反映了所述期间注册人的财务状况、营业成果和现金流量; |
4) | 公司的其他责任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与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所法规第13a-15(f)和15d-15(f)定义),并已经: |
a) | 设计或监督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定量或定性信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内通过其他组织的员工传达给本人; |
b) | 设计或监督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告管控,以在公认的会计准则下为外部目的提供提供财务报告的可靠保证和财务报表的准备; |
c) | 本报告对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根据此评估,就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了结论; |
d) | 本报告披露了在注册人的最新财务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务季度)期间发生的任何影响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件和程序的重大变化,或者理性上可能会影响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控件和程序的变化; |
5) | 本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本人已根据最近一次对内部财务报告管控进行的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员)披露了: |
a) | 内部财务报告的设计或操作中,所有会有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漏洞,这可能会影响到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 |
b) | 涉及管理人员或其他在注册人内部财务报告管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9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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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 | /s/ 国微控股 Eric N. Smit |
| 埃里克 N. 国微控股 |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