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B 6 ea021449101ex31-b_eviindus.htm CERTIFICATION

展板 31(b)

 

主管財務官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的信託書
18 U.S.C.第1350節,
根據制定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

 

我,羅伯特·H·拉扎爾,證明:

 

1. 我已經審核了EVI Industries, Inc.的10-K年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 本報告中沒有包含任何不實陳述的重大事實,也未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得在製作這些陳述時所處情況下,本報告所包含的陳述在所涉時期內不具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以及在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全面準確地展示了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及在報告中的所涉及的期間。

 

4.      註冊申報人的其他負責官員和我負責建立並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定義) 爲註冊申報人,我們有:

 

(a) 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程序,以確保與登記者(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在本報告編制期間被其他人告知我們。

 

(b)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依據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用途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c) 評估了註冊公司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呈現了對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財務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財務季度)發生的對註冊人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註冊人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

 

 

 

5.註冊人的其他核證官員和我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人的核數師和註冊人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可能會對註冊人的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的實質缺陷和重大弱點;

 

(b) 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都涉及對財務報告進行內部控制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

 

日期:2024年9月12日  
  /s/羅伯特H.拉扎爾
  羅伯特H.拉扎爾
  本金 金額 金融總監兼首席財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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