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97.1
e盈利公司
基于激励的薪酬追回政策
采用时间:2023年11月30日
1. | 目的 |
egain公司,一家特拉华州的公司("公司本公司已采纳此激励性薪酬回收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政策以遵守《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修改自《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0D节使拥有公司注册证券类别10%以上股权的官员、董事或实际股东代表签署人递交表格3、4和5(包括修正版及有关联合递交协议),符合证券交易法案第16(a)条及其下属规则规定的要求;以及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5608。
2. | 管理 |
本政策将由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执行。委员会本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特此确定,所有公司董事(以下简称“董事”)的意愿为董事会委员会有权解释和执行本政策,并对该政策的管理采取一切必要、适当或明智的决定。除适用法律的任何限制外,委员会可以授权和赋予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或雇员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履行本政策的目的和意图(但不涉及涉及此类高级职员或雇员的任何回收)。本政策解释应与证券交易法第10D条的要求、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交易委员会”)采用的任何适用规则或标准以及上市公司的其他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相一致。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将对所有受影响的个人具有最终和约束力。SEC基本报表
3. | 激励基于补偿的回收 |
如果公司需要准备重述,委员会将要求被覆盖的高级职员迅速放弃、返还公司,或在税前基础上抵消以下超额金额:(a)基于随后重述的原始财务报表中的错误数据计算的被覆盖高级职员获得的任何激励基于补偿的金额超过(b)基于重述财务报表,被覆盖高级职员应获得的该等激励基于补偿金额(该超额金额称为可回收的激励基于补偿”).
在股价或总股东回报率为基础的补偿的情况下,可追索金额将基于重新计算对公司股价或总股东回报率的影响的合理估计,此影响是在收到激励性补偿时就已经发生。如果任何基于绩效的限制性股票单位或其他基于股权的补偿须追索,则可追索的激励性补偿可以是以公司股票形式的股份、此股份的价值(基于结算日此股份的公允市场价值)或上述二者之组合,由委员会酌情决定,并考虑到受限高管的股票出售情况。
这种补偿将基于“无过错”原则实施,即无论是否发生不当行为或被覆盖高管对重申负有责任。此外,公司对可回收的基于激励的报酬的补偿责任不依赖于是否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重申的财务报表,也不依赖于何时提交。
4. | 补偿方法 |
根据本政策,委员会将自行决定回收可回收的基于激励的报酬的时机和方法或多种方法。对于与任何重申有关的每位受影响的覆盖雇员,委员会没有必要采用相同的回收方法。
5. | 不适用于无法回收的例外情况 |
除非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 10D-1和适用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委员会、董事会或董事会上独立董事的多数成员认定为不切实际的,否则委员会将追回任何可回收的基于激励的报酬。
具体而言,如果符合下列情况,不需要按照本政策追回:(a)支付给第三方用于协助执行本政策的直接费用超过可回收的基于激励的报酬金额,且公司(i)合理尝试回收可回收的基于激励的报酬且(ii)记录该等合理尝试,并向公司证券在其上市的全国证券交易所提供该等记录;(b)追回可能违反公司注册地法律(该法律于2022年11月28日之前通过)的归属国法律,且公司提供了得到该等证券交易所接受的律师意见;或者(c)回收可能使得某一本来对员工普遍可用的符合1986年修订版《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401(a)(13)条和第411(a)条的要求的合格退休计划因此无法满足该等要求。
6. | 高管通知和确认 |
公司将向每位被覆盖的高管提供本政策通知,并征得每位被覆盖的高管对本政策的签署认可,内容基本与附表所示一致 附录 A此外,在公司采取任何行动要求追回可追回的基于激励的报酬或根据本政策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针对被覆盖的高管之前,公司将提供有关追回或其他行动的通知。尽管本文中可能包含相反条款,但公司未向被覆盖的高管提供通知或获得认可将不会影响本政策对该被覆盖的高管的适用性或可执行性。
7. | 其他收回权利 |
本政策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均为公司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4条、《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或根据公司的任何其他政策、任何赔偿计划或安排、雇佣协议、权益奖励协议或类似计划、协议或安排中的任何条款,公司的其他法律权利和救济以及法执法机构、监管机构、行政机构或其他机构可能强加的任何行动的补充,而非替代。
8. | 修改 |
委员会有权自行随时修订本政策,并根据交易所法第10D条下SEC颁布的规定以及任何国家证券交易所采纳的规则或标准修订本政策,以反映公司证券在其上市的国家证券交易所采纳的规则或标准。
9. | 不提供赔偿或补偿 |
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不会:(a)对任何被保护高管因错误授予的激励性薪酬损失进行赔偿;或(b)支付或报销任何被保护高管因为执行其潜在追偿义务而产生或支付的任何保险费用。
10. | 生效日期。 |
本政策于2023年11月30日由公司采纳,并适用于于2023年10月2日或之后授予、获得或归属于被保护高管的激励性薪酬(以下简称“生效日期。”).
11. | 定义 |
本方针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