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a)
主管执行官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的信托书
18 U.S.C.第1350节,
根据制定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
我,Henry m. Nahmad,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EVI Industries, Inc.的年度10-k表格的年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者遗漏了必要的实质性事实以使得在相关情况下,这些陈述在所覆盖的期间内不会产生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其他在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信息,以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现了有关报告期间登记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公司的另一位高级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按照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的定义)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a)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些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程序,或导致这些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程序的设计,并确保注册主体以及其合并子公司中的其他人员将与注册主体相关的重要信息告知我们,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期间。
b)设计了内部控制以提供对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编制外部报表的合理保证,或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种内部控制。
(c) 评估了申报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介绍了我们根据该评估得出的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该评估基于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的情况;
(d) 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在最近财政季度内(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第四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对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化
5. 其他负责认证的高管和我已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会计师和注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对内部控制在财务报告方面的设计或运作进行了所有显著缺陷和重大弱点的评估,这些缺陷和重大弱点有合理的可能对registrant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b) 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财务报表内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雇员的管理或其他雇员参与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
日期:2024年9月12日 | |
/s/ Henry M. Nahmad | |
Henry M. Nahmad | |
本金 金额 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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