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5.3 6 tm2423987d2_ex5-3.htm EXHIBIT 5.3

 

展览5.3

 

收件人:
附表1中列出的收件人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as amended“)收件人”)  
Heussen
De Entree 139-141
NL-1101 HE 阿姆斯特丹
荷兰
联系电话:+31-(0)20-312-2800
传真:+31-(0)20-312-2801
邮箱:info@heussen-law.nl  

 

阿姆斯特丹, 2024年9月13日

 

我们的参考号:2024-6733

 

关于:巴西石油 全球货币金融b.V. / 法律意见书发行(见6-K表附5号)

 

亲爱的收件人,

 

1.简介

 

我们已经作为您的特别顾问,就荷兰法律相关事宜对发行于2035年到期的10亿美元6.000%全球货币票据发表意见,票据 ”)由在荷兰鹿特丹设有注册办事机构并在商会的交易登记中心(“交易登记中心”)注简55810322注册的Petrobras Global Finance b.V.发行。处置”).

 

2.调查范围

 

2.1为了提出这个意见,我们专门审阅并依赖于2024年9月13日的交易登记证书的在线摘录(“摘录”)和以下文件的pdf副本:

 

(i)完全执行的第六份补充《契约》,日期为2024年9月13日,由发行人、巴西石油公司(Petróleo Brasileiro S.A. - Petrobras)和纽约梅隆银行(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签署,补充了基本《契约》(下称)并管理票据(称为“担保人 )和《契约》(下称)之间的补充《契约》补充《契约");

 

(ii)执行完毕的基础债券信托契约日期为 2018年8月28日,签署方包括发行人和纽约梅隆银行(以下简称"基础 债券信托契约");

 

 

与以下合作:
与Heussen律师事务所和Heussen Italia Studio Legale e Tributario合作
阿姆斯特丹∙柏林∙科内利亚诺∙法兰克福∙米兰∙慕尼黑∙罗马∙斯图加特

 

 

Heussen是Heussen BV的商业名称,注册在阿姆斯特丹商业注册局登记号码34222303。Heussen BV是服务(将要)提供的唯一合同方。Heussen BV提供的所有服务和执行的所有法律行为均受其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其中包括荷兰法律的适用性、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的专属管辖权以及责任的限制。所有责任仅限于特定情况下可要求支付的金额,并应根据Heussen BV所购买的专业责任保险支付,增加任何适用的免赔额由Heussen BV自行承担。Heussen BV的条款和条件可在首次请求和www.heussen-law.nl上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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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有关债券的初步招股说明书和最终招股说明书,分别于2024年9月3日日期,补充在注册声明中的招股说明书(定义详见下文)(称为“招股说明书增补”);

 

(iv)发行人和保证人作为申请人在美国《证券法》1933年的F-3表格下的注册声明,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苹果公司CEO库克大规模抛售股票,套现逾3亿港元,资金已存入上市公司设立的专项账户(“信托账户”),以公共股东(定义详见下文)为受益人的注册声明(FORM S-1)中所规定的一定金额及特定款项。信托账户中持有的基金类型(包括资金持有的利息)除支付公司税费以外,一旦实现以下最早的情况之一即可支取: (i) 完成首次(业务)组合;(ii) 如果公司未能在2025年3月3日之前完成首次(业务)组合,则可以赎回100%的发行股份(如下所述);或 (iii) 股东表决赎回发行股份。 若要批准修订本Amended and Restated Certificate,必须就修订对决定最早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的义务以在首次业务组合中允许赎回或未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首次业务组合即赎回100%的发行股份产生影响或涉及股东权益或首次业务组合前的活动(如第9.7节所述),对修订进行表决。发售期(“发售期”)所出售单位的组成部分的Common Stock股份的持有人(“发售股份”),不论这些发售股份是在发售期内还是在发售市场上的二级市场中购买,也不论这些持有人是公司的发起人,高管或董事,或上述任何关联方的子公司,均在此被称为“公共股东”。”);

 

(v)发行人成立公证书 日期为2012年8月2日(“公司章程”);

 

(vi)自2021年11月2日最后一次变更公司章程以来,按照目前的公司章程文章”);

 

(vii)承办人签署的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决议书,日期为2024年7月15日, 包括但不限于 批准发行票据(定义见其中)并批准执行完成交易所需的所有文件(定义见其中)(下称“股东决议”);

 

(viii)管理委员会已执行的书面决议发行人的董事会股份限制协议并成为日,批准发行人发行票据并进入补充契约(“ 包括但不限于 ”)第八章 默认、代表和特权 第8.1节 默认 如果公司未在有关保证金期限内付款或违反与任何债券相关的其他任何条款,在持有人组成表决权后代理人有权行使讨薪的任何权利。” 并联合股东决议,决议净有形资产完成条件

 

(ix)由Marcelo Ferreira Batalha于2024年7月签署的已执行的授权书,授权Petrobras International Braspetro b.V.的董事Ana Paula Lopes do Vale Saraiva。 包括但不限于 授权Ana Paula Lopes do Vale Saraiva代表Marcelo Ferreira Batalha签署股东决议(“授权书”).

 

2.2我们仅进行了以下搜索和查询(”支票”) 在本意见书发布之日:

 

(a)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在线查询(www.kvk.nl),确认在出处日期之后没有注册相关变更;在Trade Register的相关网站(www.kvk.nl)上进行在线查询,确认在摘要日期之后没有注册相关变更;在Trade Register的相关网站(www.kvk.nl)上进行在线查询,确认在摘要日期之后没有注册相关变更;

 

(b)电话询问破产书记办公室,确认发行人未被列入破产登记;Unit Faillissementen en schuldsaneringen法院(rechtbank)在鹿特丹,确认发行人未被列入破产登记; Rotterdam,确认发行人未被列入破产登记;

 

(c)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在线查询www.rechtspraak.nl),确认发行人不在中央破产登记中心注册Centraal Insolventieregister),确认发行人不在中央破产登记中心注册;和

 

(d)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在线查询(www.rechtspraak.nl),确认发行人未在欧盟中央破产登记处(Centraal Insolventieregister)注册。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在线查询(www.rechtspraak.nl),确认发行人未在欧盟中央破产登记处(Centraal Insolventieregister)注册。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在线查询(www.rechtspraak.nl),确认发行人未在欧盟中央破产登记处(Centraal Insolventieregister)注册。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在线查询(www.rechtspraak.nl),确认发行人未在欧盟中央破产登记处(Centraal Insolventieregister)注册。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在线查询(www.rechtspraak.nl),确认发行人未在欧盟中央破产登记处(Centraal Insolventieregister)注册。

 

2.3我们只审查了上述列出的文件,没有审查其他文件。我们没有审查附件文件或任何文件中提到的文件,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我们没有调查或核实我们所评审的目的而披露给我们的事实问题,并且我们没有对发行人进行任何询问,除非在此明确说明。我们仅根据荷兰法律审查了《补充债券契约》、《招股说明书》和《债券》,并且没有参与其结构、起草或谈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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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设

 

为了表达这个意见,我们在没有独立调查或验证的情况下,做出了以下假设:

 

3.1文件

 

3.1.1所有以原件提交给我们的文件或工具都是真实的。

 

3.1.2所有提交给我们的文件都是完整的扫描件或照片静态副本,并符合原始文件的要求,这些副本的原件也是真实的。

 

3.1.3签名(包括认可),包括任何电子签名(elektronische手写),任何高级电子签名(geavanceerde elektronische handtekening)和任何有资格的电子签名(gekwalificeerde elektronische handtekening),如欧盟2014年7月23日(eIDAS法规)第3条和荷兰民法的3:15a节所述,所谓签署文件和工具的自然人(包括我们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工具的印章)都是真实的。

 

3.1.4如果一个电子签名不是一个合格的电子签名,那么使用的签署方法应该是足够可靠的,考虑到该电子签名的使用目的和其他所有情况。elektronische手写签名如果一个电子签名不是一个合格的电子签名,那么使用的签署方法应该是足够可靠的,考虑到该电子签名的使用目的和其他所有情况。gekwalificeerde elektronische手写签名如果一个电子签名不是一个合格的电子签名,那么使用的签署方法应该是足够可靠的,考虑到该电子签名的使用目的和其他所有情况。voldoende betrouwbaar如果一个电子签名不是一个合格的电子签名,那么使用的签署方法应该是足够可靠的,考虑到该电子签名的使用目的和其他所有情况。

 

3.1.5根据任何适用法律,基础契约未被终止、撤销、取消或无效,并且仍然有效。

 

3.2公司成立、存在和法人权力

 

3.2.1公司章程是有效的公证文件 (公证文件),其内容正确完整,并且在公司成立过程中没有任何缺陷 (未在公司章程上显示),因此法院无权解散公司或认定其从未存在。

 

3.2.2发行人尚未解散 (ontbonden), 合并 (被迷住了) 将发行人视为正在消失的实体,已脱离 (gesplitst), 已转换 (天哪) 转换为另一种法律形式,无论是荷兰语还是外国的,但须遵守 干预、康复或解决措施,已开始或受其影响 继续(手下的 akkoord),获准暂停付款(surseance 货车付款),宣布破产(failliet verklaard),受任何其他约束 欧洲理事会第2015/848号条例附件A中列出的破产程序 2015 年 5 月 20 日关于破产程序(重写)(经理事会条例修订 不时),列在理事会条例第2 (3) 条所述清单上 (欧共体)2001 年 12 月 27 日第 2580/2001 号,列于理事会条例(欧共体)附件 I 2002 年 5 月 27 日第 881/2002 号或在理事会附件中列出并用星号标记 2001年12月27日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措施的第2001/931号共同立场, 在除荷兰以外的任何欧盟成员国,均不时修订,并且没有 通过了自愿清盘决议,没有提交任何呈请书或下达任何命令 由破产法院审理(失败),解散(不绑定) 或 暂停付款(付款保证) 发行人的,没有声明 关于发行人的准备工作已向法院登记处提交 根据《荷兰破产法》第370条第3款提出的重组计划 法案 (failissementswet)也没有就发行人提交有关以下内容的申报 根据以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任命重组专家的请求 《荷兰破产法》第371条第1款(failissementswet)(尽管 不构成确凿的证据,这一假设得到了内容的支持 摘录和支票(任何债务重组程序除外) 尚未公开的 (订购 akkoord 程序) 或者尚未公开 (公开的 akkoord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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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章程》是在决议日、补充信托契约日、招股说明书补充更新日、债券日和本意见书日生效的章程(以下简称“相关日期”)(虽然并非构成其中所述事项的至关证据,但这一假设受到摘要内容的支持)。

 

3.2.4摘要中的信息在相关日期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尽管不构成确凿证据,但这一假设得到了核实的支持)。

 

3.3公司授权

 

3.3.1决议尚未经过修订、撤销或宣布无效,仍然完全有效。决议中所作的陈述和确认在相关日期上是真实、完整和正确的。

 

3.3.2对发行人来说,签署补充债券契约、发布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债券是符合企业利益的(尽管这并不构成充分的证据,但可以从(i)公司章程中有关企业目标条款的文字和(ii)董事会决议中的管理委员会确认中得到支持)。

 

3.3.3Issuer的任何董事都没有与Issuer在荷兰民法第2:239段第6款所规定的对补充契约、其执行、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的发布、发行债券或拟议交易具有利益冲突(尽管这并不构成确凿证据,但这一假设得到了Issuer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中的确认支持)。Issuer的任何董事都没有与Issuer在荷兰民法第2:239段第6款所规定的对补充契约、其执行、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的发布、发行债券或拟议交易具有利益冲突(尽管这并不构成确凿证据,但这一假设得到了Issuer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中的确认支持)。Issuer的任何董事都没有与Issuer在荷兰民法第2:239段第6款所规定的对补充契约、其执行、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的发布、发行债券或拟议交易具有利益冲突(尽管这并不构成确凿证据,但这一假设得到了Issuer管理委员会在董事会决议中的确认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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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执行力

 

3.4.1该补充协议已被签署并得到相关各方(发行人除外)的合法授权。

 

3.4.2代理权在股东决议日及任何适用法律(荷兰法除外)下保持完整有效,有效授权代理人代表并约束代理权授予人,包括执行股东决议中规定的用途。

 

3.5有效期

 

3.5.1在除荷兰法律以外的任何适用法律下,(i)《补充契约》构成各方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按照其条款对该方具有强制执行力。(ii)《补充契约》中的法律选择和管辖权提交是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

 

3.5.2发行人在补充契约项下履行其义务的表现在所有义务须在(除荷兰之外的)任何应履行的司法管辖区内并不违法或无效。

 

3.5.3所有要求、手续和其他与补充契约有关的事宜(除荷兰法律以外的任何适用法律)以及在补充契约项下的任何义务将在其中一项义务将履行的任何辖区中(除荷兰以外的任何辖区)已经得到充分遵守。

 

3.6监管

 

3.6.1补充债券合同的各方不受联合国、欧盟、美国、英国、荷兰或其他根据1977年制定或实施的制裁法律规定的人、组织或国家的约束、控制或其他联系。根据有关荷兰法律,没有禁止股票投资或支付限制(除现金金额外),除根据1977年制裁法案(Sanctiewet 1977)或国际制裁以外。在公司章程或荷兰法律中没有任何限制,限制非荷兰公民或居民持有或投票股票的权利。经济犯罪法(荷兰经济犯罪法荷兰通用海关法(荷兰通用海关法),荷兰金融监管法(), 欧盟法规或任何其他立法。

 

3.6.2根据招股说明书补充协议进行债券发行、发售和分配,特别遵守其中的销售限制和法律要求(包括仅向合格投资者提供欧洲经济区境内的债券,合格投资者的定义参照于2017年6月14日欧洲议会与理事会关于证券向公众发行或在受管制的市场上市时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法规(EU)2017/1129,废止2003/71/E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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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每张票据将按照补充契约和基础契约得到适当执行、认证和交付。

 

4.意见

 

根据前述内容并根据此处所列的假设、限制、限制和例外情况,以及根据上述审查过程中未向我们披露的任何事实问题,我们在此日期的意见是:

 

4.1企业地位

 

发行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在于荷兰,是一家有限责任私营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

 

4.2企业的权力和权威

 

发行人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动,并具有一切公司权力和权限,以订立补充契约,发布招股说明书,并发行债券,并履行其在其中的义务。

 

4.3与条例和法律没有冲突

 

通过补充协议的签订、招股说明书的发布以及发行人发行债券和承担其义务,不违反荷兰法律,也不违反、冲突或构成对章程的违约,不会影响补充协议、招股说明书和债券对发行人的可执行性。

 

4.4没有同意

 

对于发行人签订补充契约或履行其义务,发行人无需在荷兰的任何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获得授权、同意或批准,也无需通知、提交或登记,对于补充契约是否生效,补充契约出版物的发布,或者债券的发行或其义务的履行,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义务的情况。

 

4.5法律选择

 

根据荷兰法律,承认纽约州法律作为补充债券托管文件中的合同权益和义务的法律,并且荷兰法院将遵守并执行纽约州法律作为补充债券托管文件中合同权益和义务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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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提交至司法管辖

 

T提交人在附属契约中向荷兰法院非排他管辖权提交了在补充契约中涉及的任何法律诉讼、诉讼或程序,这是得到荷兰法院承认并得到荷兰法院执行的。

 

4.7没有免疫力

 

在荷兰进行的诉讼中,发行人及其资产均不免受法律诉讼或程序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附带审判、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除非其位于荷兰并用于公共服务的资产和记录。物品 用于公共服务以及发行人的账簿和记录。

 

5.资格

 

以上观点受以下限制的约束:

 

5.1荷兰法律

 

作为荷兰律师,我们无法对附加债券、募集简章或票据的条款的真实含义和目的进行评估或判断,也无法根据适用法律评估附加债券、募集简章或票据的各方义务。我们对附加债券、募集简章或票据以及任何其他受其他法律约束的文件的审查仅限于这些文件的字面表述。

 

5.2破产

 

权利的执行和 补充契约中规定的补救措施可能会受到任何适用的破产的影响或限制(失败),暂停 的付款(付款保证)、合成过程(手下的 akkoord)、任何干预、恢复或 任何监管机构或其他机构或政府机构的解决措施、其他破产程序、欺诈性转让(actio pauliana)、基于侵权行为的索赔(onrechtmatige daad)、1996 年 11 月 22 日关于保护的理事会第 2271/96 号条例(欧共体) 针对第三国通过的法律的域外适用所产生的影响,以及据此采取或由此产生的行动 由此产生了荷兰在《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中实施的欧洲反洗钱指令 预防法 (Wet ter forrumsen voorkome van witsen 和资助恐怖主义)和《荷兰刑法》(斯特拉弗雷希特的Wetboek) 以及影响债权人权利强制执行的相关立法或其他 (荷兰或外国) 法律.法院在 荷兰可能并不总是准予具体履约,而直接强制执行(reelle executie) 通常只有 可用来偿还与付款有关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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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企业利益/超越权限

 

任何由发行人等荷兰法律主体进行的法律行为可能会被该法律主体或破产清算接收人废止 如果该行为超出了该法律主体的权益范围,则该行为可能会被该法律主体或破产清算接收人废止 如果该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的“欺诈”,那么作恶者本身就控制着公司。即超出了该法律主体的权益范围。如果(i)该法律行为未在该法律主体的公司章程的权益条款中明确允许,并且不能有助于实现该权益;(ii)对方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该情况,没有进行独立调查。应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 如果该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的“欺诈”,那么作恶者本身就控制着公司。应当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情况。

 

5.4授权书。

 

所有授权书,包括权力 委托人表示不可撤销的,在签发授权的人破产后,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其职务,恕不另行通知 的律师(”校长”),如果本金暂停付款,则将停止生效。 明确表示不可撤销的委托书,如果涉及履行法律义务,则不能撤销 行为(审理手段)符合此类授权委托书指定的律师或第三方的利益。 但是,此类授权书在委托人破产后依法终止,或者,除非中另有规定 这样的委托书,在去世后,开始对以下人群进行法律监护(在策展人讲述中) 或破产 由律师发出的解雇通知或通过律师发出的解雇通知。委托书不影响委托人的权力 在委托书本身的范围内采取行动。

 

5.5荷兰法院诉讼

 

5.5.1发行人提交给外国法院的资料受理《欧盟法院管辖和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2012年12月12日)的规定的约束,并经过2014年5月15日《欧盟法院管辖和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条例》修订及其所颁布的规定。这一提交不排除在荷兰有关地方法院提出临时紧急措施和提前诉讼扣押的请求,财产保全扣押可以选择在荷兰主管法院提起对应的诉讼。如果在其他法院同时提起诉讼,荷兰法院可以暂停或转交诉讼。

 

5.5.2选择外国法作为协议的管辖法通常会得到荷兰法院的认可和适用,然而,如果荷兰法院认为必须根据与案件紧密相关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包括荷兰的法律)应用其强制性规定,无论协议的法律为何,荷兰法院可能会给予这些强制性规定效力。在确定是否必须适用这些强制性规定时,会考虑到规定的性质和意图,以及适用或不适用这些规定可能会带来的后果。如果很明显某一法律适用将与荷兰或欧盟公共政策背道而驰,荷兰法院可以选择不适用本来会管辖补充债券条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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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8年6月17日关于适用于合同债务的法律的规定(罗马I)》不适用于票据项下的债务,因为(i)这些债务源于票据的可转让性质,或者(ii)票据构成《1930年关于汇票和本票在某些法律冲突解决的公约》或《1931年关于支票在某些法律冲突解决的公约》所述的“本票”、“汇票”或“支票”。因此,对于票据项下源于(i)票据的可转让性质和/或(ii)票据符合《1930年关于汇票和本票在某些法律冲突解决的公约》或《1931年关于支票在某些法律冲突解决的公约》所述范畴的债务选择法律,我们不表达意见。

 

5.6监管

 

居住在荷兰的个人可能会根据1994年金融对外法规法案(荷兰中央银行行为)被荷兰中央银行指定,并且如果被指定,它必须向荷兰中央银行提交报告,以便为荷兰的国际收支平衡编制贡献。但不遵守这些要求并不影响该人的义务的可执行性。根据1994年度《金融外国法律法规》(Wet financiële betrekkingen buitenland 1994)的规定,荷兰中央银行可以指定居住在荷兰的个人,并且如果被指定,该人必须向荷兰中央银行提交报告,以补充荷兰国际收支的构成。若不遵守这些要求,不会影响该人的义务的执行力。居住在荷兰的个人可能被荷兰中央银行根据《1994年金融外国法》指定,如果被指定,必须向荷兰中央银行报告用于荷兰国际收支的构成。但是,不遵守这些要求并不会影响该个人义务的可强制性。

 

5.7信托

 

就根据补充契约设立的信托来说,发行人将持有款项或其他资产委托给信托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这样的规定保管在发行人名下的资产可能构成发行人的财产,因此可能受到发行人的债权人的追索权的限制。然而,根据1985年7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于信托及其承认的法律公约,根据所选择的法律设立的信托在荷兰法院将得到承认,前提是所选择的法律规定了信托,并且该信托是自愿设立的并且有书面证据。然而,荷兰法院将不会受到约束以承认与那些不提供信托设立机制的国家更密切相关的信托。

 

5.8其他

 

5.8.1根据本文件规定,不得视为对补充债券契约、招股说明书补充说明和/或票据或任何其他与本意见函有关的文件中的发行人所作或给予的任何陈述、声明或保证表达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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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根据荷兰法律,没有或不需要用印章来使文件对发行人具有约束力。

  

5.8.3根据荷兰法律,交付文件以使文件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性的概念不被认可也不被要求。

 

关于任何荷兰法律或法规的观点,我们仅表达适用的当前规定以及荷兰法院通常解释和执行的观点,截至本意见书日期根据已发布的案例法。我们不对任何国际法律表达观点,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任何双边或多边条约或条约组织制定的规则,除非在荷兰法律中得到适当实施,或对任何荷兰税法。监管法,荷兰或欧洲竞争法,数据保护法或证券化法。就第4.3段(与法规和法律无冲突)和第4.4段(无需征得同意)中表达的意见而言,我们仅考虑那些行使通常的专业谨慎程度后,合理地应该认为适用于本意见书涉及的实体、交易或协议的法律。本意见涉及目前的荷兰法律,我们不承担通知或告知您在此后可能使其内容在全部或部分上不真实或不准确的任何发展的义务。此外,本意见严格限于此处陈述的事项,并不得被理解为暗示扩展到未明确提及的任何事项,我们对任何事实问题均不表达意见。

 

本意见应按照荷兰法律解释、受其约束并仅具有效力。此外,荷兰阿姆斯特丹法院对于与本意见有关的任何争议享有唯一的权威,只要涉及荷尔森律师事务所(Heussen b.V.)

 

在这个意见中,法律概念以英文术语描述,并非按照相关国家语言中描述的原始术语。涉及的概念可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用相同英文术语描述的概念并非完全相同。如果发生冲突或不一致,相关表述应被视为仅指以英文术语描述的荷兰法律概念。

 

只有在明确的条件和限制下,才能依赖Heussen b.V.的任何责任,该责任仅限于可要求和应支付给Heussen b.V.的专业责任保险所涵盖的金额,加上Heussen b.V.自己需要支付的任何适用免赔额。 与Heussen b.V.有任何关联或联系的个人或法人实体的责任不在此限。

 

此意见函仅为发送至收信人,用于本函提及的交易目的而制定。未经我们的事先书面同意,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被其他任何人使用、传播、引用、提及或依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此信函作为担保人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6-k表格的附件,并作为参考文件纳入招股书补充说明中,并同意在招股书补充说明中以“法律事项”为标题使用我们的名称。 前文并不表示我们属于根据1933年修订版美国证券法第7条或根据该条规定的任何规定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任何规定所需的需要同意文件提交和引用的人员范畴。

 

此致敬礼,

Heussen b.V.

 

/s/ Martijn B. Koot   /s/ Sandy Van Der Schaaf
Martijn B. Koot   Sandy Van Der Schaaf
(律师)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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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收件人

 

1.巴西石油公司全球融资有限公司
  Weena 798C, 23rd楼层
  3014 DA鹿特丹
  荷兰

 

2.巴西石油公司 - Petrobras
  亨利克·瓦拉代斯大街28号A塔1座本证书的行使将受到所有权限制,如在行使时依据第2款或其他权益行使任何部分或全部本证书,那么认购人(连同认购人的关联企业和其他任何组成与认购人或任何认购人关联企业的组合而行事的人(此组合为“引用方”))的实际所有权将超过益处所限(如下所定义)的情况下,公司将不执行本认购证书的行使,认购人在此情况下无权行使本认购证书的任何部分及其他部分。句前约定,认购人或其关联企业或引用方已经实际所拥有的普通股份数量,应该包括本决定计算时相关的普通股份的行使数量,但除去在关于判定该关于限制内总共拥有的普通股份数量时应该除去的(1)认购人或任何关联企业或者引用方已经实际所拥有的仍未行使部分的认购证书数量,以及(2) 受任何类别的限制(类似于本限制所包含的限制)而未经行使或转换的其他任何并购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普通股份等同证券),这些证券属于相关的认购人或者任何关联企业或者引用方。除上述情况外,本第2款(e) 对于所有权益的计算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法规第13(d)条及其制定指南的规定计算,因此认购人确认公司不对相关计算是否符合证券交易所法规第13(d)条进行保证,认购人应对应于此保证所要求的相关备案。在该限制适用处,确定认购证书是否可以行使(关于共同持有任何关联企业和引用方等的证券)和可以行使现在的认购证书的哪些部分应完全由认购人自己决定,提出行使通知即被视为认购人已经确定可否行使该认购证书(关于共同持有任何关联企业和引用方等的证券)以及可以行使认购证书的哪一部分,不得违反益处所限制,并且公司不对认购人的决定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和确认。上述按照上述的组成比例进行判定。上述集团地位的判定将根据证券交易所法规第13(d)条及其制定的规定进行。对于本款而言,在判定普通股的现有数量时,认购人可以依照以下方法确定:(A)公司向SEC提交最近的定期或年度报告;或(B)公司的最近的公告;或者(C)公司或者过户机构的书面通知。如果认购人提出口头或书面要求,公司将在一个交易日内口头或书面确认认购人所持有普通股的数量。在任何情况下,普通股的现有数量应当根据自本普通股数量报告之日起,认购人或其关联企业或引用方行使或转换本决定或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其他普通股份等同证券)的部分之后所得数量进行调整。「益处所限制」为公司普通股份目前已发行的数量的4.99% ( 或在任何认购证书发行之前,由认购人选举的9.99%, 14.99% 或 19.99%)。认购人得以书面通知公司增加或减少本第2(e)款的益处所权限约定,但不得超过普通股份目前已发行的数量的19.99%。本第2(e)款中所包含的限制对于本认购证书的继任持有人也适用。
  20231-030 里约热内卢 – 里约热内卢
  巴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