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32.2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總財務主管的認證
根據
18 U.S.C. 第1350條,
根據採用的方式採納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
我,Jack Preston,RH(“公司”)的致富金融(臨時代碼)主管,根據2002年沙賓牛頓法案第906條採納的18 U.S.C.第1350條的規定,特此證明以下內容是我最真實的知識:
● | 公司於2024年8月3日結束的財政季度的10-Q表格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款的要求;且 |
● | 該財務報表上所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該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營運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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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9月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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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s/ 杰克·普雷斯顿 |
| 名字: | 傑克·普雷斯頓 |
| 職稱: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以下簡稱“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本證明附在這份季度報告(Form 10-Q)中,並不被視為公司根據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進行的申報。該證明將不被視為納入到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或交易法的任何申報中,除非公司明確將其納入的範圍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