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2
信安金融主管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的採納,根據交易所規則13a-14(a)/15d-14(a)的規定進行認證
我,Eric Smit,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egain公司的Form 10-k年度報告; |
2) | 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根據製作該報告時的情況,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實質性事實而導致上述陳述在的情況下,對期間所述事項具有誤導性; |
3) | 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本報告中所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已充分真實地反映了所述期間註冊人的財務狀況、營業成果和現金流量; |
4) | 公司的其他責任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與程序(根據交易所法規第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根據交易所法規第13a-15(f)和15d-15(f)定義),並已經: |
a) | 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以確保與註冊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定量或定性信息在準備本報告的期間內通過其他組織的員工傳達給本人; |
b) | 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管控,以在公認的會計準則下爲外部目的提供提供財務報告的可靠保證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
c) | 本報告對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進行了評估,並根據此評估,就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的信息披露控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了結論; |
d) | 本報告披露了在註冊人的最新財務季度(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期間發生的任何影響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控件和程序的重大變化,或者理性上可能會影響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控件和程序的變化; |
5) | 本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本人已根據最近一次對內部財務報告管控進行的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董事會(或執行相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 |
a) | 內部財務報告的設計或操作中,所有會有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漏洞,這可能會影響到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 |
b) | 涉及管理人員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管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
日期:2024年9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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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 | /s/ 國微控股 Eric N. Smit |
| 埃裏克 N. 國微控股 |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