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我,Gary Friedman,RH(即“公司”)的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在此依据《美国法典》第18节第1350条,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谨此证明据我所知:
● | 公司於2024年8月3日結束的財政季度的10-Q表格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款的要求;並且 |
● | 該財務報表中包含的10-Q季度報表在所有實質性方面公正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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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9月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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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錯誤: Gary Friedman |
| 名字: | Gary Friedman |
| 職稱: |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
本認證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附本季度10-Q表格,並不被視為公司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訂條文(即“交易所法”)第18條目的申報。此類認證不會被視為納入對1933年證券法或交易所法修訂條文的任何申報,除非公司明確通過參考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