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 10.4
修订后
登记权协议
本《修订和重新规定的注册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根据[*]于Alpha科创板收购公司(以下简称“SPAC”)、Xdat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PubCo”)和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签署的投资者列表页(每个投资者亦称为“投资者”和统称为“投资者”)。
鉴于,每位投资者均为《注册备案权协议》的一方,并同意此修订和重新签订该协议,该协议于2021年12月13日(“原始注册备案权协议”)签署,根据该协议,SPAC向投资者授予了关于SPAC的某些证券的特定注册备案权益,在其中设定;
鉴于,本协议中使用但未另有定义的大写词汇应具有《业务组合协议》(下称“业务组合协议”)所规定的含义,该协议由(i) SPAC、(ii) 爱沙尼亚公司OU XDATA GROUP(以下简称“XDATA”)和(iii) Roman Eloshvili签署,根据该协议,将进行以下交易:(i) SPAC将成立PubCo,(ii) SPAC将与PubCo合并(下称“合并”),由PubCo存续,并(iii) PubCo将其股份换取XDATA的股份(下称“交换股份”),交易完成后,XDATA将成为PubCo的全资子公司;
鉴于,投资者和SPAC希望在与业务合并协议(“交割”)的完成相关的情况下,签订本协议以修订和重新制订原注册权协议,以在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向投资者提供与其截至本协议日期持有的证券相关的某些权利;
鉴于,在执行业务组合协议的过程中,投资者(“限制期投资者”)与公司签订了限制期协议(根据协议条款的规定,每次修订后皆称为“限制期协议”),根据该协议,限制期投资者同意在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转让其公司证券,如限制期协议中所述。
现在,鉴于协议中双方的约定和协议条款,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回报和认可,本方特此同意如下:
1. 定义。本协议中使用但未定义的任何大写字母术语将具有业务组合协议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本处使用的以下大写字母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协议” 指本协议,随时经修订、重订、补充或其他方式修改的协议。
“Board”指的是公司的董事会。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者纽约市或开曼群岛的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被授权或要求关闭之外的日子。
“Closing”在本协议的序言中有定义。
“Commission”是指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负责施行证券法或交易法的联邦机构。
在本协议的前言中,“公司”被定义。
“需求注册”在第2.1.1节中定义。
“需求持有人” 在2.1.1节中有定义。
“交易所法案”指1934年修订版的证券交易所法案以及其下颁布的委员会规章制度,其在同一时间生效。
“Form S-3或Form F-3”在第2.3节中定义。
“持有人” 指持有记录可登记证券的任何人,这些证券尚未向公众出售或根据《证券法》下制定的第144条规定出售,或者是这些可登记证券的记录被允许受让人,其根据本协议已依照本协议进行了适当转让的受让人。
“Holder Information”在第3.4节中定义。
“受保护方”在第4.3节中有定义。
“赔偿方”在第4.3节中定义。
“投资者”在本协议的引言中定义,并包括在本协议允许的情况下持有可登记证券(只要它们仍然是可登记证券)的投资者的任何受让人,以及对于限售投资者,它的限售协议。
“投资者 受保护方”在第4.1节中定义。
“最大股票数量”在2.1.4节中被定义。
“通知” 定义在第6.2节中。
“普通股”指公司的普通股。
“载波注册 ” 在第2.2.1节中被定义。
“按比例分配”在第2.1.4节中有定义。
“注册”,“已注册”和“登记”指通过准备并提交遵守《证券法》和相应的规定及决议的要求的注册声明或类似文件进行的注册,并且该注册声明生效。
“可登记证券”指:(i)本协议日期持有的普通股,无论是记名持有还是受益持有,已经或可以发行以换股、交易或行使公司的其他证券(包括SPAC定向增发权证行使后已发行或可发行的普通股);以及(ii)作为分红或其他分配发行的普通股(或可以换股或行使发行的任何权证、权利或其他证券)或用以代替、交换或替换本定义中第(i)款所述公司证券的普通股。尽管前述,关于任何特定可登记证券,当:(a)关于该等证券出售的登记声明根据证券法已生效,并且该等证券已根据该登记声明出售、转让、处置或交易;(b)该等证券在未附有限制进一步转让标记的情况下已由公司发出新证书并且随后公开分销不需要根据证券法注册;(c)该等证券已不再处于未偿还状态;或(d)该等证券根据规则144可自由转让而无限制,包括成交量、销售方式和及有关现行公开信息的可用性。
“注册可转让证券”指的是可转让证券且已经发行并流通的普通股份的数量。
“注册声明”是公司向佣金申报,以符合证券法和其下颁布的规则和条例,进行公开发行和销售股权证券或可行使或可交换为或可转换为股权证券的其他债务(除S-4、F-4或S-8形式的注册声明或其后继者,或仅涵盖打算用于交换另一实体的证券或资产的注册声明)。
“证券法案”指1933年修订的证券法案,以及其下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法规,在当时有效。
“保荐人”指的是证券经纪商在承销发行中以主体身份购买任何可注册证券,而非作为该经纪商的做市活动的一部分。
2. 注册权利。
2.1要求注册。
2.1.1 注册请求。在收盘交易完成后的四(4)个月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持有尚未清偿的多数权益的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可以书面要求注册该持有人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可注册证券(“要求注册”)。任何要求进行要求注册的需求注册应指定拟销售的可注册证券股数及其拟分销方式。公司将通知所有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有关该要求,并希望将其所有或部分可注册证券纳入要求注册的每位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在该注册中包括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的股份的每位这样的持有人,称为“要求人”)应在收到来自公司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通知公司。在收到根据本第2.1.1节的要求注册的书面请求时,公司将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在不迟于接到有关该要求的日期后的两(2)个月内向委员会提交有关该要求注册的注册声明的初始草案。根据任何这类请求,要求人将有权将其可注册证券纳入要求注册,但须遵守第2.1.4节和第3.1.1节所载的规定。公司不得根据本第2.1.1节对所有可注册证券进行超过三(3)次要求注册。
2.1.2 有效注册。只有在根据相关需求注册的注册声明被证券交易委员会宣布生效并且公司对此项协议的所有责任都得到履行之后,注册才会算作需求注册;但是,如果在该注册声明被宣布生效之后,由于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法院的任何停止指令或禁令干扰了根据需求注册进行的可登记证券的发行,那么被认为该需求注册的注册声明未被宣布生效,除非且直到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i)该停止指令或禁令被撤销、废止或以其他方式终止,(ii)多数权益中的需要方随后选择继续发行;此外,公司在一个注册声明被计为需求注册或者终止之前不需要再次提交第二个注册声明。
2.1.3 承销发行。如果持有公司大多数利益的要求持有人如此选择,并在书面要求的一部分中告知公司,根据该要求注册的证券的发行形式应为承销发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持有人将其可注册证券纳入该注册的权利都取决于该持有人参与该承销并在此提供情况下纳入该持有人的可注册证券中。所有希望通过此类承销分发其可注册证券的要求持有人应与所选择的承销商或多个承销商签订惯常形式的承销协议,由发起要求注册的持有人中的大多数利益所选择。如果任何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不同意任何承销的条款,该持有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向公司和一个或多个承销商提前提出退出。与此类发行相关的初步证券乌鸦公告的提交之前,任何被排除并从此类承销中撤回的可注册证券将会撤回注册。如果承销商没有限制可承销的可注册证券的数量,如果承销商同意,公司可以将其自有证券纳入此类注册,但以前者纳入该注册和承销中的可注册证券的数量不受限制。
2.1.4 负责承销的主承销商如果针对一个要求注册并转为承销发行的需求登记向公司和要求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建议,让公司在不影响拟议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分销方式或成功概率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地承销公司和要求持有人希望出售的注册证券总额或数量与公司希望出售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和公司此前根据其他股东持有的书面合同约定的回状注册权进行需求登记的普通股(由其他希望出售的持股人持有),那么公司应在该登记中包括:(i)首先,要求持有人要求进行需求登记的注册证券(按每个人所持有的注册证券总额的份额比例分配),而不管每个人持有的当前注册证券总额(此份额比例在此称为“比例分配”),这些注册证券总额不得超过最大数量的股票;(ii)第二,如果上述第(i)项未达到最大数量的股票,在最大数量的股票限制下,公司希望出售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iii)第三,如果上述第(i)和(ii)项未达到最大数量的股票,在最大数量的股票限制下,公司根据与该特定人士签订的书面约定而有义务注册的其他人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
2.1.5 提款。如果要求方持有人中超过一半的权益不同意任何承销交易的条款或者在任何交易中不具备将其所有的可注册证券纳入其中的权利,则此类要求方持有人中超过一半的权益可以选择在生效前向公司和承销商书面通知撤回其要求撤回该需求登记的注册声明。如果要求方持有人中超过一半的权益撤回与要求登记相关的拟议交易,则该登记不算作根据2.1节规定的要求登记。不论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有无相反规定,参与撤回要求的持有人应承担此依据本2.1节展开的注册程序的所有费用。
2.1.6 推迟。尽管此处可能存在与之相反的情况,但公司不需要根据本第2.1节执行注册:(i) 在离公司自发注册生效日起前三十(30)个日历日,并在公司自发注册生效日之后九十(90)个日历日之内,公司有权不注册,但须有正当理由,以保证注册书生效;(ii) 如果提出注册申请的持有人建议根据本第2.3节以S-3形式或F-3形式注册,公司不需要注册;或(iii) 如果公司主席或董事长向要求根据本第2.1节递交注册申请的持有人出具证明信,声明董事会拥有合法权利,并认为在此时递交注册申请将对公司和股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那么公司有权最多推迟九十(90)个日历日来办理请求注册的文件;但公司在任何12个月内不能超过两次利用该权利,此外,在此九十(90)个日历日期间,公司不得为自身或其他股东注册任何证券(除非仅与员工福利计划参与者的证券销售有关,或与《证券法》第145条下的公司重组或交易有关的注册)。
2.2 猪式注册。
2.2.1 引荐权。 如果在交割完成后的任何时间,公司拟根据证券法向公众提供股权证券或公司其他账户的有权行使、兑换或转化为股权证券的证券或其他义务的差价证券, 除 (i)与任何雇员股票期权或其他福利计划有关的文件外, (ii)根据证券法规则145条进行的任何企业重组或交易有关的文件, (iii)根据第2.1 和第2.3条款进行的注册文件, (iv)仅面向公司现有股东的交换要约或证券发行, (v)用于可以转换为公司股权证券的债务发行, 或 (vi)用于股息再投资计划, 那么公司应(x)在预期的申报日之前即提前不低于十(10)天向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发出上述拟订申报的书面通知,该通知应描述出售的证券数量和类型,预期的分销方法,并提供所拟采取的首席承销商或共同承销商的姓名,如果有的话; (y)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五(5)天内向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提供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出售注册证券数量请求(“引荐注册”)。 公司应将此类可注册证券纳入此类注册,并尽最大努力使拟拟定发行的首席承销商或共同承销商允许将引荐注册请求的可注册证券以与公司类似证券的同等条款和条件纳入拟采取的发行方法中,并允许根据拟拟定的该等分销方法出售或处置此类可注册证券。 计划通过涉及首席承销商或共同承销商的引荐注册分销其证券的所有可注册证券持有人都应与为该引荐注册选择的首席承销商或共同承销商达成惯例形式的承销协议。 如有任何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对任何此类承销的条款表示不同意,该持有人可以选择书面通知公司和“红头文件”与相关交易有关的一个或多个承销商,在拟进行的申报之前撤回此类持有人。与此类承销被排除或撤回的任何可注册证券均不得列入并退出此类注册。
2.2.2 减少发行。如果承销管理人或承销商提供的拟进行包销发行的股票的情况下 书面通知公司和有权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公司希望出售的普通股的美元金额或数量加上普通股,如果有任何的,根据与本公司以外的人或实体的分开的书面合约的要求登记的有注册权利的证券的持有人,在本条款下要求注册的有注册权利的证券,以及根据他们的书面合约被要求提供注册的其他股东的普通股超过了最大股份数,则公司应在任何此类注册中包含:
(a) 如果注册是为了公司的账户进行的:(A) 公司希望卖出的普通股或其他的证券,只要不超过最大股份数量即可;(B) 在前述条款(A)下,普通股或其他的证券,若是由于适用的书面合同中的跟随登记权要求已经要求进行登记的有售登记证券,则按比例分配,只要不超过最大股份数量;(C) 在前述条款(A)和(B)下,任何公司根据与该公司签署的书面合同中的跟随登记权而有登记义务的个人账户中,只要不超过最大股份数量,都可以出售的普通股或其他的证券;
(b) 如果注册是由于其他人的要求而进行的“要求”注册,(A)首先,可以在不超过最大股票数量的情况下出售的要求人属于账户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B)其次,在上述条款(A)下未达到最大股票数量的情况下,公司希望出售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可以在不超过最大股票数量的情况下出售;(C)接下来,在上述条款(A)和(B)下未达到最大股票数量的情况下,以比例分配的注册证券组成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根据本协议规定,已要求以注册方式出售,可以在不超过最大股票数量的情况下出售;(D)然后,在上述条款(A),(B)和(C)下未达到最大股票数量的情况下,公司根据与该等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安排而有义务进行注册的其他人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可以在不超过最大股票数量的情况下出售。
2.2.3 提款。凡持有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均可选择撤销其就可注册证券的申请,在注册声明生效之前,书面通知公司进行该等撤销请求。公司(无论是其自行决定还是根据书面合同义务人的要求而进行撤回)可在注册声明生效之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注册声明。尽管出现任何此类撤回,但公司应支付可注册证券持有人与可注册证券相关的一切费用,如第3.3条所规定。
2.2.4 终止注册的权利。 公司可能在本第2.2节下启动的任何注册生效之前终止或撤回任何注册,无论是否有任何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选择在该注册中包括证券。
2.3 根据第2.3条款,在结算日后的首个周年,或在公司具备资格的较早日子,持有待注册有价证券的股东可以随时书面请求公司注册这些待注册有价证券的榜样,以一种在此时可能可行的简化格式进行注册。但是,公司不承担通过承销发行来达成此类请求的义务。在收到此类书面请求后,公司将立即将有关拟议注册的书面通知发送给所有其它持有待注册有价证券的股东,并在此后尽快实现其它持有人在书面通知收到后十五(15)天内提出的书面请求所指定的全部或部分该持有者待注册有价证券的注册,以及指定在公司收到情行之后在此类请求中加入的其它持有人的其它待注册有价证券或公司其它证券的全部或部分。但是,根据第2.3节,公司不承担按照以下情况注册任何此类注册:(i)如果此类注册不可用于收购;(ii)如果持有待注册证券的持有人与具备参与此类注册资格的公司其它证券持有人共同提议以公众标准低于500,000美元的聚醚价格出售待注册证券及其它证券(如果有);(iii)如果公司向持有人提供公司首席执行官或董事长签署的证明文件,证明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良好判断,在此类时间注册表或简化格式的业务对公司及其股东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益,根据此种情况,公司可以延迟对该业务期内在第2.3节下待注册有价证券持有人的请求收到后不超过90个日历天的F表或S表注册申请的提交;但是,公司不可以(A)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行使此权利超过一次,并且(B)在任何此类90天期间内注册属于公司及其它股东的任何证券(不包括一个只与员工福利计划参与者出售的证券有关的注册或一个根据证券法第145条规定的公司重组或交易有关的注册);(iv)如果在此类请求日期之前的12个月期间内,公司已根据第2.3节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已生效地实施了一次证券注册,且此类注册已被宣布或命令实施;或(v)在公司根据第2.2节主动进行的注册在生效日期前的30个日历天开始,并在随后的90个日历天内结束的期间内,只要公司正在诚实并合理努力积极努力使该登记声明生效,则允许使用此权利活动的公司自主注册。
2.3.1 支出。公司应承担与根据第2.3节进行的任何注册有关的所有费用,如第3.3节所述。尽管前述任何条款及第3.3节中的任何相反规定,如果根据第2.3节开始的任何注册程序的请求随后被撤回,公司将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此时请求撤回的持有人将承担这些费用,参与的要求撤回的持有人,除非在此次撤回时,持有人已经了解公司的状况、业务或前景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超过他们请求时所知,并经公司披露了这样重大不利变化后,依据本节第2.3节,持有人将无需支付任何此类费用,并保留他们的权利。
2.4 需求注册数量。投资者共同享有以下权利:(i)总计三(3)次F-1或S-1形式的要求注册,依据2.1条款;(ii)每12个月内,不超过三(3)次F-3或S-3形式的要求注册,依据2.3条款。
3. 注册程序。
3.1 申报文件;信息。每当公司根据第2条的规定需要对任何可注册证券进行注册时,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按照既定的分发方式尽快注册并销售这些可注册证券,并在此类请求的情况下:
3.1.1 提交注册申报文件。公司应尽商业上合理努力,在收到根据第2.1节提出的需求注册请求后,迅速准备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注册申报文件,使用公司当时适用的任何形式,或由公司的法律顾问认为适当的任何形式,并且该表格应可用于按照拟定的分销方法下所注册的所有可注册证券的出售,并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使该注册申报文件生效,并保持其在第3.1.3节要求的期间保持有效;但是,公司有权推迟(i)根据第2.1.6节所述的任何需求注册,(ii)根据第2.3节所述的Form S-3或Form F-3的任何注册,(iii)以及根据可适用于所述Piggy-Back注册的任何期间,前提是公司应向持有人提供由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主席签署的证书,其中声明,根据董事会的善意判断,如果在此期间实施这种需求注册,Form S-3或Form F-3的注册,或Piggy-Back注册,将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1.2 复制。在提交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之前,公司应免费向包括在该注册中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及其法律顾问提供拟提交的注册声明的副本,以及提交的每份注册声明的修订和补充(在每种情况下包括所有附件和参考其中的文件)、包含在该注册声明中的招股说明书(包括每份初步招股说明书),以及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或任何此类持有人的法律顾问可能要求以促进该持有人拥有的可注册证券的处置的其他文件。
3.1.3 修订与补充事项。公司应准备并向证监会提交与此无关的注册声明的后续修订,包括发帖修订,并补充相关的招股说明书,以保持此注册声明的有效性并符合《证券法》的规定,直到所有可注册证券和其他由此注册声明覆盖的证券按照拟议的分配方法进行处置,并进行撤回。
3.1.4 通知。在提交注册声明后,公司应立即,并在提交后的最长不超过两个(2)个工作日内通知包括在该注册声明中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并在以下任何事件发生后的两个(2)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这些持有人发送书面确认:(i)当该注册声明生效时;(ii)当对该注册声明进行任何后效修改且生效时;(iii)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出任何止损市价单或威胁发出止损市价单时(公司将采取一切行动,以防止止损市价单进入或在进入后将其撤销);以及(iv)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对该注册声明或与该注册声明相关的任何招股书进行任何修订或补充或要求提供额外信息或发生需要准备修订或补充招股书的事件,从而使将这样的招股书交付给这些注册声明中涉及的证券的购买者时,该招股书不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的重大事实或不包含必须在其中陈述的任何重大事实,或者为了使其中的陈述不误导,公司应及时向包括在该注册声明中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提供此类修订或补充信息;但是,在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注册声明或招股书或任何修订或补充信息之前,包括通过引用的文件,公司应提供给包括在该注册声明中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以及任何此类持有人的法律顾问的复印件,以足够提前提供给这些持有人和法律顾问对这些文件进行审查并发表意见的合理机会,如果这些持有人或其法律顾问对此类文件表示反对,公司不得提交任何注册声明或招股书或修订或补充信息,包括通过引用的文件。
3.1.5 州证券法合规。公司应尽力将注册声明所覆盖的可注册证券根据申请人要求注册或合规到美国的这些证券或“蓝天法”的相关司法管辖区,并采取必要的行动,以使这些可注册证券在公司的业务和运营所需或批准注册或获得其他政府机构批准,并采取一切必要或适当的行动,以使注册声明中包含的可注册证券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内完成转让。不过,公司无需普遍地在任何不需要合规的司法管辖区做业务,也无需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内承担纳税责任。
3.1.6 出让协议。公司应根据需要签订惯例协议(包括如适用的惯例形式的承销协议)并采取其他合理行动,以加速或促进这些可注册证券的处置。对于任何承销协议中有关公司对承销商作出的承诺、保证和承诺,如适用,也应作为对包括在该注册声明中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的承诺、保证和承诺。除非与该持有人的组织、法律地位、授权、对可注册证券的所有权、与该持有人的重要协议之间的冲突以及该持有人书面提供的与该持有人有关的书面信息有关,否则任何包括在该注册声明中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均不需要在承销协议中作出任何声明或保证,如适用,并且该持有人同意明确纳入该登记声明。
3.1.7 合作。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会计官和所有其他管理人员都应当在任何可注册证券的发行中全力合作,这种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准备相关的发行文件和所有其他发行材料,并参与与承销商、律师、会计师和潜在投资者的会议。
3.1.8 记录。公司应向在此注册声明中包括的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在此注册声明中参与任何处置的承销商以及任何由包括在此注册声明中的可登记证券持有人或承销商聘用的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提供公司的所有财务和其他记录、相关公司文件和财产,以使他们能够行使尽职调查职责,并导致公司的高管、董事和雇员提供任何他们要求的与此注册声明有关的所有信息。
3.1.9 收益报表。公司应符合委员会和证券法的所有适用规定,并尽快向股东提供一份涵盖12个月的收益报表,该收益报表应符合证券法第11(a)条和该条款下的规则158的规定。
3.1.10 挂牌。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任何注册的全部可注册证券在任何注册中都以与公司当时挂牌或指定交易的类似证券相同的方式挂牌或指定,或者如果当时没有类似证券挂牌或指定,则以可注册证券持有人中的大多数持有人满意的方式挂牌。
3.1.11 自由撰写备忘录。投资者在出售可注册证券时不得在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任何自由撰写备忘录。
3.2 暂停分发义务。一旦公司收到根据3.1.4(iv)条款所描述的事件的通知,或者在根据本条款2.3所述的Form S-3或Form F-3上的再销售注册情况下,公司根据公司董事会制定的书面内幕交易合规计划暂停所有“内幕人士”进行交易公司股票的能力,因为存在着未公开材料信息,任何注册证券的持有人都应立即停止根据覆盖这些注册证券的注册声明出售这些注册证券,直到该持有人收到由第3.1.4(iv)条款规定的补充或修订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内幕人士”交易公司证券的限制被解除,根据具体情况,并且,如果公司有指示,每个持有人将在收到通知时交付给公司所有不属于永久文件的最新招股说明书的书面复制件,这些招股说明书是在其持有者的掌握的时间。
3.3 注册费用。公司应承担与根据第 2.1 节进行的任何要求注册、根据第 2.2 节进行的任何顺道注册以及根据第 2.3 节进行的任何 S-3 表格或 F-3 表格注册有关的一切费用和支出,以及履行或遵守本协议下其他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不论注册声明是否生效,包括但不限于:(i)一切登记和申报费用;(ii)遵守证券或“蓝天”法律的费用和支出(包括与作为可登记证券的蓝天资格有关的律师费和支出);(iii)印刷费用;(iv)公司内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其官员和雇员的一切薪资和费用);(v)根据第 3.1.10 节要求的可登记证券上市的费用和支出;(vi)金融业监管局费用;(vii)公司律师费和公司聘用的独立注册会计师的费用和支出;以及(viii)公司在上述注册事项中聘用的任何专家的费用和支出。公司无需支付与出售可登记证券的承销折让或销售佣金有关的任何费用,该承销折让或销售佣金应由持有人承担。此外,在承销发行中,所有出售股东和公司应按比例分担承销商的费用。
3.4 信息。持有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应根据需要向公司或承销商(如有)提供合理请求的信息,以便根据《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公司履行遵守联邦和适用州证券法律(“持有人信息”)的义务,制定任何注册声明,包括对其进行的修正和补充,并与之有关“ 此外,每个持有登记证券的持有人确认并同意遵守《证券法》及其下属委员会的规则和法规下的所有财产和所有发售前景交付要求。尽管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相反,但如果任何持有登记证券的持有人未能向公司提供其请求的持有人信息,公司可根据律师的建议确定,如果根据律师的建议确定则决定从适用的注册中排除该持有人的登记证券,则继续隐瞒此类信息。 根据本第3.2条的原因排除持有人的登记证券将不会影响将包括在此类注册中的其他登记证券的注册。
4. 赔偿和补偿。
4.1 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同意补偿并保护每个投资者和每个其他持有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董事、合伙人、成员以及任何控制投资者和每个其他持有可注册证券的人(根据《证券法》第15条或《交易所法》第20条的规定)(以下均称为“投资者补偿方”),对于因注册证券根据《证券法》下的任何注册声明、注册声明中包含的任何初步认购书、最终认购书或摘要认购书,或该注册声明的任何修订或补充、或公司违反针对公司适用于《证券法》或根据该法定制的任何规则或法规,并与注册登记有关的公司行动或不行动有关的任何不准确的陈述或所述任何不准确陈述或所述遗漏或所述任何所需陈述而需要的任何所述但未作出使其不会造成误导的指控或宣布的有关任何损失、判决、索赔、损害赔偿或责任(无论是否为共同或多个),公司应迅速赔偿投资者补偿方在调查和捍卫任何此类损失、判决、索赔、损害赔偿、责任或行动中合理支出的任何法律和其他费用,不管任何这样的人是任何此类索赔或行动的一方与否,包括出庭作证或提供文件以响应传票或其他方式产生的一切法律和其他费用;但是,如果任何此类损失、索赔、损害赔偿或责任是基于在该注册声明、初步认购书、最终认购书或摘要认购书或该注册声明的任何修订或补充中在适用公司向该销售持有人明确要求使用的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的任何不准确或据称不准确的陈述或所述遗漏或据称遗漏,那么公司对此类情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4.2 持有者赔偿登记证券。在本协议根据证券法依法开展任何登记的证券的销售持有人在此承诺,承担赔偿责任并保护公司、其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证券法规定意义下的控制公司的任何人(如有)以及公司的法律顾问和会计师、各承销商(如有)和其他销售持有人以及符合证券法规定意义下的其它销售持有人或承销商免受损失、索赔、判决、损害或责任的损害,无论是联合还是分别,仅就这种损失、索赔、判决、损害或责任(或对此类事项采取的行动)产生的事实陈述或据称的事实陈述不真实或涉嫌不真实,这些事实陈述包含在根据证券法下登记该登记证券的任何登记声明、预查阅备案稿、最终文件或摘要文件或该登记声明的修订本或补充,或者基于在其中实施的任何省略或据称的省略而造成或基于必须在其中陈述的事实的据称省略,或者使其中的陈述不误导,但前提是,该陈述或省略是基于并符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供的有关在该登记声明中使用的信息而作出的,并应根据需要偿还公司、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销售持有人或控制人因调查或保护任何此类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行动而合理发生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但前提是,如果该和解是在不征得持有人的同意的情况下达成的,则本第4.2节中包含的赔偿协议不适用于支付有偿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行动的任何金额(该同意不得未reasonably"withheld"),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持有人根据本第4.2节的责任与根据下文第4.4节按照第4.2节所支付或应付的金额相结合时,不得超过该持有人收到的募集所得款项(扣除承销商折扣、佣金和任何由持有人支付的费用)。该销售持有人在此的赔偿责任应是分别的而不是联合的,并且应限于该销售持有人实际收到的任何净收益金额。
4.3 赔偿程序进行。在任何人收到任何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通知,或根据4.1或4.2节寻求赔偿的诉讼后,该人("受赔偿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赔偿方")有关该损失、索赔、判决、损害、责任或诉讼;但是,受赔偿方的未通知赔偿方的行为不会使赔偿方对受赔偿方在此项下的任何责任免除,除非赔偿方实际因此行为受到损害。如果受赔偿方寻求对针对其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诉讼的赔偿,则赔偿方有权参与该索赔或诉讼,并在希望的情况下,与所有其他赔偿方一起,以对受赔偿方满意的律师共同主导辩护。在赔偿方通知受赔偿方其选举主导对该索赔或诉讼进行辩护后,赔偿方对受赔偿方在该辩护后继承支出的法律或其他费用不承担责任,而是承担调查的合理费用;但是,在受赔偿方和赔偿方均被列为被告的诉讼中,受赔偿方有权雇佣独立律师(但不超过一名独立律师)代表受赔偿方和可能因寻求赔偿方对赔偿方提出的任何索赔而承担责任的受控人,如果受赔偿方的书面律师建议基于实际或潜在利益的不同,同一律师代表两方将不适当的话,该独立律师的费用和支出将由赔偿方支付。未经受赔偿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赔偿方不得同意判决的进入或达成任何索赔或进行中或可能发生的诉讼的和解,以寻求赔偿方在此项下可能成为一方并且受赔偿方可以寻求赔偿的责任,除非该判决或和解包括对受赔偿方所有责任的无条件免除。
4.4 贡献。
如果前述的第4.1、4.2和4.3节所提供的损害赔偿对于任何受赔偿方来说无法满足本处所指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行动,则每个受承保方应根据适当的比例,以反映受赔偿方和赔偿方在导致该等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行动的行为或疏忽中的相对过失,以及其他相关公平考虑因素,对受赔偿方所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进行贡献。受赔偿方和赔偿方的相对过失应根据是否不真实或被指控的不真实陈述包含或涉及被受赔偿方或赔偿方提供的信息以及各方的相对意图、知识、获取信息的机会以及更正或阻止该等陈述或遗漏的机会等诸多因素参照确定。
双方同意,如果根据本条款4.4确定的捐款是按比例分配或通过不考虑前述第4.4.1节中提及的公平考虑的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确定,那就不会合理公正。
4.4.3 作为任何受保护方因前段所述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行动而支付或应支付的金额应被视为包括,受上述限制限制,任何受保护方在调查或辩护任何此类行动或索赔时发生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尽管本节4.4的规定,但在超过受保护注册证券净收益额(支付任何包销费、折让、佣金或税款后实际收到的收益)的美元金额方面,任何受保护注册证券持有人均不得被要求贡献任何金额,该净收益来源于导致此类贡献义务的受保护注册证券的销售。对于在任何行动中存在欺诈性陈述的人(根据《证券法》第11(f)条的含义),对于此类行动,不得有权向在此类欺诈性陈述不 guilty的人提出贡献要求。
5. 承销和分销。
5.1 144条例。本公司特此承诺,根据证券法和交易所法案,将提供所需的报告,并采取进一步行动,以满足可注册证券持有人的合理要求,为持有人提供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豁免条件下出售可注册证券的能力,该法规由时间而得来地修改,或者由委员会以后采用的任何类似法规。
6. 其他。
6.1 分配;无第三方受益人。本协议及公司在此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得由公司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或委派,除非公司事先向持有可注册证券的投资者提供至少十(10)个工作日的事先书面通知;提供,公司的任何转让或委派均不得使公司免除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持有可注册证券大多数权益的投资者提供其先前的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不合理地被拒绝、延迟或设置条件。本协议及持有可注册证券的投资者在此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可由此类投资者自由地转让或委派,仅在此类投资者未被其锁定协议禁止的情况下,该投资者对可注册证券的任何转让的范围内;提供,任何投资者对其在此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转让均不得约束公司,也不得使公司承担义务,直到公司收到(i)有关此类转让的书面通知和(ii)经公司合理接受的有关转让方与本协议条款和规定约束的书面协议(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加入本协议的声明证明来实现)。本协议及其规定应对各方,对投资者或持有可注册证券的许可受让人、投资者或持有可注册证券的任何受让人具有利益的均具有约束力。本协议不旨在使任何非本协议当事方以外的人士获得任何权利或利益,除非明确规定在第4条和本6.1节中。
6.2 通知。所有通知、要求、请求、同意、批准或其他通信(统称为“通知”)在本协议规定需要或允许提供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供,并且应当进行个人送达、通过可靠的航空快递服务预付费递送,或通过人工送交、电报、电传或传真传输,指明如下地址,或由一方最近以书面通知指定的其他地址。如通过个人送达或电报、电传或传真传输提供的服务或传输作前述日期视为送达;但前提是,如该服务或传输不是在工作日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后,那么该通知将在下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按照本文规定发送的通知,将在及时交付此类通知给可信赖的航空快递服务并要求次日送达之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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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SPAC: | Alpha 科创板收购公司 100 Church Street,8楼, 纽约 NY 10007 注意: 张哲 zhangzhe@siftcap.cn |
与以下副本(不构成任何通知):
汉坤律师事务所 房间 4301-10,43楼 威士特广场塔楼,标志大厦 中环皇后大道中15号 收件人:王宇 wangyu@hankunlaw.com |
致公司: |
Xdata Group 地址: 注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 | |
如果是向买方:Ms. Tin Sze Wai
Loeb&Loeb LLP Jardine大厦, 康乐广场1号2206-19室, 中环, 香港 注意:Lawrence Venick 邮箱:lvenick@loeb.com |
向下文附件A中所列投资者姓名来函投资者地址。
6.3 可分割性。本协议应视为可分割的,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得影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此外,除了任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规定外,本方当事人意图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增加一个条款,其条款与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尽可能相似,并且是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
6.4 相对方。本协议可由多方签署,每份均视为原件,所有连在一起的文件共同构成同一份文件。本协议的传真或电子邮件/PDF传输签署的副本交付,应视为有效且充分的交付。
6.5 整个协议。本协议(连同业务整合协议和锁定协议以及在本协议中纳入的所有其他协议,包括根据本协议订立的所有协议以及根据本协议和其他协议交付的所有证书和文件)构成各方就本协议主题的整个协议,取代一切之前和同时的协议、声明、理解、谈判和讨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
6.6 修改与修订。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只能在公司和持有注册证券中的投资者的书面同意或者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改或修订;但是,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修订如果对某个投资者的影响与其他投资者明显不成比例,那么还需要得到该投资者的同意。
6.7 标题和标题。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和标题仅供方便参考,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
豁免和延期。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放弃该方有权放弃的任何权利、违约或缺省,前提是此等豁免除非书面并由该方签署,明确提到本协议。豁免可以提前或在放弃的权利发生或被放弃的违约或缺省发生后进行。任何豁免可能是有条件的。任何对此处所含任何协议或规定的违约的豁免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随后的违约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此处所含规定的豁免。任何豁免或履行任何义务或行为的时间的延期均不得被视为对履行任何其他义务或行为的时间的豁免或延期。
6.9 累计追索权。如果公司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下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投资者或任何其他持有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可以通过诉讼来保护和执行其权利,无论是要求具体履行本协议中包含的任何条款,还是要求禁止违反任何此类条款或为了辅助行使本协议授予的任何权力或者执行任何其他法律或公平权利,或者采取其中一个或多个行动,而无需发布债券。根据本协议授予的权利、权力或救济措施之间无相互排斥之处,每项权利、权力或救济措施都是累积的,且除了法律、公平、法定或其他方式现在或将来可获得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措施之外,还是其他的权利、权力或救济措施。
6.10 适用法律。本协议将受到纽约州内部法律的管辖、解释和执行,适用于在纽约州内订立和执行的协议,不得应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实体法的任何选择法规定。公司不可撤销地服从于座落于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任何纽约州或美国联邦法庭对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
6.11 放弃陪审团审判权。各方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在任何行动、诉讼、反诉 或其他诉讼程序(无论基于合同、侵权还是其他事项)中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该等行动、诉讼、反诉或其他诉讼程序与本协议、 本协议拟议的交易或投资者在此谈判、管理、履行或强制执行的行为相关或有关。
6.12 代表公司行事的授权。如果投资人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管、雇员或其他授权代理人,则该投资人无权利、明示或默示的代表公司行事,或在与本协议或与其相关的任何争议或行动有关时做出任何决定。
6.13 终止业务合并协议。本协议应在各方签署并交付本协议后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但本协议仅在收盘时生效。如果根据其条款,业务合并协议在收盘前被有效终止,则本协议将自动终止,无效且无效力,各方将不再有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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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双方已由其合法授权代表于上述所载日期签署并交付本修订和重订的注册权协议。
Xdata Grou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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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证明,各方已由其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签署并交付本修订后的登记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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