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A 7 ea021449101ex32-a_eviindus.htm CERTIFICATION

附录32(a)

 

根据相关规定,特此认证本公司首席执行官
18 U.S.C.第1350节,
根据制定
萨班斯 - 奥克利法案第906节的规定,本认证是基于公司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报告。我,Ernest Miller,担任公司的财务主管暂行代码证明如下:

 

关于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财政年度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年度10-k报告 EVI Industries, Inc.(以下简称“公司”) 在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今日提交的《报告》文件(以下简称“报告”)的关联性中,我,公司首席执行官Henry M. Nahmad,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美国刑法》第1350条,特此作证: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的要求;以及

 

(2)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成果。

 

2024年9月12日  
  /s/ Henry M. Nahmad
  Henry M. Nahmad
  主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