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板 31(b)
主管财务官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的信托书
18 U.S.C.第1350节,
根据制定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
我,罗伯特·H·拉扎尔,证明:
1. 我已经审核了EVI Industries, Inc.的10-K年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 本报告中没有包含任何不实陈述的重大事实,也未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得在制作这些陈述时所处情况下,本报告所包含的陈述在所涉时期内不具误导性。
3. 根据我的了解,以及在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全面准确地展示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在报告中的所涉及的期间。
4. 注册申报人的其他负责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并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定义) 为注册申报人,我们有:
(a) 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以确保与登记者(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在本报告编制期间被其他人告知我们。
(b)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便依据普遍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用途提供合理保证,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编制。
(c) 评估了注册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该评估,在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呈现了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财务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财务季度)发生的对注册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注册人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
5.注册人的其他核证官员和我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注册人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可能会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产生不利影响的实质缺陷和重大弱点;
(b) 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都涉及对财务报告进行内部控制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
日期:2024年9月12日 | |
/s/罗伯特H.拉扎尔 | |
罗伯特H.拉扎尔 | |
本金 金额 金融总监兼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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