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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LECTQUOTE,公司。
内幕交易和信息政策
(截至2020年5月26日有效)
联邦和州的证券法禁止任何知晓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人交易该公司的证券。这些法律还禁止一个人向其他可能根据这些信息交易的人透露重大未公开信息。
我们制定了这个内幕交易和信息政策,以促进对这些法律的合规,并保护您和我们的公司免受违反这些法律的严重责任和处罚。这个政策不仅仅是对法律原则或监管规定的重申,在某些领域,SelectQuote, Inc.以及其子公司(统称为“公司”,“我们”或“我们”)出于业务和/或监管原因采取了超出适用法律或法规所要求的政策和程序。
本政策仅为公司的独家利益而设,并不构成或其他有任何雇佣或其它法律权利、特权、保证或任何形式上的合同,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其他方使用或依赖。违反本政策的行为超出了任何董事、职员或雇员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范围,并将使董事、职员或雇员受到纪律处分,具体描述如下。
遵守证券法律和本政策是您的责任。如果您对本政策或其适用于特定交易的疑问,请联系我们的总法律顾问以获取额外指导。
适用于本政策的人员
本政策适用于SelectQuote, Inc.及其子公司的每位董事、官员和雇员(包括临时或合同制雇佣的人员或通过人力资源代理机构雇佣的人员),以及他们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居住在他们家庭中的其他人,以及他们在投资合伙企业和其他实体(如信托和公司)中的其他人,其中这些董事、官员或雇员对投票或投资具有控制权或共享控制权。
核心交易和披露限制
• 如果您了解关于我们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您必须在这些信息被公开以前,不得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交易我们的证券。
• 下列指定人(定义见下文)受到额外的交易限制,包括封闭期和预先审批要求,详情描述如下。
• 如果您掌握了关于其他任何公司的内幕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您通过与我们的雇佣或关系获得的,那么在该信息被公开披露之前,您不得交易或建议任何其他人交易该公司的证券。
• 请勿与在我们公司工作且不需要这些信息的人分享非公开材料。
• 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向公司外部任何人透露任何与公司有关的非公开信息,无论是实质性的还是其他方面的,除非这种披露是作为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并且接受信息的人有业务需要知道这些信息。
总法律顾问
总法律顾问有以下职责:
• 管理和解释此内幕交易和信息政策,并监督和执行所有政策条款和程序的合规性;
• 回答公司员工关于内幕交易和信息政策或适用的证券法的问题;
• 根据内幕交易和信息政策实施任何额外的交易限制或禁止
• 根据公司确定的年度或其他周期,向所有公司人员,包括第16条个人(如下所定义),传达这份内幕交易和信息政策,并向所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其他公司人员提供内幕交易和信息政策。
• 管理、监督并执行所有联邦和州内幕交易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934年修改版《证券交易法》第10(b)、20A和21A条款以及根据此法所颁布的规则和法规,以及1933年修改版《证券法》,并协助准备和提交所有与公司证券内幕交易有关的所需的SEC报告。
• 根据联邦或州内幕交易法律和法规的变化,必要时修订内幕交易和信息政策;
• 审核公司证券交易的预先清查请求,以确定相关人员(如下所定义)或根据《内幕交易和信息政策》的规定是否需要进行清查。
• 指定并公布特定交易封禁期,在此期间禁止任何指定人员交易公司证券;
• 协助为所有第16条个人(如下所定义)准备和提交第16条报告。
• 作为公司的指定接收者,接收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6条第16条所提交的报告副本公司;
• 向所有16号文员发送定期提醒,要求他们报告公司证券交易的义务;
• 根据本政策或此处规定的程序,公司应保存所有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副本,以及所有与公司证券交易相关的所需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的副本。
• 根据需要定期确定是否应将人员添加或删除公司指定人员名单;
• 协调符合Rule 144要求的合规活动;和
• 在必要时,预先与公司的外部法律顾问清理任何交易请求。
在履行上述职责及其他职责时,总法律顾问可以与公司的外部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如果总法律顾问无法或无法履行此职责,则此职责可以由总法律顾问或首席执行官指定的其他人员执行。
一、定义
A. 交易。 交易包括对任何类型的证券进行的所有购买、销售、质押和其他转让,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债券、债券、期权、权证、可转换证券、看跌期权、认购期权、股票增值权或类似的权利,其行使或转股特权或以任何与公司的股票类别或系列有关的价格进行结算支付或机制,无论这些工具或权利是否应在公司的基础股票类别或系列中进行结算,或以其他方式在开放市场或其他方式中进行。
这一政策不禁止公司权益计划下的某些交易。这些交易在本政策下的“公司权益计划下的某些交易例外”一节中讨论。此外,如果交易符合一项满足特定条件的预先安排交易计划,本政策不禁止公司证券交易。这些类型的计划在本政策下的“根据预先安排的交易计划进行交易的例外情况”一节中讨论。
b. "材料" 信息。 对于什么构成"材料"信息没有明确的界定。如果一个合理的股东或投资者会认为该信息是重要的,通常被认为是材料信息。
在决定买入、卖出或持有我们的证券时,考虑这些信息是很重要的。简单来说,重要信息是指任何可能合理预期影响我们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信息都可能是重要的。关于公司(包括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重要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财务状况、营运结果或现金流量;
• 未来收益或亏损的预测或预测;
• 拟议的合并、收购、剥离、要约收购或合资;
• 拟议购买或出售重要资产或子公司;
• 关于客户或业务伙伴的新产品或发展
• 公开或私人证券或债务发行;
• 会计师变更或者公司不能再依赖会计师报告的通知;
• 董事、高级职员和/或高级管理层的变动;
• 有关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事项,如证券赎回、回购计划、拆股并股或分红派息变动、证券持有人权益变动以及增发证券的公开和私人出售;
• 公司与监管部门(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法律诉讼、通信或与公司关系有关的事件或变化。
• 公司信用评级的变动;
• 公司破产或接管案件;和
• 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考虑以上任何事实。
一个很好的经验法则是,如果您考虑购买或出售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证券,因为某些关于潜在或未宣布的事件或发展的信息,那很可能是“重大的”。
C. 非公开信息。 非公开信息是指不向投资大众普遍公开的信息。如果你知道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你不能交易,直到该信息被广泛向公众披露并市场有足够的时间来吸收该信息。被视为“公开”的信息必须经过以下方式普遍披露或传播:(i) 道琼斯广播带、(ii)新闻线服务、(iii) 电台、电视或印刷媒体,或(iv) 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公开披露文件(如)
如果信息只对少数人可见,例如一小群分析师、经纪人或机构投资者,则应将其视为非公开信息(例如:年度或季度报告、分发的招股说明书或委托声明或特别报告)。
您不可以试图通过同时或紧接着公开披露交易以“击败市场”。根据本政策,信息一般会在信息公开后四十八小时被视为公开(其中四十八小时需包括一个完整的交易日 持受益所有权是根据SEC规则确定的。该信息并不一定表明任何其他目的的所有权。按照这些规则,在2023年5月12日后60天内(即通过任何期权或认股权的行使获得的股票),被认为是持有受益权并对计算该持有人拥有的股数和受益的股数所生效。 (即纽交所开放交易的交易日)。例如,如果一个公告在周一上午9:00发布,周三上午9:00之后一般是您可以交易的第一个时间,如果一个公告在周五下午4:30发布,周二上午9:00之后一般是您可以交易的第一个时间。
请记住,公司内广为人知的信息,如果还未向投资公众公开发布,仍然可以被视为非公开信息。请还要注意,即使进行了公开披露,一些相关事项可能仍然是非公开的,并因此构成重要的非公开(内幕)信息。
二、一般交易限制
所有公司员工都应该意识到,对内幕交易法律的执行并不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可能被认为是公司组织层级结构中的“高层”的人员。 在过去的案例中,政府当局曾试图对违反内幕交易法律的公司所有层级的员工,包括助理、信使和各级初级人员,进行制裁。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证券交易所和金融行业监管局利用先进的电子监控技术来揭示内幕交易,并在近年来大大加强了执法力度。
所有公司人员还应该知道,公司可能向政府和/或监管机构提供与员工证券交易和其他与内幕交易和信息政策有关的信息,公司将遵守任何法院的命令,并且公司可能会与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调查合作,调查涉及员工证券交易和其他相关事项。
A. 在掌握了重要非公开信息期间不得进行交易。 如果您掌握了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则不得交易任何公司的证券(包括债务、股本和衍生证券)。如果您了解到公司的重要信息且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那么在此信息公开之前,您不能进行公司证券的交易。如果您不确定您所掌握的信息是否为重要非公开信息,您应该在与总法律顾问交谈之前不得交易任何公司的证券。您不能公开信息以便购买或卖出公司的证券。非公开信息只能按照公司的适用政策和程序由经过授权的人员在履行代表公司职责时披露。
与证券法下某些其他交易规则不同,持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在任何时期均无“安全港”期间可供交易。
非法内幕交易法规(或公司的证券交易政策)禁止交易的证券。也不能因必要或正当事由(如为应急开支筹款的需要)而豁免内幕交易法规或本政策。内幕交易法不承认此类减轻情况,而且无论如何都必须避免进行不当交易的痕迹,以维护公司遵守最高行为标准的声誉。
指定人员(如下定义)受到额外的交易限制。请参阅第 IV 部分。某些公司人员可能需要根据下文的第 IV.D 部分的规定,由总法律顾问预先批准交易。这些人员将会收到书面限制通知。
b.通过"相关方"进行的交易。 当您因持有重要的非公开信息或适用于您的封闭期而被禁止交易公司股票时,您不能让其他人代表您购买或卖出证券,也不能向任何这样的人披露信息。其他人代表您进行的任何交易都将归属于您。例如,如果您被禁止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那么在券商处以您的账户名义或您的利益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交易是被禁止的。
对于您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居住在您家庭中的其他人,以及您本人,内幕交易的限制都适用。您有责任确保您直系亲属和个人家庭成员的遵守。您还有责任确保您或您直系亲属和个人家庭成员是信托或遗产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执行人或类似角色;任何您或您直系亲属和个人家庭成员是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任何您或您直系亲属和个人家庭成员单独或共同拥有控制权的公司;以及您或您直系亲属和个人家庭成员与他人共同拥有或共享决定是否购买或出售公司证券的权力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或其他公司、实体或团体(这些人和实体,连同您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居住在您家庭中的其他人一起,被称为“相关方”)。可能是基于独立原因的交易不是政策的例外。
C. 禁止“给小费”。 此外,如果你向他人透露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并且该人交易公司证券,你和该人都将承担责任。这种行为被称为“给小费”,也违反证券法规,并可能导致与内幕交易相同的民事和刑事处罚,无论你是否从他人的行为中获得任何利益。公司的某些员工有责任发布与公司有关的重大非公开信息。对于已被公司管理层明确授权发布公司重大非公开信息的人做出的授权披露,禁止“给小费”的规定不适用。
D. 禁止交易其他公司的内幕信息。 如果你掌握了任何其他公司的内幕信息
如果您与我们有雇佣关系或合作关系,您在相关公司的证券交易信息公开前,不能进行交易,也不能向他人提供建议。
E. 附加交易限制。 公司可能会不时限制或禁止您进行交易,因为公司知道的尚未向公众披露的事态发展。 所有受到此类限制或禁令的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经施加此类限制或禁令的事实,并且不应对其原因进行猜测。任何此类附加限制或禁止将被视为本规定的一部分。
F. 投机性交易。 为了避免甚至是外界对不当行为的假象,您应该将公司证券的任何交易视为长期投资,而非为了短期或投机性利润。因此,禁止进行投机性质的公司证券交易。被禁止的投机性交易示例包括:
• 短期“进进出出”交易(一般情况下,持有不到六个月的证券被视为短期持仓)。
• “卖空榜”(即出售未拥有的股份);
• “sales against the box”(即借出股份销售并抵消已拥有但尚未交付的股票);
• 保证金交易;
• 基于关于公司的传闻或猜测的交易或其他重大发展(如上所述,此类交易可能被视为对重要非公开信息的滥用);和
• 进行公开交易的看跌、看涨或其他期权(或涉及公司证券的其他衍生证券)的交易。
被指定人员(如下所定义)还应参阅下面的 “禁止购买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或参与卖空榜” 部分。
G. 发帖后的交易。 即使您已经终止您的雇佣或董事会任期,禁止交易的规定仍然适用于我们的证券交易。如果您在终止时掌握了非公开重要信息,您在这些信息公开或不再重要之前不能交易公司的证券。
H. 公司福利计划下的某些交易例外。 本政策不禁止公司福利计划中公司证券的某些交易。本政策不适用于您行使股票期权。它也不适用于您选择让公司代扣已行使期权后所得股票,以满足税收代扣要求。然而,对于出售行使期权所得股票的交易,包括任何由经纪人协助进行的无现金行权交易,本政策是适用的。
一. 根据事先安排的交易计划的例外。
本政策中的交易限制不适用于按照我们的总法律顾问事先批准的事先安排的交易计划进行的公司证券交易。根据交易所法案制定的规则10b5-1(c),如果交易符合特定条件并按照事先安排的交易计划进行,可以免除内幕交易责任。您必须事先与我们的总法律顾问事先批准任何此类交易计划,并且您必须在您不知道任何重要非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进入交易计划。作为批准任何此类计划的条件,总法律顾问可能要求在计划中包含任何被认为必要或可取的以符合法律和公司政策的规定。任何交易计划的更改也必须在继续按照该计划进行任何进一步交易之前得到总法律顾问的批准。总法律顾问对于事先批准的交易计划的清结算不得解释为符合规则10b5-1(c)的要求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您仍然对遵守所有证券法律和法规负有唯一责任。
其他例外情况。 可能存在某些情况,将本政策应用于相关方可能会导致严重困难 - 例如,如果雇员的配偶是股票经纪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会考虑授予有限例外的适当性,该例外本身可能包括特定条件,以减轻困难,同时仍符合公司的合规目标。公司人员应立即向总法律顾问报告任何这种情况。在报告情况时,人员必须如实披露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
对于是否批准豁免以及如果批准豁免的条件,将由公司自行决定,并取决于公司对特定情况的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评估。公司预计此类豁免将是罕见的,不会成为例外。任何已批准的豁免仅限于披露的特定事实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有责任及时报告任何情况的事实和/或情况的变化,以便公司能够及时重新评估该事情。
三、未授权披露信息
A. 向外部人员披露。
您不得向任何人披露在公司或通过公司获取的任何非公开信息(“机密信息”),除非这种披露是您正常职责的一部分,并且需要使公司能够正常有效地进行业务。
机密信息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关于财务绩效、营运成果、业务和营销计划和策略、管理组织或变更、非凡的公司交易、重大诉讼或监管事项,以及涉及公司业务和其他活动的其他事项。机密信息还可能来源于或与公司建立关系的其他公司有关,例如公司的业务伙伴、客户和其他方面。已确定封闭期(如第IV.C节所述)的事实属机密。
若您收到来自公司以外的人的询问,请将其转至总顾问。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律的“公平披露”条例(Regulation FD),公司有义务避免对重要非公开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一般来说,该条例规定,当一家公开公司披露重要非公开信息时,必须提供广泛的、无排除的对该信息的访问权。违反此条例可能使公司遭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执法行动,可能导致禁令和严重的金钱处罚。公司已经建立了以符合适用法律要求为宗旨的材料信息发布程序,旨在在发布后立即广泛公开传播信息。
b.披露给内部人员。 您不应该与公司内那些工作不需要了解此类信息的人员分享机密信息,无论是关于公司的还是其他公司的。
C. 保护公司信息。 以下程序适用于保护公司信息的保密性: (i) 避免在可能被听到或传播的地方讨论机密事项; (ii) 将敏感文件标记为“机密”,并使用标有“机密”的密封信封; (iii) 保护机密文件并限制敏感文件的复制; (iv) 向前台接待员提供关于外部查询的指示; (v) 对敏感项目使用代码名称; (vi) 使用密码限制计算机访问;以及 (vii) 不要使用任何公众可用的互联网留言板或类似媒介发布任何未经授权的关于公司、我们的业务、财务状况、员工、客户或与我们相关的其他事项的信息。
IV. 指定人员的额外交易限制
指定人员应遵守本第四部分规定的额外交易限制。指定人员应通过附在下面的表格中证明其遵守政策。
A. 定义“指定人员”的定义。 指定人员的定义如下:
• 公司的所有董事;
• 公司董事会指定的“执行干部”(指根据《证券交易所法》第16条的报告要求和交易限制来指定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董事共同称为“第16条个人”)
• 任何公司可能随时指定为指定人员的其他人,因为他们在公司内的职位和对非公开信息的访问
• 以上任何相关方。
b. 在交易时间段外不得交易。 对于公司证券交易来说,每个季度结束之前,以及公开披露和传播该季度财务结果之前的时期都是特别敏感的时期。
根据适用的证券法和公司政策遵守。这种敏感性是因为在该期间,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以及某些其他员工可能会获取与该季度预期财务结果有关的非公开信息。政府当局可能会将该期间内的公司证券交易视为可疑,特别是如果进行交易的人员有可能获取季度(或年度)的财务数据。
因此,在按照以下程序获得总法律顾问的批准后,指定人员只能在交易窗口期("交易窗口")期间交易公司证券。根据本政策,交易窗口的第一天将是公开披露季度或年度收益后的第三个交易日(如下所定义)。交易窗口将持续直到当前财季最后一天前14天的营业结束。"交易日"指的是纽交所正常交易的一天。
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记住,即使在交易窗口期间交易公司的证券或衍生证券也不是“安全港”,可能仍然违反内幕交易法和公司政策。如果你掌握着重要的非公开信息,即使在适用的交易窗口期内,你也不能交易公司的证券。
无论何时,总顾问或致富金融(临时代码)认定如果交易在剩余的交易窗口期继续进行,对公司或指定人员存在重大风险,则交易窗口期可以被缩短或终止。
C. 黑色时期不得进行交易。 指定人员在总顾问通知的任何特殊黑色时期内,不得交易公司证券。总顾问可以在首席执行官(如果首席执行官不可用,则首席财务官)的事先同意下指定特殊的黑色时期。您不得向任何外部人员透露已指定特殊的黑色时期。
D. 获得事先批准后才能进行交易。 在交易窗口期间,指定人员只能在得到总法律顾问的通知和批准后交易公司证券。如果您决定在交易窗口期间进行与公司证券相关的交易,您必须在拟议交易至少两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总法律顾问通报所有关于该交易的重要事实和情况,包括拟议交易的金额和性质,并书面确认您不持有关于公司的重要非公开信息。除非总法律顾问以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批准,否则您不得进行该交易。总法律顾问不批准拟议交易将需要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在首席执行官不可用的情况下)的同意。总法律顾问在总法律顾问拟议交易的情况下将承担上述职能。首席执行官的拟议交易将需要(一)总法律顾问的批准,(二)首席财务官的批准,或(三)董事会审计和提名及公司治理委员会主席的批准。这些批准程序的存在并不以任何方式责任总法律顾问批准任何交易。批准仅适用于寻求并获得许可的特定交易,并必须在获得许可的通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结束时完成(或总法律顾问指定的其他时间)。如果您获取了
在总法律顾问提供批准后,但在交易执行之前,您必须通知总法律顾问,并且在收到总法律顾问的新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交易。如果被拒绝审批,请求此类批准的人必须保密。公司还可能不时需要其他公司员工遵守预批准程序,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这些人。
E. 不得交易认沽权证、认购权证、进行卖空交易或短期交易。 交易“认沽权证”和“认购权证”(公开交易的股票出售或购买的期权),从事卖空交易和涉及在短时间内购买和出售股票的交易通常被认为涉及内幕交易,它们可能会把你的注意力集中在公司的短期业绩上,而不是长期目标上。此外,交易所法第16(c)条禁止高管和董事进行卖空交易。因此,禁止在交易所或其他有组织市场上进行公司证券的认沽权证、认购权证和其他衍生证券的交易,禁止卖空公司证券。根据交易所法的第16(b)条规定,在六个月内购买和出售或者出售和购买公司证券的高管和董事必须将所有利润归还给公司,无论他们是否知晓任何非公开信息。根据这些规定,并且在满足某些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公司的期权计划获得期权,或者行使该期权,在交易所法第16条中不被视为购买;然而,出售任何此类股票都是在交易所法第16条中的出售。公司已向高管和董事提供或将提供关于遵守交易所法第16条及其相关规定的单独备忘录和其他适当材料。
F. 保证金账户和质押公司证券。 因为经纪人被允许在客户未能满足保证金要求时在保证金账户中卖出证券,所以证券可能在客户知悉关于公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时被卖出。此外,任何其他贷款的清算销售也可能发生在借款人具有关于我们的非公开信息时。因此,您不得在保证金账户持有公司证券,也不得将公司证券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对于非保证金贷款,如果您能清楚地证明有财务能力偿还贷款而不依赖于质押的证券,可以获得此禁令的例外。对于任何这种例外,必须至少提前十天向总法律顾问提出申请。在发出通知后发生的任何相关事件和/或情况变化必须立即告知总法律顾问。
G. 例外情况。 本节IV中的交易限制不适用于上述第II.H节中讨论的公司福利计划下的某些交易。本节IV中的交易限制也不适用于已经由我们的总法律顾问预先批准的预先安排交易计划中的交易,如第II.I节中所述。
在以下对交易限制的特定例外情况中,当某一指定人员没有掌握非公开重大信息,个人情况有特殊需要并且该例外情况不会违反法律或本政策的宗旨时,可以进行交易。任何对例外的请求应该直接向总法律顾问提出。此外,任何对
董事或高级主管的例外行为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计和提名及企业治理委员会主席的事前批准。
V. 遵守和潜在的民事、刑事和纪律处分
公司的每位董事、高级职员和雇员都有个人责任:(i)亲自遵守适用的证券交易法律和内部交易与信息政策,以及(ii)采取措施确保他们的关联方也遵守适用的证券法律和内部交易与信息政策。无论公司是否对该董事、高级职员、雇员或关联方限制或禁止交易,这些责任都适用。
董事、高级职员、雇员及其相关方可能在某些时候不得不放弃公司证券(或其他公司的证券)的潜在或拟议的交易,因为该政策的影响,包括对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及其相关方)施加的特定交易限制或禁止。即使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相关方)在获悉非公开(或具有保密性质)信息或增加交易限制或禁止之前计划参与该交易,即使董事、高级职员或雇员(或相关方)可能因交易延迟而遭受经济损失或放弃预期利润,公司对根据本政策或适用的证券交易法律或规则所施加的任何要求所导致的任何财务损失或其他影响不负责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违反证券法律或本政策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包括以下内容:
A. 民事和刑事处罚。 如果您违反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法律,可能会被要求:
• 付出民事处罚金额可达盈利或避免损失的三倍;
• 支付高达50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和
• 服刑期
此外,如果公司和/或监督违反这些法律的人员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来防止非法交易,他们也可能受到民事或刑事处罚。
b. 公司纪律。 如果您违反本政策或内幕交易或泄露法律,您将受到公司的纪律处分,包括可能被取消未来参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罚款、停职(无薪)或因故解除雇佣关系(或对董事而言,停职(无薪)或解除董事职务),或前述各种处分的组合。公司人员也将因其关联方的违规行为而受到公司的纪律处分。
我们公司的政策违规不一定等同于违法。实际上,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公司的政策意在更加严格。我们公司保留根据所掌握的信息,自行判断其政策是否被违反的权利。在采取纪律行动之前,我们公司无需等待民事或刑事诉讼的立案或结案情况。
C. 举报违规行为。 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若违反本政策或任何联邦或州内幕交易或泄露交易的法律,并且知道任何其他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有任何此类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向总法律顾问报告违规行为。在得知有此类违规行为后,总法律顾问将判断公司是否应发布任何重要的非公开信息,或是否应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他适当的政府机构报告违规行为。
预期所有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在公司调查或回应有关怀疑违反合规的报告方面予以配合。公司将不容忍公司人员直接或间接掩盖合规违规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调查或纠正行动,例如隐瞒信息,制造不准确或误导性的事实描述,创建误导性文件,篡改或销毁记录或其他此类欺骗性行为。任何此类行为本身即是违反此内幕交易和信息政策。
D. 获取指导。 本政策可能不能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您可能会面临一些问题或不确定性,以确定证券交易法或本政策的适用性。如果您对证券交易法或本政策的适用性或合规性有疑问,您应该避免采取任何可疑行动,并首先提出问题。问题应该向总法律顾问提问。
您不需要对证券法律有专业知识。但是,公司确实希望您对本备忘录中讨论的法律问题和本政策对您的行为的适用具有敏感性,并且知道在从事任何可疑行为之前要提出问题。当有疑问时,正确的做法是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先征求总法律顾问的意见。
E. 修改政策。 总顾问可根据需要或建议随时修改本政策。
交易申请和批准表格 由指定人员
姓名:
(标题)
建议交易日期:
要交易的安防-半导体类型:
交易类型(购买/销售):
将交易的证券数量:
认证
I, (请打印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此证明我目前没有任何关于SelectQuote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非公开信息”,该信息根据公司的“内部交易和信息政策”(于2020年5月26日)定义。我了解,如果在持有此类信息或违反交易限制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我可能会面临严重的民事和/或刑事处罚,并将受到公司纪律处分,包括有原因的解雇。
(签名)
日期:
总法律顾问审查和决策
下列签署者特此证明公司总法律顾问已审阅上述申请并 (总法律顾问在以下选项中标注) :
批准所提议的交易。
对所提议的交易表示不赞成。
(签名) 总法律顾问(或代理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