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 10.4
修訂後
登記權協議
本《修訂和重新規定的註冊權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根據[*]於Alpha科創板收購公司(以下簡稱「SPAC」)、Xdata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PubCo」)和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者」)簽署的投資者列表頁(每個投資者亦稱爲「投資者」和統稱爲「投資者」)。
鑑於,每位投資者均爲《註冊備案權協議》的一方,並同意此修訂和重新簽訂該協議,該協議於2021年12月13日(「原始註冊備案權協議」)簽署,根據該協議,SPAC向投資者授予了關於SPAC的某些證券的特定註冊備案權益,在其中設定;
鑑於,本協議中使用但未另有定義的大寫詞彙應具有《業務組合協議》(下稱「業務組合協議」)所規定的含義,該協議由(i) SPAC、(ii) 愛沙尼亞公司OU XDATA GROUP(以下簡稱「XDATA」)和(iii) Roman Eloshvili簽署,根據該協議,將進行以下交易:(i) SPAC將成立PubCo,(ii) SPAC將與PubCo合併(下稱「合併」),由PubCo存續,並(iii) PubCo將其股份換取XDATA的股份(下稱「交換股份」),交易完成後,XDATA將成爲PubCo的全資子公司;
鑑於,投資者和SPAC希望在與業務合併協議(「交割」)的完成相關的情況下,簽訂本協議以修訂和重新制訂原註冊權協議,以在本協議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下向投資者提供與其截至本協議日期持有的證券相關的某些權利;
鑑於,在執行業務組合協議的過程中,投資者(「限制期投資者」)與公司簽訂了限制期協議(根據協議條款的規定,每次修訂後皆稱爲「限制期協議」),根據該協議,限制期投資者同意在結束後的一段時間內不轉讓其公司證券,如限制期協議中所述。
現在,鑑於協議中雙方的約定和協議條款,以及其他有價值的回報和認可,本方特此同意如下:
1. 定義。本協議中使用但未定義的任何大寫字母術語將具有業務組合協議中賦予該術語的含義。本處使用的以下大寫字母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協議」 指本協議,隨時經修訂、重訂、補充或其他方式修改的協議。
「Board」指的是公司的董事會。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者紐約市或開曼群島的商業銀行根據法律被授權或要求關閉之外的日子。
「Closing」在本協議的序言中有定義。
「Commission」是指證券交易委員會或任何其他負責施行證券法或交易法的聯邦機構。
在本協議的前言中,「公司」被定義。
「需求註冊」在第2.1.1節中定義。
「需求持有人」 在2.1.1節中有定義。
「交易所法案」指1934年修訂版的證券交易所法案以及其下頒佈的委員會規章制度,其在同一時間生效。
「Form S-3或Form F-3」在第2.3節中定義。
「持有人」 指持有記錄可登記證券的任何人,這些證券尚未向公衆出售或根據《證券法》下制定的第144條規定出售,或者是這些可登記證券的記錄被允許受讓人,其根據本協議已依照本協議進行了適當轉讓的受讓人。
「Holder Information」在第3.4節中定義。
「受保護方」在第4.3節中有定義。
「賠償方」在第4.3節中定義。
「投資者」在本協議的引言中定義,幷包括在本協議允許的情況下持有可登記證券(只要它們仍然是可登記證券)的投資者的任何受讓人,以及對於限售投資者,它的限售協議。
「投資者 受保護方」在第4.1節中定義。
「最大股票數量」在2.1.4節中被定義。
「通知」 定義在第6.2節中。
「普通股」指公司的普通股。
「載波註冊 」 在第2.2.1節中被定義。
「按比例分配」在第2.1.4節中有定義。
「註冊」,「已註冊」和「登記」指通過準備並提交遵守《證券法》和相應的規定及決議的要求的註冊聲明或類似文件進行的註冊,並且該註冊聲明生效。
「可登記證券」指:(i)本協議日期持有的普通股,無論是記名持有還是受益持有,已經或可以發行以換股、交易或行使公司的其他證券(包括SPAC定向增發權證行使後已發行或可發行的普通股);以及(ii)作爲分紅或其他分配發行的普通股(或可以換股或行使發行的任何權證、權利或其他證券)或用以代替、交換或替換本定義中第(i)款所述公司證券的普通股。儘管前述,關於任何特定可登記證券,當:(a)關於該等證券出售的登記聲明根據證券法已生效,並且該等證券已根據該登記聲明出售、轉讓、處置或交易;(b)該等證券在未附有限制進一步轉讓標記的情況下已由公司發出新證書並且隨後公開分銷不需要根據證券法註冊;(c)該等證券已不再處於未償還狀態;或(d)該等證券根據規則144可自由轉讓而無限制,包括成交量、銷售方式和及有關現行公開信息的可用性。
「註冊可轉讓證券」指的是可轉讓證券且已經發行並流通的普通股份的數量。
「註冊聲明」是公司向佣金申報,以符合證券法和其下頒佈的規則和條例,進行公開發行和銷售股權證券或可行使或可交換爲或可轉換爲股權證券的其他債務(除S-4、F-4或S-8形式的註冊聲明或其後繼者,或僅涵蓋打算用於交換另一實體的證券或資產的註冊聲明)。
「證券法案」指1933年修訂的證券法案,以及其下委員會制定的規則和法規,在當時有效。
「保薦人」指的是證券經紀商在承銷發行中以主體身份購買任何可註冊證券,而非作爲該經紀商的做市活動的一部分。
2. 註冊權利。
2.1要求註冊。
2.1.1 註冊請求。在收盤交易完成後的四(4)個月或之後的任何時間,持有尚未清償的多數權益的可註冊證券的持有人可以書面要求註冊該持有人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可註冊證券(「要求註冊」)。任何要求進行要求註冊的需求註冊應指定擬銷售的可註冊證券股數及其擬分銷方式。公司將通知所有可註冊證券持有人有關該要求,並希望將其所有或部分可註冊證券納入要求註冊的每位可註冊證券持有人(在該註冊中包括可註冊證券的持有人的股份的每位這樣的持有人,稱爲「要求人」)應在收到來自公司的通知後十五(15)天內通知公司。在收到根據本第2.1.1節的要求註冊的書面請求時,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在不遲於接到有關該要求的日期後的兩(2)個月內向委員會提交有關該要求註冊的註冊聲明的初始草案。根據任何這類請求,要求人將有權將其可註冊證券納入要求註冊,但須遵守第2.1.4節和第3.1.1節所載的規定。公司不得根據本第2.1.1節對所有可註冊證券進行超過三(3)次要求註冊。
2.1.2 有效註冊。只有在根據相關需求註冊的註冊聲明被證券交易委員會宣佈生效並且公司對此項協議的所有責任都得到履行之後,註冊才會算作需求註冊;但是,如果在該註冊聲明被宣佈生效之後,由於證券交易委員會或任何其他政府機構或法院的任何停止指令或禁令干擾了根據需求註冊進行的可登記證券的發行,那麼被認爲該需求註冊的註冊聲明未被宣佈生效,除非且直到以下兩個條件同時滿足:(i)該停止指令或禁令被撤銷、廢止或以其他方式終止,(ii)多數權益中的需要方隨後選擇繼續發行;此外,公司在一個註冊聲明被計爲需求註冊或者終止之前不需要再次提交第二個註冊聲明。
2.1.3 承銷發行。如果持有公司大多數利益的要求持有人如此選擇,並在書面要求的一部分中告知公司,根據該要求註冊的證券的發行形式應爲承銷發行。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持有人將其可註冊證券納入該註冊的權利都取決於該持有人蔘與該承銷並在此提供情況下納入該持有人的可註冊證券中。所有希望通過此類承銷分發其可註冊證券的要求持有人應與所選擇的承銷商或多個承銷商簽訂慣常形式的承銷協議,由發起要求註冊的持有人中的大多數利益所選擇。如果任何可註冊證券的持有人不同意任何承銷的條款,該持有人可以通過書面通知向公司和一個或多個承銷商提前提出退出。與此類發行相關的初步證券烏鴉公告的提交之前,任何被排除並從此類承銷中撤回的可註冊證券將會撤回註冊。如果承銷商沒有限制可承銷的可註冊證券的數量,如果承銷商同意,公司可以將其自有證券納入此類註冊,但以前者納入該註冊和承銷中的可註冊證券的數量不受限制。
2.1.4 負責承銷的主承銷商如果針對一個要求註冊並轉爲承銷發行的需求登記向公司和要求持有人以書面形式建議,讓公司在不影響擬議發行價格、發行時間、分銷方式或成功概率的情況下,能夠合理地承銷公司和要求持有人希望出售的註冊證券總額或數量與公司希望出售的普通股或其他證券和公司此前根據其他股東持有的書面合同約定的回狀註冊權進行需求登記的普通股(由其他希望出售的持股人持有),那麼公司應在該登記中包括:(i)首先,要求持有人要求進行需求登記的註冊證券(按每個人所持有的註冊證券總額的份額比例分配),而不管每個人持有的當前註冊證券總額(此份額比例在此稱爲「比例分配」),這些註冊證券總額不得超過最大數量的股票;(ii)第二,如果上述第(i)項未達到最大數量的股票,在最大數量的股票限制下,公司希望出售的普通股或其他證券;(iii)第三,如果上述第(i)和(ii)項未達到最大數量的股票,在最大數量的股票限制下,公司根據與該特定人士簽訂的書面約定而有義務註冊的其他人的普通股或其他證券。
2.1.5 提款。如果要求方持有人中超過一半的權益不同意任何承銷交易的條款或者在任何交易中不具備將其所有的可註冊證券納入其中的權利,則此類要求方持有人中超過一半的權益可以選擇在生效前向公司和承銷商書面通知撤回其要求撤回該需求登記的註冊聲明。如果要求方持有人中超過一半的權益撤回與要求登記相關的擬議交易,則該登記不算作根據2.1節規定的要求登記。不論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有無相反規定,參與撤回要求的持有人應承擔此依據本2.1節展開的註冊程序的所有費用。
2.1.6 推遲。儘管此處可能存在與之相反的情況,但公司不需要根據本第2.1節執行註冊:(i) 在離公司自發註冊生效日起前三十(30)個日曆日,並在公司自發註冊生效日之後九十(90)個日曆日之內,公司有權不註冊,但須有正當理由,以保證註冊書生效;(ii) 如果提出註冊申請的持有人建議根據本第2.3節以S-3形式或F-3形式註冊,公司不需要註冊;或(iii) 如果公司主席或董事長向要求根據本第2.1節遞交註冊申請的持有人出具證明信,聲明董事會擁有合法權利,並認爲在此時遞交註冊申請將對公司和股東產生重大不利影響,那麼公司有權最多推遲九十(90)個日曆日來辦理請求註冊的文件;但公司在任何12個月內不能超過兩次利用該權利,此外,在此九十(90)個日曆日期間,公司不得爲自身或其他股東註冊任何證券(除非僅與員工福利計劃參與者的證券銷售有關,或與《證券法》第145條下的公司重組或交易有關的註冊)。
2.2 豬式註冊。
2.2.1 引薦權。 如果在交割完成後的任何時間,公司擬根據證券法向公衆提供股權證券或公司其他帳戶的有權行使、兌換或轉化爲股權證券的證券或其他義務的差價證券, 除 (i)與任何僱員股票期權或其他福利計劃有關的文件外, (ii)根據證券法規則145條進行的任何企業重組或交易有關的文件, (iii)根據第2.1 和第2.3條款進行的註冊文件, (iv)僅面向公司現有股東的交換要約或證券發行, (v)用於可以轉換爲公司股權證券的債務發行, 或 (vi)用於股息再投資計劃, 那麼公司應(x)在預期的申報日之前即提前不低於十(10)天向可註冊證券的持有人發出上述擬訂申報的書面通知,該通知應描述出售的證券數量和類型,預期的分銷方法,並提供所擬採取的首席承銷商或共同承銷商的姓名,如果有的話; (y)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五(5)天內向可註冊證券持有人提供以書面方式提出的出售註冊證券數量請求(「引薦註冊」)。 公司應將此類可註冊證券納入此類註冊,並盡最大努力使擬擬定發行的首席承銷商或共同承銷商允許將引薦註冊請求的可註冊證券以與公司類似證券的同等條款和條件納入擬採取的發行方法中,並允許根據擬擬定的該等分銷方法出售或處置此類可註冊證券。 計劃通過涉及首席承銷商或共同承銷商的引薦註冊分銷其證券的所有可註冊證券持有人都應與爲該引薦註冊選擇的首席承銷商或共同承銷商達成慣例形式的承銷協議。 如有任何可註冊證券持有人對任何此類承銷的條款表示不同意,該持有人可以選擇書面通知公司和「紅頭文件」與相關交易有關的一個或多個承銷商,在擬進行的申報之前撤回此類持有人。與此類承銷被排除或撤回的任何可註冊證券均不得列入並退出此類註冊。
2.2.2 減少發行。如果承銷管理人或承銷商提供的擬進行包銷發行的股票的情況下 書面通知公司和有權登記證券的持有人,公司希望出售的普通股的美元金額或數量加上普通股,如果有任何的,根據與本公司以外的人或實體的分開的書面合約的要求登記的有註冊權利的證券的持有人,在本條款下要求註冊的有註冊權利的證券,以及根據他們的書面合約被要求提供註冊的其他股東的普通股超過了最大股份數,則公司應在任何此類註冊中包含:
(a) 如果註冊是爲了公司的帳戶進行的:(A) 公司希望賣出的普通股或其他的證券,只要不超過最大股份數量即可;(B) 在前述條款(A)下,普通股或其他的證券,若是由於適用的書面合同中的跟隨登記權要求已經要求進行登記的有售登記證券,則按比例分配,只要不超過最大股份數量;(C) 在前述條款(A)和(B)下,任何公司根據與該公司簽署的書面合同中的跟隨登記權而有登記義務的個人帳戶中,只要不超過最大股份數量,都可以出售的普通股或其他的證券;
(b) 如果註冊是由於其他人的要求而進行的「要求」註冊,(A)首先,可以在不超過最大股票數量的情況下出售的要求人屬於帳戶的普通股或其他證券;(B)其次,在上述條款(A)下未達到最大股票數量的情況下,公司希望出售的普通股或其他證券,可以在不超過最大股票數量的情況下出售;(C)接下來,在上述條款(A)和(B)下未達到最大股票數量的情況下,以比例分配的註冊證券組成的普通股或其他證券,根據本協議規定,已要求以註冊方式出售,可以在不超過最大股票數量的情況下出售;(D)然後,在上述條款(A),(B)和(C)下未達到最大股票數量的情況下,公司根據與該等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安排而有義務進行註冊的其他人的普通股或其他證券,可以在不超過最大股票數量的情況下出售。
2.2.3 提款。凡持有可註冊證券的持有人均可選擇撤銷其就可註冊證券的申請,在註冊聲明生效之前,書面通知公司進行該等撤銷請求。公司(無論是其自行決定還是根據書面合同義務人的要求而進行撤回)可在註冊聲明生效之前的任何時間撤回註冊聲明。儘管出現任何此類撤回,但公司應支付可註冊證券持有人與可註冊證券相關的一切費用,如第3.3條所規定。
2.2.4 終止註冊的權利。 公司可能在本第2.2節下啓動的任何註冊生效之前終止或撤回任何註冊,無論是否有任何可註冊證券的持有人選擇在該註冊中包括證券。
2.3 根據第2.3條款,在結算日後的首個週年,或在公司具備資格的較早日子,持有待註冊有價證券的股東可以隨時書面請求公司註冊這些待註冊有價證券的榜樣,以一種在此時可能可行的簡化格式進行註冊。但是,公司不承擔通過承銷發行來達成此類請求的義務。在收到此類書面請求後,公司將立即將有關擬議註冊的書面通知發送給所有其它持有待註冊有價證券的股東,並在此後儘快實現其它持有人在書面通知收到後十五(15)天內提出的書面請求所指定的全部或部分該持有者待註冊有價證券的註冊,以及指定在公司收到情行之後在此類請求中加入的其它持有人的其它待註冊有價證券或公司其它證券的全部或部分。但是,根據第2.3節,公司不承擔按照以下情況註冊任何此類註冊:(i)如果此類註冊不可用於收購;(ii)如果持有待註冊證券的持有人與具備參與此類註冊資格的公司其它證券持有人共同提議以公衆標準低於500,000美元的聚醚價格出售待註冊證券及其它證券(如果有);(iii)如果公司向持有人提供公司首席執行官或董事長簽署的證明文件,證明根據公司董事會的良好判斷,在此類時間註冊表或簡化格式的業務對公司及其股東會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權益,根據此種情況,公司可以延遲對該業務期內在第2.3節下待註冊有價證券持有人的請求收到後不超過90個日曆天的F表或S表註冊申請的提交;但是,公司不可以(A)在任何12個月期間內行使此權利超過一次,並且(B)在任何此類90天期間內註冊屬於公司及其它股東的任何證券(不包括一個只與員工福利計劃參與者出售的證券有關的註冊或一個根據證券法第145條規定的公司重組或交易有關的註冊);(iv)如果在此類請求日期之前的12個月期間內,公司已根據第2.3節的規定根據證券法已生效地實施了一次證券註冊,且此類註冊已被宣佈或命令實施;或(v)在公司根據第2.2節主動進行的註冊在生效日期前的30個日曆天開始,並在隨後的90個日曆天內結束的期間內,只要公司正在誠實併合理努力積極努力使該登記聲明生效,則允許使用此權利活動的公司自主註冊。
2.3.1 支出。公司應承擔與根據第2.3節進行的任何註冊有關的所有費用,如第3.3節所述。儘管前述任何條款及第3.3節中的任何相反規定,如果根據第2.3節開始的任何註冊程序的請求隨後被撤回,公司將無需支付任何費用,此時請求撤回的持有人將承擔這些費用,參與的要求撤回的持有人,除非在此次撤回時,持有人已經了解公司的狀況、業務或前景發生了重大不利變化,超過他們請求時所知,並經公司披露了這樣重大不利變化後,依據本節第2.3節,持有人將無需支付任何此類費用,並保留他們的權利。
2.4 需求註冊數量。投資者共同享有以下權利:(i)總計三(3)次F-1或S-1形式的要求註冊,依據2.1條款;(ii)每12個月內,不超過三(3)次F-3或S-3形式的要求註冊,依據2.3條款。
3. 註冊程序。
3.1 申報文件;信息。每當公司根據第2條的規定需要對任何可註冊證券進行註冊時,公司將盡最大努力按照既定的分發方式儘快註冊並銷售這些可註冊證券,並在此類請求的情況下:
3.1.1 提交註冊申報文件。公司應盡商業上合理努力,在收到根據第2.1節提出的需求註冊請求後,迅速準備並向委員會提交一份註冊申報文件,使用公司當時適用的任何形式,或由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爲適當的任何形式,並且該表格應可用於按照擬定的分銷方法下所註冊的所有可註冊證券的出售,並應盡商業上合理的努力使該註冊申報文件生效,並保持其在第3.1.3節要求的期間保持有效;但是,公司有權推遲(i)根據第2.1.6節所述的任何需求註冊,(ii)根據第2.3節所述的Form S-3或Form F-3的任何註冊,(iii)以及根據可適用於所述Piggy-Back註冊的任何期間,前提是公司應向持有人提供由首席執行官或董事會主席簽署的證書,其中聲明,根據董事會的善意判斷,如果在此期間實施這種需求註冊,Form S-3或Form F-3的註冊,或Piggy-Back註冊,將對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3.1.2 複製。在提交註冊聲明或招股說明書之前,公司應免費向包括在該註冊中的可註冊證券持有人及其法律顧問提供擬提交的註冊聲明的副本,以及提交的每份註冊聲明的修訂和補充(在每種情況下包括所有附件和參考其中的文件)、包含在該註冊聲明中的招股說明書(包括每份初步招股說明書),以及可註冊證券持有人或任何此類持有人的法律顧問可能要求以促進該持有人擁有的可註冊證券的處置的其他文件。
3.1.3 修訂與補充事項。公司應準備並向證監會提交與此無關的註冊聲明的後續修訂,包括髮帖修訂,並補充相關的招股說明書,以保持此註冊聲明的有效性並符合《證券法》的規定,直到所有可註冊證券和其他由此註冊聲明覆蓋的證券按照擬議的分配方法進行處置,並進行撤回。
3.1.4 通知。在提交註冊聲明後,公司應立即,並在提交後的最長不超過兩個(2)個工作日內通知包括在該註冊聲明中的可註冊證券持有人,並在以下任何事件發生後的兩個(2)個工作日內及時向這些持有人發送書面確認:(i)當該註冊聲明生效時;(ii)當對該註冊聲明進行任何後效修改且生效時;(iii)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出任何止損市價單或威脅發出止損市價單時(公司將採取一切行動,以防止止損市價單進入或在進入後將其撤銷);以及(iv)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對該註冊聲明或與該註冊聲明相關的任何招股書進行任何修訂或補充或要求提供額外信息或發生需要準備修訂或補充招股書的事件,從而使將這樣的招股書交付給這些註冊聲明中涉及的證券的購買者時,該招股書不包含任何不真實陳述的重大事實或不包含必須在其中陳述的任何重大事實,或者爲了使其中的陳述不誤導,公司應及時向包括在該註冊聲明中的可註冊證券持有人提供此類修訂或補充信息;但是,在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註冊聲明或招股書或任何修訂或補充信息之前,包括通過引用的文件,公司應提供給包括在該註冊聲明中的可註冊證券持有人以及任何此類持有人的法律顧問的複印件,以足夠提前提供給這些持有人和法律顧問對這些文件進行審查並發表意見的合理機會,如果這些持有人或其法律顧問對此類文件表示反對,公司不得提交任何註冊聲明或招股書或修訂或補充信息,包括通過引用的文件。
3.1.5 州證券法合規。公司應盡力將註冊聲明所覆蓋的可註冊證券根據申請人要求註冊或合規到美國的這些證券或「藍天法」的相關司法管轄區,並採取必要的行動,以使這些可註冊證券在公司的業務和運營所需或批准註冊或獲得其他政府機構批准,並採取一切必要或適當的行動,以使註冊聲明中包含的可註冊證券在這些司法管轄區內完成轉讓。不過,公司無需普遍地在任何不需要合規的司法管轄區做業務,也無需在這些司法管轄區內承擔納稅責任。
3.1.6 出讓協議。公司應根據需要簽訂慣例協議(包括如適用的慣例形式的承銷協議)並採取其他合理行動,以加速或促進這些可註冊證券的處置。對於任何承銷協議中有關公司對承銷商作出的承諾、保證和承諾,如適用,也應作爲對包括在該註冊聲明中的可註冊證券持有人的承諾、保證和承諾。除非與該持有人的組織、法律地位、授權、對可註冊證券的所有權、與該持有人的重要協議之間的衝突以及該持有人書面提供的與該持有人有關的書面信息有關,否則任何包括在該註冊聲明中的可註冊證券持有人均不需要在承銷協議中作出任何聲明或保證,如適用,並且該持有人同意明確納入該登記聲明。
3.1.7 合作。公司的首席執行官、首席財務官、首席會計官和所有其他管理人員都應當在任何可註冊證券的發行中全力合作,這種合作包括但不限於準備相關的發行文件和所有其他發行材料,並參與與承銷商、律師、會計師和潛在投資者的會議。
3.1.8 記錄。公司應向在此註冊聲明中包括的可登記證券持有人、在此註冊聲明中參與任何處置的承銷商以及任何由包括在此註冊聲明中的可登記證券持有人或承銷商聘用的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提供公司的所有財務和其他記錄、相關公司文件和財產,以使他們能夠行使盡職調查職責,並導致公司的高管、董事和僱員提供任何他們要求的與此註冊聲明有關的所有信息。
3.1.9 收益報表。公司應符合委員會和證券法的所有適用規定,並儘快向股東提供一份涵蓋12個月的收益報表,該收益報表應符合證券法第11(a)條和該條款下的規則158的規定。
3.1.10 掛牌。公司將盡最大努力使任何註冊的全部可註冊證券在任何註冊中都以與公司當時掛牌或指定交易的類似證券相同的方式掛牌或指定,或者如果當時沒有類似證券掛牌或指定,則以可註冊證券持有人中的大多數持有人滿意的方式掛牌。
3.1.11 自由撰寫備忘錄。投資者在出售可註冊證券時不得在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任何自由撰寫備忘錄。
3.2 暫停分發義務。一旦公司收到根據3.1.4(iv)條款所描述的事件的通知,或者在根據本條款2.3所述的Form S-3或Form F-3上的再銷售註冊情況下,公司根據公司董事會制定的書面內幕交易合規計劃暫停所有「內幕人士」進行交易公司股票的能力,因爲存在着未公開材料信息,任何註冊證券的持有人都應立即停止根據覆蓋這些註冊證券的註冊聲明出售這些註冊證券,直到該持有人收到由第3.1.4(iv)條款規定的補充或修訂的招股說明書,或者「內幕人士」交易公司證券的限制被解除,根據具體情況,並且,如果公司有指示,每個持有人將在收到通知時交付給公司所有不屬於永久文件的最新招股說明書的書面複製件,這些招股說明書是在其持有者的掌握的時間。
3.3 註冊費用。公司應承擔與根據第 2.1 節進行的任何要求註冊、根據第 2.2 節進行的任何順道註冊以及根據第 2.3 節進行的任何 S-3 表格或 F-3 表格註冊有關的一切費用和支出,以及履行或遵守本協議下其他義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支出,不論註冊聲明是否生效,包括但不限於:(i)一切登記和申報費用;(ii)遵守證券或「藍天」法律的費用和支出(包括與作爲可登記證券的藍天資格有關的律師費和支出);(iii)印刷費用;(iv)公司內部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其官員和僱員的一切薪資和費用);(v)根據第 3.1.10 節要求的可登記證券上市的費用和支出;(vi)金融業監管局費用;(vii)公司律師費和公司聘用的獨立註冊會計師的費用和支出;以及(viii)公司在上述註冊事項中聘用的任何專家的費用和支出。公司無需支付與出售可登記證券的承銷折讓或銷售佣金有關的任何費用,該承銷折讓或銷售佣金應由持有人承擔。此外,在承銷發行中,所有出售股東和公司應按比例分擔承銷商的費用。
3.4 信息。持有登記證券的持有人應根據需要向公司或承銷商(如有)提供合理請求的信息,以便根據《證券法》第2條的規定,以及公司履行遵守聯邦和適用州證券法律(「持有人信息」)的義務,制定任何註冊聲明,包括對其進行的修正和補充,並與之有關“ 此外,每個持有登記證券的持有人確認並同意遵守《證券法》及其下屬委員會的規則和法規下的所有財產和所有發售前景交付要求。儘管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相反,但如果任何持有登記證券的持有人未能向公司提供其請求的持有人信息,公司可根據律師的建議確定,如果根據律師的建議確定則決定從適用的註冊中排除該持有人的登記證券,則繼續隱瞞此類信息。 根據本第3.2條的原因排除持有人的登記證券將不會影響將包括在此類註冊中的其他登記證券的註冊。
4. 賠償和補償。
4.1 公司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同意補償並保護每個投資者和每個其他持有可註冊證券的持有人,以及他們各自的董事、合夥人、成員以及任何控制投資者和每個其他持有可註冊證券的人(根據《證券法》第15條或《交易所法》第20條的規定)(以下均稱爲「投資者補償方」),對於因註冊證券根據《證券法》下的任何註冊聲明、註冊聲明中包含的任何初步認購書、最終認購書或摘要認購書,或該註冊聲明的任何修訂或補充、或公司違反針對公司適用於《證券法》或根據該法定製的任何規則或法規,並與註冊登記有關的公司行動或不行動有關的任何不準確的陳述或所述任何不準確陳述或所述遺漏或所述任何所需陳述而需要的任何所述但未作出使其不會造成誤導的指控或宣佈的有關任何損失、判決、索賠、損害賠償或責任(無論是否爲共同或多個),公司應迅速賠償投資者補償方在調查和捍衛任何此類損失、判決、索賠、損害賠償、責任或行動中合理支出的任何法律和其他費用,不管任何這樣的人是任何此類索賠或行動的一方與否,包括出庭作證或提供文件以響應傳票或其他方式產生的一切法律和其他費用;但是,如果任何此類損失、索賠、損害賠償或責任是基於在該註冊聲明、初步認購書、最終認購書或摘要認購書或該註冊聲明的任何修訂或補充中在適用公司向該銷售持有人明確要求使用的信息的基礎上作出的任何不準確或據稱不準確的陳述或所述遺漏或據稱遺漏,那麼公司對此類情況不承擔任何責任。
4.2 持有者賠償登記證券。在本協議根據證券法依法開展任何登記的證券的銷售持有人在此承諾,承擔賠償責任並保護公司、其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證券法規定意義下的控制公司的任何人(如有)以及公司的法律顧問和會計師、各承銷商(如有)和其他銷售持有人以及符合證券法規定意義下的其它銷售持有人或承銷商免受損失、索賠、判決、損害或責任的損害,無論是聯合還是分別,僅就這種損失、索賠、判決、損害或責任(或對此類事項採取的行動)產生的事實陳述或據稱的事實陳述不真實或涉嫌不真實,這些事實陳述包含在根據證券法下登記該登記證券的任何登記聲明、預查閱備案稿、最終文件或摘要文件或該登記聲明的修訂本或補充,或者基於在其中實施的任何省略或據稱的省略而造成或基於必須在其中陳述的事實的據稱省略,或者使其中的陳述不誤導,但前提是,該陳述或省略是基於並符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供的有關在該登記聲明中使用的信息而作出的,並應根據需要償還公司、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銷售持有人或控制人因調查或保護任何此類損失、索賠、損害、責任或行動而合理發生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費用;但前提是,如果該和解是在不徵得持有人的同意的情況下達成的,則本第4.2節中包含的賠償協議不適用於支付有償損失、索賠、損害、責任或行動的任何金額(該同意不得未reasonably"withheld"),而且在任何情況下,持有人根據本第4.2節的責任與根據下文第4.4節按照第4.2節所支付或應付的金額相結合時,不得超過該持有人收到的募集所得款項(扣除承銷商折扣、佣金和任何由持有人支付的費用)。該銷售持有人在此的賠償責任應是分別的而不是聯合的,並且應限於該銷售持有人實際收到的任何淨收益金額。
4.3 賠償程序進行。在任何人收到任何損失、索賠、損害或責任通知,或根據4.1或4.2節尋求賠償的訴訟後,該人("受賠償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賠償方")有關該損失、索賠、判決、損害、責任或訴訟;但是,受賠償方的未通知賠償方的行爲不會使賠償方對受賠償方在此項下的任何責任免除,除非賠償方實際因此行爲受到損害。如果受賠償方尋求對針對其提出的任何索賠或訴訟的賠償,則賠償方有權參與該索賠或訴訟,並在希望的情況下,與所有其他賠償方一起,以對受賠償方滿意的律師共同主導辯護。在賠償方通知受賠償方其選舉主導對該索賠或訴訟進行辯護後,賠償方對受賠償方在該辯護後繼承支出的法律或其他費用不承擔責任,而是承擔調查的合理費用;但是,在受賠償方和賠償方均被列爲被告的訴訟中,受賠償方有權僱傭獨立律師(但不超過一名獨立律師)代表受賠償方和可能因尋求賠償方對賠償方提出的任何索賠而承擔責任的受控人,如果受賠償方的書面律師建議基於實際或潛在利益的不同,同一律師代表兩方將不適當的話,該獨立律師的費用和支出將由賠償方支付。未經受賠償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賠償方不得同意判決的進入或達成任何索賠或進行中或可能發生的訴訟的和解,以尋求賠償方在此項下可能成爲一方並且受賠償方可以尋求賠償的責任,除非該判決或和解包括對受賠償方所有責任的無條件免除。
4.4 貢獻。
如果前述的第4.1、4.2和4.3節所提供的損害賠償對於任何受賠償方來說無法滿足本處所指的任何損失、索賠、損害、責任或行動,則每個受承保方應根據適當的比例,以反映受賠償方和賠償方在導致該等損失、索賠、損害、責任或行動的行爲或疏忽中的相對過失,以及其他相關公平考慮因素,對受賠償方所支付或應付的金額進行貢獻。受賠償方和賠償方的相對過失應根據是否不真實或被指控的不真實陳述包含或涉及被受賠償方或賠償方提供的信息以及各方的相對意圖、知識、獲取信息的機會以及更正或阻止該等陳述或遺漏的機會等諸多因素參照確定。
雙方同意,如果根據本條款4.4確定的捐款是按比例分配或通過不考慮前述第4.4.1節中提及的公平考慮的任何其他分配方法確定,那就不會合理公正。
4.4.3 作爲任何受保護方因前段所述的任何損失、索賠、損害、責任或行動而支付或應支付的金額應被視爲包括,受上述限制限制,任何受保護方在調查或辯護任何此類行動或索賠時發生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費用。儘管本節4.4的規定,但在超過受保護註冊證券淨收益額(支付任何包銷費、折讓、佣金或稅款後實際收到的收益)的美元金額方面,任何受保護註冊證券持有人均不得被要求貢獻任何金額,該淨收益來源於導致此類貢獻義務的受保護註冊證券的銷售。對於在任何行動中存在欺詐性陳述的人(根據《證券法》第11(f)條的含義),對於此類行動,不得有權向在此類欺詐性陳述不 guilty的人提出貢獻要求。
5. 承銷和分銷。
5.1 144條例。本公司特此承諾,根據證券法和交易所法案,將提供所需的報告,並採取進一步行動,以滿足可註冊證券持有人的合理要求,爲持有人提供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豁免條件下出售可註冊證券的能力,該法規由時間而得來地修改,或者由委員會以後採用的任何類似法規。
6. 其他。
6.1 分配;無第三方受益人。本協議及公司在此項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得由公司全部或部分地轉讓或委派,除非公司事先向持有可註冊證券的投資者提供至少十(10)個工作日的事先書面通知;提供,公司的任何轉讓或委派均不得使公司免除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除非持有可註冊證券大多數權益的投資者提供其先前的書面同意,該同意不得不合理地被拒絕、延遲或設置條件。本協議及持有可註冊證券的投資者在此項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可由此類投資者自由地轉讓或委派,僅在此類投資者未被其鎖定協議禁止的情況下,該投資者對可註冊證券的任何轉讓的範圍內;提供,任何投資者對其在此項下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轉讓均不得約束公司,也不得使公司承擔義務,直到公司收到(i)有關此類轉讓的書面通知和(ii)經公司合理接受的有關轉讓方與本協議條款和規定約束的書面協議(可以通過補充協議或加入本協議的聲明證明來實現)。本協議及其規定應對各方,對投資者或持有可註冊證券的許可受讓人、投資者或持有可註冊證券的任何受讓人具有利益的均具有約束力。本協議不旨在使任何非本協議當事方以外的人士獲得任何權利或利益,除非明確規定在第4條和本6.1節中。
6.2 通知。所有通知、要求、請求、同意、批准或其他通信(統稱爲「通知」)在本協議規定需要或允許提供的,或者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供,並且應當進行個人送達、通過可靠的航空快遞服務預付費遞送,或通過人工送交、電報、電傳或傳真傳輸,指明如下地址,或由一方最近以書面通知指定的其他地址。如通過個人送達或電報、電傳或傳真傳輸提供的服務或傳輸作前述日期視爲送達;但前提是,如該服務或傳輸不是在工作日或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後,那麼該通知將在下一個工作日視爲送達。按照本文規定發送的通知,將在及時交付此類通知給可信賴的航空快遞服務並要求次日送達之後的下一個工作日視爲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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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SPAC: | Alpha 科創板收購公司 100 Church Street,8樓, 紐約 NY 10007 注意: 張哲 zhangzhe@siftcap.cn |
與以下副本(不構成任何通知):
漢坤律師事務所 房間 4301-10,43樓 威士特廣場塔樓,標誌大廈 中環皇后大道中15號 收件人:王宇 wangyu@hankunlaw.com |
致公司: |
Xdata Group 地址: 注意: 電話號碼: 電子郵件: | |
如果是向買方:Ms. Tin Sze Wai
Loeb&Loeb LLP Jardine大廈, 康樂廣場1號2206-19室, 中環, 香港 注意:Lawrence Venick 郵箱:lvenick@loeb.com |
向下文附件A中所列投資者姓名來函投資者地址。
6.3 可分割性。本協議應視爲可分割的,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規定的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不得影響本協議或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或規定的效力。此外,除了任何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款或規定外,本方當事人意圖作爲本協議的一部分增加一個條款,其條款與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款儘可能相似,並且是有效和可強制執行的。
6.4 相對方。本協議可由多方簽署,每份均視爲原件,所有連在一起的文件共同構成同一份文件。本協議的傳真或電子郵件/PDF傳輸簽署的副本交付,應視爲有效且充分的交付。
6.5 整個協議。本協議(連同業務整合協議和鎖定協議以及在本協議中納入的所有其他協議,包括根據本協議訂立的所有協議以及根據本協議和其他協議交付的所有證書和文件)構成各方就本協議主題的整個協議,取代一切之前和同時的協議、聲明、理解、談判和討論,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的。
6.6 修改與修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只能在公司和持有註冊證券中的投資者的書面同意或者一致同意的情況下進行修改或修訂;但是,任何對本協議的修改或修訂如果對某個投資者的影響與其他投資者明顯不成比例,那麼還需要得到該投資者的同意。
6.7 標題和標題。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和標題僅供方便參考,不影響本協議任何條款的解釋。
豁免和延期。本協議的任何一方均可放棄該方有權放棄的任何權利、違約或缺省,前提是此等豁免除非書面並由該方簽署,明確提到本協議。豁免可以提前或在放棄的權利發生或被放棄的違約或缺省發生後進行。任何豁免可能是有條件的。任何對此處所含任何協議或規定的違約的豁免均不應被視爲對任何隨後的違約或任何其他協議或此處所含規定的豁免。任何豁免或履行任何義務或行爲的時間的延期均不得被視爲對履行任何其他義務或行爲的時間的豁免或延期。
6.9 累計追索權。如果公司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協議下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投資者或任何其他持有可登記證券的持有人可以通過訴訟來保護和執行其權利,無論是要求具體履行本協議中包含的任何條款,還是要求禁止違反任何此類條款或爲了輔助行使本協議授予的任何權力或者執行任何其他法律或公平權利,或者採取其中一個或多個行動,而無需發佈債券。根據本協議授予的權利、權力或救濟措施之間無相互排斥之處,每項權利、權力或救濟措施都是累積的,且除了法律、公平、法定或其他方式現在或將來可獲得的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措施之外,還是其他的權利、權力或救濟措施。
6.10 適用法律。本協議將受到紐約州內部法律的管轄、解釋和執行,適用於在紐約州內訂立和執行的協議,不得應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實體法的任何選擇法規定。公司不可撤銷地服從於座落於紐約市曼哈頓區的任何紐約州或美國聯邦法庭對與本協議相關的任何訴訟、行動或程序。
6.11 放棄陪審團審判權。各方在此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放棄在任何行動、訴訟、反訴 或其他訴訟程序(無論基於合同、侵權還是其他事項)中要求陪審團審判的權利,該等行動、訴訟、反訴或其他訴訟程序與本協議、 本協議擬議的交易或投資者在此談判、管理、履行或強制執行的行爲相關或有關。
6.12 代表公司行事的授權。如果投資人擔任公司的董事、高管、僱員或其他授權代理人,則該投資人無權利、明示或默示的代表公司行事,或在與本協議或與其相關的任何爭議或行動有關時做出任何決定。
6.13 終止業務合併協議。本協議應在各方簽署並交付本協議後對各方具有約束力,但本協議僅在收盤時生效。如果根據其條款,業務合併協議在收盤前被有效終止,則本協議將自動終止,無效且無效力,各方將不再有任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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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上述,雙方已由其合法授權代表於上述所載日期簽署並交付本修訂和重訂的註冊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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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證明,各方已由其授權代表於上述日期簽署並交付本修訂後的登記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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