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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 10.4

 

修订后

登记权协议

 

本修订后的登记权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Alpha Star Acquisition Corporation(以下简称“SPAC”,为一家开曼群岛免税公司)、Xdata Group(以下简称“公司”或“PubCo”,为一家开曼群岛公司)以及在本协议签署页下列明的投资者(每个称为“投资者”,合称“投资者”)于[*]日签署。

 

鉴于,每位投资者是《登记权协议》(以下简称“原登记权协议”)的当事方,并且在此同意对该原登记权协议进行修订和重新制定,该协议于2021年12月13日订立,根据该协议,特殊收购目标公司授予投资者某些与特殊收购目标公司的某些证券有关的登记权,在协议中规定。

 

鉴于,本协议中使用但未另有定义的大写字母名称应具有《业务合并协议》(“业务合并协议”)中赋予其的含义,该协议由(i)SPAC,(ii)爱沙尼亚公司OU XDATA GROUP(“XDATA”)和(iii)Roman Eloshvili之间签署,根据该协议,(i)SPAC 将成立PubCo,(ii)SPAC将与PubCo合并(“合并”),PubCo成为合并后的实体,(iii)PubCo将交换其股份以换取XDATA的股份(“股份交换”),与合并一起,“交易”导致XDATA成为PubCo的全资子公司;

 

鉴于,投资者和SPAC希望在与业务合并协议所 contemplATed的交易结束之际签订本协议,以修订并重订原始注册权协议,为投资者提供有关于截至本协议日期持有的证券的注册特定权利,条款和条件如本协议所述。

 

鉴于,在执行业务组合协议的过程中,投资者(“限制期投资者”)与公司签订了限制期协议(根据协议条款的规定,每次修订后皆称为“限制期协议”),根据该协议,限制期投资者同意在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转让其公司证券,如限制期协议中所述。

 

现在,鉴于协议中双方的约定和协议条款,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回报和认可,本方特此同意如下:

 

1. 定义。本协议中使用但未定义的任何大写字母术语将具有业务组合协议中赋予该术语的含义。本处使用的以下大写字母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协议” 指本协议,随时经修订、重订、补充或其他方式修改的协议。

 

“Board”指的是公司的董事会。

 

“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或者纽约市或开曼群岛的商业银行根据法律被授权或要求关闭之外的日子。

 

“Closing”在本协议的序言中有定义。

 

“Commission”是指证券交易委员会或任何其他负责施行证券法或交易法的联邦机构。

 

在本协议的前言中,“公司”被定义。

 

“需求注册”在第2.1.1节中定义。

 

“需求持有人” 在2.1.1节中有定义。

 

“交易所法案”指1934年修订版的证券交易所法案以及其下颁布的委员会规章制度,其在同一时间生效。

 

“Form S-3或Form F-3”在第2.3节中定义。

 

“Holder”指持有未向公众出售的或根据《证券法》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的144条规定出售的可登记证券,并由该可登记证券的记录允许被转让的人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情况下按本协议规定进行转让的人。

 

“Holder Information”在第3.4节中定义。

 

“受保护方”在第4.3节中有定义。

 

“赔偿方”在第4.3节中定义。

 

“投资者”在本协议的前言中定义,并包括根据本协议允许以及与封闭协议投资者有关的投资者持有的、仍然是可注册证券的可转让方。

 

“投资者 受保护方”在第4.1节中定义。

 

“最大股票数量”在2.1.4节中被定义。

 

“通知” 定义在第6.2节中。

 

“普通股”指公司的普通股。

 

“载波注册 ” 在第2.2.1节中被定义。

 

“按比例分配”在第2.1.4节中有定义。

 

“注册”,“已注册”和“登记”指通过准备并提交遵守《证券法》和相应的规定及决议的要求的注册声明或类似文件进行的注册,并且该注册声明生效。

 

“可登记证券”指:(i) 投资者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持有的普通股,无论是载明的还是有利益的,并且在转换、交换或行使公司的任何其他证券(包括行使 SPAC 私募认股权证的普通股)时发行或可发行的普通股;以及 (ii) 作为(或根据本定义第(i)项记载的证券的换股或行使)关于, 分红或其他分配,或者交换、替换,公司的任何证券而发行的普通股。不论前述情况,关于任何特定的可登记证券,当:(a) 关于出售此类证券的注册声明根据证券法生效,并且此类证券已按照注册声明的规定出售、转让、处置或交换;(b) 该类证券已经进行其他转让,公司已交付无需限制进一步转让的新证书,并且其后续公开分销不需要根据证券法注册;(c) 该类证券已经终止有效;或者 (d) 根据 144 规则自由转让此类证券,不受限制,包括成交量、销售方式以及当前可获得的公开信息。

 

 
 

 

“注册可转让证券”指的是可转让证券且已经发行并流通的普通股份的数量。

 

“注册声明” 指的是申请公司向监管机构提交的符合证交法案和相关法规要求的注册声明,用于公开发行和销售股权证券、或可行使或可交换成股权证券的债务证券或其他证券(不包括S-4、F-4或S-8以及其后续文件形式,或仅涉及以换取另一实体的证券或资产发行的证券的注册声明)。

 

“证券法案”指1933年修订的证券法案,以及其下委员会制定的规则和法规,在当时有效。

 

“Underwriter”意思是证券经纪人,以主体方式购买可登记证券,在承销发行中,而不是作为该经纪人的做市活动的一部分。

 

2. 注册权利。

 

2.1要求注册。

 

2.1.1 注册申请。在交割结束后四(4)个月之后的任何时间内,以及此后的任何时间内,持有大多数注册证券的权益者可以书面要求注册这些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注册证券(“需求注册”)。任何对于需求注册的要求都应指定拟出售的注册证券的数量及其预期的分销方法。公司将会通知所有的注册证券持有人需求注册的要求,所有希望将全部或部分注册证券纳入需求注册的注册证券持有人(每位这样的持有人将其注册证券纳入该注册中,将成为“申请人”)应在收到公司通知后的十五(15)天内通知公司。收到根据本第2.1.1条款的需求注册的书面请求后,公司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于该需求注册的书面请求之日起最迟两(2)个月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有关该需求注册的初始化草案。根据任何此类要求,申请人应有权将其注册证券纳入需求注册,但需受限于第2.1.4条和第3.1.1条所规定的约束。公司在本第2.1.1条规定的所有注册证券上不负有超过三(3)次需求注册的义务。

 

 
 

 

2.1.2 有效注册。注册将不会被视为要求注册,直到向委员会提交了与该要求注册有关的注册声明,并且公司已履行了本协议关于该注册的所有义务;但是,如果注册声明被宣告有效后,按照要求注册进行证券发行受到委员会或任何其他政府机构或法院的止损市价单或禁令的干扰,除非:(i) 移除、撤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了该止损市价单或禁令,并且 (ii) 要求持有人中占多数利益的人选择继续发行,否则将认为与该要求注册相关的注册声明尚未被宣告有效;另外,公司不会有义务提交第二个注册声明,直到已提交的注册声明被视为要求注册或被终止为止。

 

2.1.3 包销发行。如果大多数权益持有人选择如此,并在其书面要求Demand Registration时向公司告知,那么根据Demand Registration进行的Registrable Securities的发行将采用包销发行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任何持有人将其Registrable Securities纳入该注册的权利,将取决于该持有人参与该包销和在此规定范围内纳入持有人的Registrable Securities的包销协议中。凡打算通过该包销进行其Registrable Securities的分销的需求持有人,将与由发起Demand Registration的权益持有人中的大多数选择的包销商签订惯例形式的包销协议。如果某个Registrable Securities的持有人不同意任何包销的条款,该持有人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公司和一个或多个包销商,在相关发行的“红皮书”招股书申报之前退出。任何从该包销中被排除和撤回的Registrable Securities将从注册中撤回。如果包销商没有限制将包销的Registrable Securities的数量,公司可以在这种注册中包括其自有账户的证券,只要包销商同意,并且否则本应包括在该注册和包销中的Registrable Securities的数量不会因此受限。

 

2.1.4 减少发行。如果承销人或承销人为要作为承销发行的需求注册向公司和要求销售人书面通知需求销售人所希望销售的可登记证券的美元金额或股数,加上公司希望销售的所有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如有的话,根据其他公司股东所持有的书面合同附属注册权要求而要销售的普通股(即使持有该等股东名下的可登记证券的数目并不相等,也要按照在本项注册中有效的可登记证券数目进行按比例分配),超过不以不利地影响拟议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分销方式或发行成功的可能性为前提的该等符合规定而可以在该等发行中出售的最大美元金额或最大股数规定(即最大股数规定),那么公司应在该等注册中包含:(i)首先,按照由要求注册人员(按照每个人拥有的有效可登记证券数目的比例分配而不管每个人名下持有的有效可登记证券数目如何)所要求纳入该等注册的要求登记证券(按比例分配)而在不超过最大股数规定的情况下进行销售;(ii) 其次,如果在前述第(i)款下未达到最大股数规定,则可以在不超过最大股数规定的情况下出售的公司希望出售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iii) 第三,如果在前述第(i)款和(ii)款下未达到最大股数规定,则可以在不超过最大股数规定的情况下销售的公司根据与该等人员的书面合同安排所负有登记义务的其他人员账户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

 

 
 

 

2.1.5 提款。如果占大多数利益的要求持有人不同意任何承销的条款或者不能将他们的所有可注册证券纳入任何分发中,该要求持有人中的多数利益可以选择在注册声明生效前向公司和承销商书面通知他们要求退出该分发。如果要求持有人中的多数利益退出与要求注册相关的拟议分发,那么该注册将不算作第2.1章节规定的要求注册。尽管协议中可能有不符合本条款的内容,但要求撤回的参与要求持有人应承担因本2.1章节所采取的该注册程序的所有费用。

 

2.1.6 推迟。不论其他条款中有什么相反规定,根据本条款2.1,公司无需在以下情况下进行注册: (i) 自公司诚信估计的注册日期的前30个(30)日历日起,到公司主动注册根据本条款2.2的生效日期后的90个(90)日历日止期间,只要公司正积极诚信地采取一切合理努力使该注册声明生效;(ii) 如果要求持有人计划根据本条款2.3注册的可注册证券可以根据Form S-3或Form F-3注册;或(iii) 如果公司向要求根据本条款2.1提交注册声明的持有人提供一份由首席执行官或董事长签署的证书,证明在董事会的善意判断下,该公司和其股东对于在此时提交注册声明会造成实质性损害,那么公司有权推迟提交此类注册声明,但推迟期不得超过接收要求的需求方之后的九十(90)个日历日;然而,公司在任意十二(12)个月期间内不可使用此权利超过两次,且此期间内公司不得注册任何本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证券(除非仅与雇员福利计划的参与者的证券销售相关的注册、根据证券法规则145进行的公司重组或交易相关的注册)。

 

 
 

 

2.2 猪式注册。

 

2.2.1 猪背条款。在交割完成后的任何时间,如果公司打算依据证券法案向其账户或公司股东账户中的股东提供的自有股本或可练股权、可交换为股本证券或可转换为股本证券的证券或其他债务进行发行股权证明书,除非在以下情况下,公司不需要提请说明书(i)与任何员工期权或其他福利计划相关的(ii)与根据证券法案145条规定的任何公司重组或交易相关的(iii)根据第2.1和第2.3条规定的(iv)用于向公司现有股东进行股权交换操作或者发行证券的(v)用于发行转换为公司股权证券的债务的(vi)用于红利再投资计划,那么公司应(x)尽快但在拟定文件日期前不少于10天书面通知持有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该通知应描述将包括在该发行中的证券的数量和类型、拟定的发行方式以及拟议的承销商或承销商的名称(如果有的话),并且(y)在此通知中向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提供注册销售可注册证券的股票数量,该请求应在接到此类通知后的五天内书面提出(“猪背注册”)。公司应将这些可注册证券纳入到此类注册中,并将尽力促使可注册证券请求纳入到猪背注册中类似的公司证券或以与预期的发行方式相符合的方式进行销售或进行其他处置。打算通过承销商进行猪背注册的所有可注册证券持有人都应与为这类猪背注册选择的承销商或承销商按惯例签订承销协议。如果任何可注册证券持有人不同意任何此类承销协议的条款,该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和一个或多个承销商提供的通知,选择退出该协议,在提交与这类发行相关的“红纱”招股意向书之前进行。任何未被包括或退出该协议的可注册证券将被从本次注册中排除和引退。

 

2.2.2 减少发行。如果承销主承销商或承销商要求的附加注册,即拟成为承销发行的 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和可注册证券持有人通知,公司希望销售的普通股的美元金额或数量,加上普通股(如果有),根据本赔偿条款与其他个人或 实体的独立书面合同要求进行注册,以及根据公司其他股东书面合同附加注册权的普通股,超过了最大股份数,那么公司应该在任何这样的注册中包括:

 

(a) 如果注册是代表公司的账户进行的:(A) 公司希望卖出而不超过最大股份数量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B) 在前述字条(A)项下尚未达到最大股份数量的情况下,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如果有的话,由可注册证券组成,根据这些证券持有人适用的书面合同背靠背注册权利所要求的注册权限,比例分配,卖出而不超过最大股份数量;以及(C) 在前述字条(A)和(B)项下尚未达到最大股份数量的情况下,代表公司的其他人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公司有义务根据书面合同与这些人签订的背靠背注册权利进行注册,并且可以卖出而不超过最大股份数量;

 

 
 

 

(b) 如果注册是根据非可登记证券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的“需求”注册,按照以下顺序:(A)首先,按照不超过最大股份数量进行卖出的需求人账户中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B)其次,在前款(A)项下未达到最大股份数量的情况下,按照不超过最大股份数量进行卖出的公司欲卖出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C)再次,在前款(A)和(B)项下未达到最大股份数量的情况下,按照权利比例进行要求根据本协议规定登记的可登记证券中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进行卖出,而不超过最大股份数量;(D)最后,在前款(A)、(B)和(C)项下未达到最大股份数量的情况下,按照与此类人士的书面合同安排所规定,因公司有责任登记的其他人士账户中的普通股或其他证券进行卖出,而不超过最大股份数量。

 

2.2.3 撤回。任何持有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均可选择在注册声明生效前通过书面通知公司撤回其要求将可注册证券包括在任何附属注册中的请求。公司(无论自行决定还是由于履行书面合同义务的人撤回而导致)可以在注册声明生效前的任何时间撤回注册声明。尽管有任何该等撤回,公司应根据第3.3节的规定支付持有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在与此类附属注册有关的所有费用。

 

2.2.4 终止注册的权利。 公司可能在本第2.2节下启动的任何注册生效之前终止或撤回任何注册,无论是否有任何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选择在该注册中包括证券。

 

 
 

 

2.3 根据Form S-3或Form F-3进行登记。在第一周年纪念日之后或当公司符合资格时,持有Registrable Securities Then Outstanding的股东可以随时书面要求公司在Form S-3,Form F-3或任何类似的简短登记表上登记销售所有或部分的Registrable Securities Then Outstanding;但是,公司无义务通过担保发行来执行该要求。收到书面要求后,公司将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所有持有Registrable Securities Then Outstanding的股东,然后尽快进行注册,包括所指定的所有或部分持有人的Registrable Securities,以及所指定的在公司发出的书面通知后十五(15)天内给出的任何其他持有人的Registrable Securities或其他证券;但是,公司不必根据本第2.3节执行任何此类的注册:(i)如果Form S-3或Form F-3不适用于该交易;(ii)如果持有Registrable Securities的持有人加上其他可以纳入该注册的公司其他证券,计划以任何公开发行价格低于500,000美元的价格销售Regsitrable Securities和这些其他证券(如果有);(iii)如果公司向持有人提供由公司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主席签署的证明,证明公司董事会在诚信判断上认为在此时间内执行Form S-3或Form F-3会对公司及其股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公司可以在接到根据本第2.3节进行Registrable Securities Then Outstanding的持有人的请求后的九十(90)个日历日内延迟提交Form S-3或Form F-3的注册报告;除公司不得(A)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多次行使此权利,以及(B)在此90天期限内为公司或任何其他股东注册任何证券(除了与员工福利计划参与者的证券销售相关的注册,以及与证券法规则145下的公司重组或交易相关的注册);(iv)如果在此请求提交日期之前的12个月内,公司已根据本第2.3节的规定根据证券法进行了一个(1)次注册,并且该注册已被宣布或命令生效;或(v)从公司对于Section 2.2适用的公司主导注册的有效日期的估计日期起的30个日历天到结束的90个日历天内,只要公司正在诚信并合理努力努力使该注册报表尽快生效。

 

2.3.1 费用。公司应承担根据 2.3 节进行的任何注册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如第 3.3 节所述。尽管前述条款和第 3.3 节中的任何相反规定,但如果在根据 2.3 节开始的注册程序结束前,按照拟注册的有价证券的多数持有人的要求撤回注册申请,则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撤销的参与人应承担这些费用),但是,如果在撤销注册申请时,持有人已经获知公司状况、业务或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该变化与他们提出请求时了解到的不同,并在公司披露此类重大不利变化后合理迅速地撤回了请求,则持有人将不需要支付任何此类费用,并保留根据本第 2.3 节享有的权利。

 

2.4 需求注册数量。投资者共同享有以下权利:(i)总计三(3)次F-1或S-1形式的要求注册,依据2.1条款;(ii)每12个月内,不超过三(3)次F-3或S-3形式的要求注册,依据2.3条款。

 

 
 

 

3. 注册程序。

 

3.1 提交;信息。在任何时候,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公司有义务进行任何可注册证券的登记,公司应尽最大努力根据拟定的分销方法,尽快地办理有关可注册证券的登记和销售手续,并就任何此类请求所提供的信息进行相应处理:

 

3.1.1 提交注册申请。公司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在根据第2.1节的要求收到需求注册的请求后,尽快准备并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符合公司资格或公司法律顾问认为合适的注册声明,并可供注册其中的所有可注册证券以符合其预期的销售方法,并将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使该注册声明生效,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在第3.1.3节规定的期间内使其保持有效;但是,公司有权推迟(i)根据第2.1.6节所述的任何需求注册,(ii)根据第2.3节所述的任何S-3 表格或 F-3 表格注册,(iii)和与之相关的任何随后可能适用于此种随后可能适用于的抓便行动注册,前提是公司应向持有人提供由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主席签署的证明书,声明根据董事会的善意判断,该公司此时进行这种需求注册,S-3 表格或 F-3 表格注册,或者抓便行动注册将对该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

 

3.1.2 复制。 公司在提交注册声明或招股说明书之前,应免费向包括在此注册中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以及这些持有人的法律顾问提供拟提交的注册声明的副本,以及对这些注册声明的每一份修改和补充(在每种情况下包括其中的所有附件和通过引用纳入其中的文件),注册声明中包含的招股说明书(包括每份初步招股说明书)以及这些注册中包括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或任何这些持有人的法律顾问为促进处置这些持有人拥有的可注册证券而可能要求的其他文件。

 

3.1.3 修订与补充事项。公司应准备并向证监会提交与此无关的注册声明的后续修订,包括发帖修订,并补充相关的招股说明书,以保持此注册声明的有效性并符合《证券法》的规定,直到所有可注册证券和其他由此注册声明覆盖的证券按照拟议的分配方法进行处置,并进行撤回。

 

 
 

 

3.1.4 通知。提交注册说明书后,公司应立即对包含在该注册说明书中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进行通知,并在提交后不超过两(2)个工作日内向此类持有人进行通知,并在任何以下情况发生后的两(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此类通知:(i)该注册说明书生效时;(ii)该注册说明书的任何后有效修订生效时;(iii)委员会发布或威胁发布任何止损市价单(并且公司应采取所有必要行动,以防止止损市价单的进入或在进入后予以移除);以及(iv)委员会就该注册说明书或该说明书所涉及的任何招股书的修订或补充或对附加信息的要求以及导致该招股书制作补充到后者试图向该注册说明书所涵盖的证券购买者递交时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有关重大事实的或者遗漏其中需要在其中揭示的任何重大事实或者使其中的陈述不致误导,并及时向包含在该注册说明书中的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提供任何此类补充或修正案;但是,在向委员会提交注册说明书或招股书或其任何修订或补充,包括文件引用之前,公司应向包含在该注册说明书中的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及其法律顾问提供该拟予提交的所有文件的副本,以便提前充足时间使该持有人和法律顾问有机会对此类文件进行审核并发表评论,并且公司不得提交任何该样持有人或其法律顾问反对的注册说明书或招股书或其修订或补充,包括文件引用。

 

3.1.5 州证券法合规。公司应尽最大努力(i)根据注册声明要求的美国各司法管辖区的证券法或蓝天法律注册或合格这些可注册证券,注册声明覆盖(根据其预期的分销计划)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可能要求的;以及(ii)采取必要行动,使得注册声明覆盖的可注册证券在其他政府机构中获得注册或批准,这可能是由于公司的业务和经营所需要的;并进行任何必要或建议的行为和事情,以使包括在这种注册声明中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能够在这些司法管辖区内完成可注册证券的处分;但是,公司不需要普遍资格在任何司法管辖区从事业务,除非另有规定而需要在此段落外,或者使自己受到任何这类司法管辖区的税收。

 

3.1.6 处置协议。公司应订立惯常协议(包括如适用的惯常形式的包销协议)并采取其他合理行动,以便加快或便利处置该等可登记证券。公司在任何包销协议中对承销商作出的陈述、保证和契约(在适用范围内)也应对包括在该登记声明中的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作出,以及为其利益作出。包括在该登记声明中的可登记证券持有人不得被要求在该包销协议中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除非在适用的范围内,就该持有人的组织、合格、权威、可登记证券的所有权、该等出售与该持有人的重要协议的冲突,以及该持有人已书面提供供纳入在该登记声明中的有关该持有人的信息方面所作的明确陈述及保证。

 

 
 

 

3.1.7 合作。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公司的首席财务官、公司的首席会计官和公司的所有其他管理人员都将全力协助在此项目下进行任何注册证券的发行,这种合作应包括但不限于准备相关发行的注册声明以及所有其他发行材料和相关文件,并参与与承销商、律师、会计师和潜在投资者的会议。

 

3.1.8 记录。公司应向在该注册声明中的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参与任何根据该注册声明进行的处置的承销商以及任何可注册证券持有人的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提供所有财务和其他记录、相关公司文件和财产,以便使他们能够履行尽职调查责任,并要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雇员向他们提出的任何要求提供所有信息,与此注册声明有关。

 

3.1.9 盈利报表。本公司应遵守委员会和证券法的所有适用规定和法规,并尽快向股东提供一份涵盖十二个月期间的盈利报表,该盈利报表应符合证券法第11(a)节和该节以下的规定。

 

3.1.10 上市。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所有可注册证券所包含的任何注册证券在交易所或以与公司发行的类似证券相同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地方上市,或者如果没有类似的证券被上市或指定,则以令此等注册证券的持有人满意的方式进行。

 

3.1.11 自由撰写备忘录。投资者在出售可注册证券时不得在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任何自由撰写备忘录。

 

3.2 暂停分配的义务。在收到公司在3.1.4(iv)条所述任何事件发生的通知之后,或者在根据本协议第2.3条的规定提交的S-3表格或者F-3表格的再销售注册声明的情况下,根据董事会采用的公司内幕交易合规计划,公司中的“内幕人员”因为存在重要非公开信息而无法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能力被暂停时,任何注册证券持有人都应立即停止按照涵盖该注册证券的注册声明进行注册证券的处置,直到该持有人收到根据3.1.4(iv)条所规定的补充或修订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内幕人员”交易公司证券的限制被解除(如适用)。如果公司指示如此,每个持有人将交付给公司所有非永久保存的副本,这些副本我们将在收到通知时拥有涵盖该注册证券的最新招股说明书。

 

 
 

 

3.3 注册费用。公司应承担与根据第2.1条进行的任何要求注册、根据第2.2条进行的任何附带注册以及根据第2.3条效力的S-3表格或F-3表格注册以及根据本协议的其他义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无论登记声明是否生效,包括但不限于:(i)所有注册和申报费;(ii)遵守证券法或“蓝天”法律的费用和支出(包括与可登记证券的蓝天资格相关的律师费和开支);(iii)印刷费用;(iv)公司内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雇员的所有工资和费用);(v)根据第3.1.10条的规定进行登记证券的上市所需的费用和开支;(vi)金融行业监管局费用;(vii)公司的律师费和公司委托的独立注册会计师的费用和开支;以及(viii)公司在此类注册中委托的任何特殊专家的费用和开支。公司无义务支付与可注册证券的持有人销售有关的任何承销折扣或销售佣金,该承销折扣或销售佣金由该类持有人承担。此外,在一项承销发行中,所有销售股东和公司将按比例承担承销价值向下计算的承销商的费用和开支,比例与其在此类发行中出售的股份量成比例。

 

3.4 信息。持有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应在公司或主承销商(如有)合理要求的情况下提供信息,以便就任何登记声明、修订和补充登记声明的准备,包括根据第二条依据《证券法》注册任何可登记证券,并就公司履行联邦和适用州证券法律的义务提供支持(“持有人信息”)。此外,每位持有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确认并同意遵守《证券法》及其下属委员会的规则和法规下的任何财产和所有的招股说明书交付要求。尽管本协议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如果任何持有可登记证券的持有人未向公司提供其要求的持有人信息,公司可以排除这样的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不包括在适用的登记中,如果公司根据律师的建议决定,认为这样的信息对实现登记是必要的,而该持有人随后继续隐瞒这样的信息。根据本第3.2条的规定由于这一部分的原因而使一名持有人的可登记证券不包括在该登记中,不会影响其他可登记证券的登记。

 

 
 

 

4. 赔偿和补偿。

 

4.1 公司同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承担补偿责任,并保障每个投资者、每位其他持有可登记证券者,及其各自的董事、合作伙伴、成员,以及任何控制投资者和每位其他持有可登记证券者(按照《证券法》第15条或《证券交易法》第20条的规定)的人员(下称“投资者补偿方”),免受因任何一项在《证券法》下注册了该可登记证券交易的任何注册声明中含有的任何一项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以及该注册声明中的任何初步意向书、最终意向书或摘要意向书,或对该注册声明的任何修正或补充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判决、索赔、损害或责任(无论是共同的还是数目可竞争的),或者是基于任何遗漏(或所谓的遗漏)的陈述所引起的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其应在其中陈述该重大事实或使其中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或者是由于公司违反了《证券法》或在该法律下制定并适用于公司并与其有关的《证券法》规则或规定所引起的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与公司在任何此类注册中必须采取的行动或不行动有关;公司应及时偿还投资者补偿方因调查和辩护任何此类损失、判决、索赔、损害、责任多所发生的任何法律费用和其他合理费用,无论此人是否是任何此类索赔或行动的一方,包括就传唤作证或提供文件回应传票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文件时采取的全部法律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是,公司在此类情况下不承担责任,以至于任何此类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基于在该注册声明、初步意向书、最终意向书或摘要意向书,或任何此类修正或补充中所作的任何错误陈述或所谓的错误陈述或遗漏或所谓的遗漏,而依赖并与此在书面上由此卖方提供给公司的信息相一致。

 

4.2 持有注册证券的赔偿。在本协议第4.4.3节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每位持有注册证券的出售方,在根据本协议进行证券法案生效的情况下,赔偿并免除公司、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果有的话,符合证券法意义上的公司控制人、公司的法律顾问和会计师、每位承销商(如果有的话)、每位其他出售方和每位其他人(如果有的话),在符合证券法意义上控制另一位出售方或该承销商的情况下,对于任何损失、索赔、判决、损害或责任承担赔偿,无论是共同的还是几个的,在这些损失、索赔、判决、损害或责任承担赔偿所产生的诉讼涉及或起因于在注册证券的销售根据证券法下注册的任何登记声明中包含的任何不准确陈述或据称不准确陈述的重要事实,包括在登记声明中包含的任何初步招股说明书、最终招股说明书或摘要招股说明书,或者是登记声明的任何修正或补充,或是起因于任何遗漏或所谓的遗漏以阐明该陈述中必须被陈述的重要事实或使得该陈述不误导,每位出售方就此赔偿义务将是几个而非共同的,并且应限于任何任何净收益实际上由该出售方收到的金额。

 

 
 

 

4.3 进行偿还程序。在任何人收到任何损失、索赔、损害或责任的通知,或者涉及根据4.1或4.2条款寻求补偿的行动之后,该人(“受偿方”)应立即将该损失、索赔、判决、损害、责任或行动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人(“赔偿方”),在此项赔偿下要提出索赔;但是,受偿方未通知赔偿方并不免除赔偿方在此项赔偿下可能对受偿方负有的责任,除非赔偿方受此种失败实际上受到损害。如果受偿方寻求就针对其提出的任何索赔或行动获得赔偿,则赔偿方有权参与此项索赔或行动,并且如其愿意,会与所有其他赔偿方共同接管其辩护,并聘请受偿方认可的律师。在赔偿方通知受偿方其决定接管此项索赔或行动后,赔偿方对受偿方不需对在随后与此项辩护相关的任何法律或其他费用承担责任,除了调查的合理开支;但是,在受偿方和赔偿方都作为被告出现在同一诉讼中的情况下,受偿方应有权聘请单独的代表受偿方及其可能因所寻求赔偿的索赔而对赔偿方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的律师(但不得超过一名),该律师的费用和开支应由赔偿方支付,如果根据有关受偿方的书面顾问的建议,由同一律师代表双方会因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分歧而不合适。未经受偿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赔偿方均不得同意判决或达成任何索赔或有关受偿方是或可能成为当事人并且受偿方可以在此项赔偿下寻求赔偿的进行中或可能受到威胁的诉讼的和解,除非该判决或和解包括对受偿方从该索赔或诉讼中产生的所有责任的无条件免除。

 

4.4 贡献。

 

如果在前述第4.1、4.2和4.3节规定的赔偿对于任何受赔偿方在此提及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行动方面不可用,则每个受赔偿方所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作为此类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行动的结果,责任方应按比例贡献,以反映受赔偿方和责任方在导致此类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行动的行为或者遗漏中的相对过错,以及其他相关的公平考虑因素。任何受赔偿方和责任方的相对过错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不真实或被指称不真实的重要事实陈述或者有关未披露或者被指称未披露的重要事实与该受赔偿方或者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相关,以及各方的相对意图、知情程度、获取信息的途径以及纠正或者阻止此类陈述或者遗漏的机会。

 

双方同意,如果根据本第4.4节确定的捐款是通过按比例分配或任何其他不考虑前述第4.4.1节中提到的公平考虑的分配方法确定的,那将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

 

作为任何受保护方因上述段落所述的任何损失、索赔、损害、责任或行动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应被视为包括受保护方在调查或辩护任何此类行动或索赔时所发生的法律或其他费用,但在前文所列限制的情况下。尽管本第4.4节的规定,但不具备登记证券的持有人不需要贡献超过其从登记证券销售所得的净收益(支付任何承销费用、折扣、佣金或税款后)的美元金额。对于在任何行动中有欺诈性陈述(根据证券法第11(f)条的含义)的人不得从没有犯有此类欺诈性陈述的任何人那里获得在此行动中的贡献。

 

5. 承销和分销。

 

5.1 第144条规定。公司特此立约,应按照证券法和交易所法要求提出任何必须提出的报告,并采取股份可注册证券持有人可能合理要求的进一步行动,均为了使得持有人能够在不需要在证券法规定的限制内进行注册的情况下出售可注册证券,且这项工作要根据证券法下第144条规定的豁免情况,具体规定如该条款不时修订,或者在此后由委员会颁布的任何类似条款或规定。

 

 
 

 

6. 其他。

 

6.1 分配;没有第三方受益人。除非公司首先提供持有可登记证券投资者至少十(10)个工作日的事先书面通知,否则本协议及本公司在此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均不得全部或部分地被公司转让或委托;但前提是除非持有占优势地位的可登记证券的投资者提供其事先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得未经合理理由被否决、延迟或附加条件,否则公司的转让或委托不得使公司免除本协议下的义务。在此项下持有可登记证券的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可以与该投资者对可登记证券的转让相结合、部分地自由地被该投资者转让或委托;但前提是任何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转让不得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或使其承担义务,除非公司已收到(i)此类转让的书面通知和(ii)分配人的书面协议,其形式对公司而言是合理令人满意的,以受本协议的条款和规定约束(可以通过对本协议的附件或加入证书来实现)。本协议及其中的规定应对各方及投资者的许可受让人或持有可登记证券人,或投资者或持有可登记证券人的分配人起约束性作用或确保益处。本协议不打算向除明确列于第4条和本第6.1节中的其他非本协议各方的人授予任何权利或利益。

 

6.2 通知。所有要求、通知、请求、同意、批准或其他通信(统称为“通知”),在本协议项下要求或允许提供或与本协议相关的全部应该以书面形式个人送达,通过有预付费用的信誉良好的航空快递服务投递,或通过亲自送交、电报、电传或传真发送,并且应该编址如下,或根据当事方最近以书面通知指定的其他地址。如果通过亲自送达或电报、电传或传真发送,通知将被视为在送达或传输日期发出;但是,如果此类送达或传输不在工作日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后,那么该通知将被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发出。其他根据此处提供的方式发送的通知应被视为在及时交付给信誉良好的航空快递服务并附有次日送达订单的情况下,在下一个工作日发出。

 

 

至SPAC:

阿尔法科创板收购有限公司

100教堂街,8楼,

纽约 NY 10007

注意: 张哲

zhangzhe@siftcap.cn

     
   

并抄送副本(不构成通知):

 

汉坤律师事务所

房间 4301-10,43楼

威士特广场塔楼,标志大厦

中环皇后大道中15号

收件人:王宇

wangyu@hankunlaw.com

 

 
 

 

 

致公司:

Xdata Group

地址:

注意:

电话号码:

电子邮件:

     
   

如果是向买方:Ms. Tin Sze Wai

 

Loeb&Loeb LLP

Jardine大厦, 康乐广场1号2206-19室,

中环, 香港

注意:Lawrence Venick

邮箱:lvenick@loeb.com

 

向下文附件A中所列投资者姓名来函投资者地址。

 

6.3 可分割性。本协议应视为可分割的,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得影响本协议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此外,除了任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或规定外,本方当事人意图作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增加一个条款,其条款与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尽可能相似,并且是有效和可强制执行的。

 

6.4 相对方。本协议可由多方签署,每份均视为原件,所有连在一起的文件共同构成同一份文件。本协议的传真或电子邮件/PDF传输签署的副本交付,应视为有效且充分的交付。

 

整个协议。本协议(连同《业务组合协议》和《锁定协议》(在此范围内纳入的部分)以及根据本协议订立的所有协议以及根据本协议和相关协议交付的所有证书和文件)构成各方就本协议主题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任何先前和同时的口头或书面协议、表述、理解、谈判和讨论。

 

6.6 修改与修订。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只能在公司和持有注册证券中的投资者的书面同意或者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修改或修订;但是,任何对本协议的修改或修订如果对某个投资者的影响与其他投资者明显不成比例,那么还需要得到该投资者的同意。

 

 
 

 

6.7 标题和标题。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和标题仅供方便参考,不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

 

6.8 豁免和延期。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放弃其有权放弃的任何权利、违约或默认,但前提是该豁免不得对放弃方生效,除非以书面形式签署,由该方签署,并明确提到本协议。豁免可以提前进行或在相关权利发生或违反或默认发生之后进行。任何豁免可以有条件。对本协议或其中任何约定或条款的违反的豁免不应被视为对先前或随后违反的豁免,也不视为对其他协议或其中条款的豁免。对任何履行义务或行为时间的豁免或延期不应被视为对其他履行义务或行为时间的豁免或延期。

 

累积救济。如果公司未能遵守或执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契约或协议,投资者或任何其他可登记证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起诉或采取法律行动来保护和执行其权利,无论是为了强制执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还是为了禁止违反任何此类条款,或者为了支持本协议授予的任何权力的行使,或者为了执行任何其他法律或公平权利,或者采取任何一个或多个此类行动,而无需发布债券。本协议授予的权利、权力或救济方法之间不相互排斥,每项权利、权力或救济方法都是累积的,并且除本协议授予之外,还可依法、在公平、法定或其他途径下获得的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救济方法之外。

 

6.10 适用法律。本协议将受到纽约州内部法律的管辖、解释和执行,适用于在纽约州内订立和执行的协议,不得应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实体法的任何选择法规定。公司不可撤销地服从于座落于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任何纽约州或美国联邦法庭对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

 

6.11 放弃陪审团审判权。每一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放弃在任何诉讼、诉讼、反诉或其他程序(无论基于合同、侵权或其他)中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该诉讼、诉讼、反诉或其他程序与本协议、本协议所预期的交易或投资者在此协议的谈判、管理、履行或执行中的行为有关或与之相关。

 

6.12 代表公司行事的授权。如果投资者担任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其他授权代理人,在与本协议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纠纷或行动有关的事项上,该投资者无论是明示还是暗示,均无权代表公司行事或作出任何决定。

 

6.13 业务合并协议的终止。在各方签署并交付本协议后,本协议应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但只有在交割时才生效。如果业务合并协议在交割前根据其条款有效终止,本协议将自动终止并成为无效,对各方将不再产生任何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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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证明,各方已由其授权代表于上述日期签署并交付本修订后的登记权协议。

 

Xdata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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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证人:各方通过其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并递交了此修订和重订登记权协议,日期为上述第一次写入日期。

 

A-Star Management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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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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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姓名

A-科创板管理公司

 

投资者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