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5.3 6 tm2423987d2_ex5-3.htm EXHIBIT 5.3

 

展覽5.3

 

收件人:
附表1中列出的收件人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 as amended“)收件人”)  
Heussen
De Entree 139-141
NL-1101 HE 阿姆斯特丹
荷蘭
聯繫電話:+31-(0)20-312-2800
傳真:+31-(0)20-312-2801
郵箱:info@heussen-law.nl  

 

阿姆斯特丹, 2024年9月13日

 

我們的參考號:2024-6733

 

關於:巴西石油 全球貨幣金融b.V. / 法律意見書發行(見6-K表附5號)

 

親愛的收件人,

 

1.簡介

 

我們已經作爲您的特別顧問,就荷蘭法律相關事宜對發行於2035年到期的10億美元6.000%全球貨幣票據發表意見,票據 ”)由在荷蘭鹿特丹設有註冊辦事機構並在商會的交易登記中心(“交易登記中心”)注簡55810322註冊的Petrobras Global Finance b.V.發行。處置”).

 

2.調查範圍

 

2.1爲了提出這個意見,我們專門審閱並依賴於2024年9月13日的交易登記證書的在線摘錄(“摘錄”)和以下文件的pdf副本:

 

(i)完全執行的第六份補充《契約》,日期爲2024年9月13日,由發行人、巴西石油公司(Petróleo Brasileiro S.A. - Petrobras)和紐約梅隆銀行(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簽署,補充了基本《契約》(下稱)並管理票據(稱爲“擔保人 )和《契約》(下稱)之間的補充《契約》補充《契約");

 

(ii)執行完畢的基礎債券信託契約日期爲 2018年8月28日,簽署方包括髮行人和紐約梅隆銀行(以下簡稱"基礎 債券信託契約");

 

 

與以下合作:
與Heussen律師事務所和Heussen Italia Studio Legale e Tributario合作
阿姆斯特丹∙柏林∙科內利亞諾∙法蘭克福∙米蘭∙慕尼黑∙羅馬∙斯圖加特

 

 

Heussen是Heussen BV的商業名稱,註冊在阿姆斯特丹商業註冊局登記號碼34222303。Heussen BV是服務(將要)提供的唯一合同方。Heussen BV提供的所有服務和執行的所有法律行爲均受其一般條款和條件的約束,其中包括荷蘭法律的適用性、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的專屬管轄權以及責任的限制。所有責任僅限於特定情況下可要求支付的金額,並應根據Heussen BV所購買的專業責任保險支付,增加任何適用的免賠額由Heussen BV自行承擔。Heussen BV的條款和條件可在首次請求和www.heussen-law.nl上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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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有關債券的初步招股說明書和最終招股說明書,分別於2024年9月3日日期,補充在註冊聲明中的招股說明書(定義詳見下文)(稱爲“招股說明書增補”);

 

(iv)發行人和保證人作爲申請人在美國《證券法》1933年的F-3表格下的註冊聲明,日期爲2021年12月21日(“蘋果公司CEO庫克大規模拋售股票,套現逾3億港元,資金已存入上市公司設立的專項帳戶(「信託帳戶」),以公共股東(定義詳見下文)爲受益人的註冊聲明(FORM S-1)中所規定的一定金額及特定款項。信託帳戶中持有的基金類型(包括資金持有的利息)除支付公司稅費以外,一旦實現以下最早的情況之一即可支取: (i) 完成首次(業務)組合;(ii) 如果公司未能在2025年3月3日之前完成首次(業務)組合,則可以贖回100%的發行股份(如下所述);或 (iii) 股東表決贖回發行股份。 若要批准修訂本Amended and Restated Certificate,必須就修訂對決定最早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的義務以在首次業務組合中允許贖回或未在終止日期之前完成首次業務組合即贖回100%的發行股份產生影響或涉及股東權益或首次業務組合前的活動(如第9.7節所述),對修訂進行表決。發售期(「發售期」)所出售單位的組成部分的Common Stock股份的持有人(「發售股份」),不論這些發售股份是在發售期內還是在發售市場上的二級市場中購買,也不論這些持有人是公司的發起人,高管或董事,或上述任何關聯方的子公司,均在此被稱爲「公共股東」。”);

 

(v)發行人成立公證書 日期爲2012年8月2日(“公司章程”);

 

(vi)自2021年11月2日最後一次變更公司章程以來,按照目前的公司章程文章”);

 

(vii)承辦人簽署的發行人股東大會的決議書,日期爲2024年7月15日, 包括但不限於 批准發行票據(定義見其中)並批准執行完成交易所需的所有文件(定義見其中)(下稱“股東決議”);

 

(viii)管理委員會已執行的書面決議發行人的董事會股份限制協議併成爲日,批准發行人發行票據並進入補充契約(“ 包括但不限於 ”)第八章 默認、代表和特權 第8.1節 默認 如果公司未在有關按金期限內付款或違反與任何債券相關的其他任何條款,在持有人組成表決權後代理人有權行使討薪的任何權利。” 並聯合股東決議,決議淨有形資產完成條件

 

(ix)由Marcelo Ferreira Batalha於2024年7月簽署的已執行的授權書,授權Petrobras International Braspetro b.V.的董事Ana Paula Lopes do Vale Saraiva。 包括但不限於 授權Ana Paula Lopes do Vale Saraiva代表Marcelo Ferreira Batalha簽署股東決議(“授權書”).

 

2.2我們僅進行了以下搜索和查詢(”支票”) 在本意見書發佈之日:

 

(a)在相關網站上進行在線查詢(www.kvk.nl),確認在出處日期之後沒有註冊相關變更;在Trade Register的相關網站(www.kvk.nl)上進行在線查詢,確認在摘要日期之後沒有註冊相關變更;在Trade Register的相關網站(www.kvk.nl)上進行在線查詢,確認在摘要日期之後沒有註冊相關變更;

 

(b)電話詢問破產書記辦公室,確認發行人未被列入破產登記;Unit Faillissementen en schuldsaneringen法院(rechtbank)在鹿特丹,確認發行人未被列入破產登記; Rotterdam,確認發行人未被列入破產登記;

 

(c)在相關網站上進行在線查詢www.rechtspraak.nl),確認發行人不在中央破產登記中心註冊Centraal Insolventieregister),確認發行人不在中央破產登記中心註冊;和

 

(d)在相關網站上進行在線查詢(www.rechtspraak.nl),確認發行人未在歐盟中央破產登記處(Centraal Insolventieregister)註冊。在相關網站上進行在線查詢(www.rechtspraak.nl),確認發行人未在歐盟中央破產登記處(Centraal Insolventieregister)註冊。在相關網站上進行在線查詢(www.rechtspraak.nl),確認發行人未在歐盟中央破產登記處(Centraal Insolventieregister)註冊。在相關網站上進行在線查詢(www.rechtspraak.nl),確認發行人未在歐盟中央破產登記處(Centraal Insolventieregister)註冊。在相關網站上進行在線查詢(www.rechtspraak.nl),確認發行人未在歐盟中央破產登記處(Centraal Insolventieregister)註冊。

 

2.3我們只審查了上述列出的文件,沒有審查其他文件。我們沒有審查附件文件或任何文件中提到的文件,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我們沒有調查或核實我們所評審的目的而披露給我們的事實問題,並且我們沒有對發行人進行任何詢問,除非在此明確說明。我們僅根據荷蘭法律審查了《補充債券契約》、《招股說明書》和《債券》,並且沒有參與其結構、起草或談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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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假設

 

爲了表達這個意見,我們在沒有獨立調查或驗證的情況下,做出了以下假設:

 

3.1文件

 

3.1.1所有以原件提交給我們的文件或工具都是真實的。

 

3.1.2所有提交給我們的文件都是完整的掃描件或照片靜態副本,並符合原始文件的要求,這些副本的原件也是真實的。

 

3.1.3簽名(包括認可),包括任何電子簽名(elektronische手寫),任何高級電子簽名(geavanceerde elektronische handtekening)和任何有資格的電子簽名(gekwalificeerde elektronische handtekening),如歐盟2014年7月23日(eIDAS法規)第3條和荷蘭民法的3:15a節所述,所謂簽署文件和工具的自然人(包括我們所提交的所有文件和工具的印章)都是真實的。

 

3.1.4如果一個電子簽名不是一個合格的電子簽名,那麼使用的簽署方法應該是足夠可靠的,考慮到該電子簽名的使用目的和其他所有情況。elektronische手寫簽名如果一個電子簽名不是一個合格的電子簽名,那麼使用的簽署方法應該是足夠可靠的,考慮到該電子簽名的使用目的和其他所有情況。gekwalificeerde elektronische手寫簽名如果一個電子簽名不是一個合格的電子簽名,那麼使用的簽署方法應該是足夠可靠的,考慮到該電子簽名的使用目的和其他所有情況。voldoende betrouwbaar如果一個電子簽名不是一個合格的電子簽名,那麼使用的簽署方法應該是足夠可靠的,考慮到該電子簽名的使用目的和其他所有情況。

 

3.1.5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基礎契約未被終止、撤銷、取消或無效,並且仍然有效。

 

3.2公司成立、存在和法人權力

 

3.2.1公司章程是有效的公證文件 (公證文件),其內容正確完整,並且在公司成立過程中沒有任何缺陷 (未在公司章程上顯示),因此法院無權解散公司或認定其從未存在。

 

3.2.2發行人尚未解散 (ontbonden), 合併 (被迷住了) 將發行人視爲正在消失的實體,已脫離 (gesplitst), 已轉換 (天哪) 轉換爲另一種法律形式,無論是荷蘭語還是外國的,但須遵守 干預、康復或解決措施,已開始或受其影響 繼續(手下的 akkoord),獲准暫停付款(surseance 貨車付款),宣佈破產(failliet verklaard),受任何其他約束 歐洲理事會第2015/848號條例附件A中列出的破產程序 2015 年 5 月 20 日關於破產程序(重寫)(經理事會條例修訂 不時),列在理事會條例第2 (3) 條所述清單上 (歐共體)2001 年 12 月 27 日第 2580/2001 號,列於理事會條例(歐共體)附件 I 2002 年 5 月 27 日第 881/2002 號或在理事會附件中列出並用星號標記 2001年12月27日關於打擊恐怖主義措施的第2001/931號共同立場, 在除荷蘭以外的任何歐盟成員國,均不時修訂,並且沒有 通過了自願清盤決議,沒有提交任何呈請書或下達任何命令 由破產法院審理(失敗),解散(不綁定) 或 暫停付款(付款保證) 發行人的,沒有聲明 關於發行人的準備工作已向法院登記處提交 根據《荷蘭破產法》第370條第3款提出的重組計劃 法案 (failissementswet)也沒有就發行人提交有關以下內容的申報 根據以下規定向法院提出的任命重組專家的請求 《荷蘭破產法》第371條第1款(failissementswet)(儘管 不構成確鑿的證據,這一假設得到了內容的支持 摘錄和支票(任何債務重組程序除外) 尚未公開的 (訂購 akkoord 程序) 或者尚未公開 (公開的 akkoord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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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章程》是在決議日、補充信託契約日、招股說明書補充更新日、債券日和本意見書日生效的章程(以下簡稱“相關日期”)(雖然並非構成其中所述事項的至關證據,但這一假設受到摘要內容的支持)。

 

3.2.4摘要中的信息在相關日期是真實、準確和完整的(儘管不構成確鑿證據,但這一假設得到了核實的支持)。

 

3.3公司授權

 

3.3.1決議尚未經過修訂、撤銷或宣佈無效,仍然完全有效。決議中所作的陳述和確認在相關日期上是真實、完整和正確的。

 

3.3.2對發行人來說,簽署補充債券契約、發佈招股說明書和發行債券是符合企業利益的(儘管這並不構成充分的證據,但可以從(i)公司章程中有關企業目標條款的文字和(ii)董事會決議中的管理委員會確認中得到支持)。

 

3.3.3Issuer的任何董事都沒有與Issuer在荷蘭民法第2:239段第6款所規定的對補充契約、其執行、發行的招股說明書的發佈、發行債券或擬議交易具有利益衝突(儘管這並不構成確鑿證據,但這一假設得到了Issuer管理委員會在董事會決議中的確認支持)。Issuer的任何董事都沒有與Issuer在荷蘭民法第2:239段第6款所規定的對補充契約、其執行、發行的招股說明書的發佈、發行債券或擬議交易具有利益衝突(儘管這並不構成確鑿證據,但這一假設得到了Issuer管理委員會在董事會決議中的確認支持)。Issuer的任何董事都沒有與Issuer在荷蘭民法第2:239段第6款所規定的對補充契約、其執行、發行的招股說明書的發佈、發行債券或擬議交易具有利益衝突(儘管這並不構成確鑿證據,但這一假設得到了Issuer管理委員會在董事會決議中的確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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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執行力

 

3.4.1該補充協議已被簽署並得到相關各方(發行人除外)的合法授權。

 

3.4.2代理權在股東決議日及任何適用法律(荷蘭法除外)下保持完整有效,有效授權代理人代表並約束代理權授予人,包括執行股東決議中規定的用途。

 

3.5有效期

 

3.5.1在除荷蘭法律以外的任何適用法律下,(i)《補充契約》構成各方的法律、有效和具有約束力的義務,並按照其條款對該方具有強制執行力。(ii)《補充契約》中的法律選擇和管轄權提交是合法、有效且具有約束力的。

 

3.5.2發行人在補充契約項下履行其義務的表現在所有義務須在(除荷蘭之外的)任何應履行的司法管轄區內並不違法或無效。

 

3.5.3所有要求、手續和其他與補充契約有關的事宜(除荷蘭法律以外的任何適用法律)以及在補充契約項下的任何義務將在其中一項義務將履行的任何轄區中(除荷蘭以外的任何轄區)已經得到充分遵守。

 

3.6監管

 

3.6.1補充債券合同的各方不受聯合國、歐盟、美國、英國、荷蘭或其他根據1977年制定或實施的制裁法律規定的人、組織或國家的約束、控制或其他聯繫。根據有關荷蘭法律,沒有禁止股票投資或支付限制(除現金金額外),除根據1977年制裁法案(Sanctiewet 1977)或國際制裁以外。在公司章程或荷蘭法律中沒有任何限制,限制非荷蘭公民或居民持有或投票股票的權利。經濟犯罪法(荷蘭經濟犯罪法荷蘭通用海關法(荷蘭通用海關法),荷蘭金融監管法(), 歐盟法規或任何其他立法。

 

3.6.2根據招股說明書補充協議進行債券發行、發售和分配,特別遵守其中的銷售限制和法律要求(包括僅向合格投資者提供歐洲經濟區境內的債券,合格投資者的定義參照於2017年6月14日歐洲議會與理事會關於證券向公衆發行或在受管制的市場上市時發行招股說明書的法規(EU)2017/1129,廢止2003/71/E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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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每張票據將按照補充契約和基礎契約得到適當執行、認證和交付。

 

4.意見

 

根據前述內容並根據此處所列的假設、限制、限制和例外情況,以及根據上述審查過程中未向我們披露的任何事實問題,我們在此日期的意見是:

 

4.1企業地位

 

發行人依法成立併合法存在於荷蘭,是一家有限責任私營公司(besloten vennootschap met beperkte aansprakelijkheid).

 

4.2企業的權力和權威

 

發行人已經採取了所有必要的公司行動,並具有一切公司權力和權限,以訂立補充契約,發佈招股說明書,併發行債券,並履行其在其中的義務。

 

4.3與條例和法律沒有衝突

 

通過補充協議的簽訂、招股說明書的發佈以及發行人發行債券和承擔其義務,不違反荷蘭法律,也不違反、衝突或構成對章程的違約,不會影響補充協議、招股說明書和債券對發行人的可執行性。

 

4.4沒有同意

 

對於發行人簽訂補充契約或履行其義務,發行人無需在荷蘭的任何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獲得授權、同意或批准,也無需通知、提交或登記,對於補充契約是否生效,補充契約出版物的發佈,或者債券的發行或其義務的履行,不存在影響發行人義務的情況。

 

4.5法律選擇

 

根據荷蘭法律,承認紐約州法律作爲補充債券託管文件中的合同權益和義務的法律,並且荷蘭法院將遵守並執行紐約州法律作爲補充債券託管文件中合同權益和義務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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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提交至司法管轄

 

T提交人在附屬契約中向荷蘭法院非排他管轄權提交了在補充契約中涉及的任何法律訴訟、訴訟或程序,這是得到荷蘭法院承認並得到荷蘭法院執行的。

 

4.7沒有免疫力

 

在荷蘭進行的訴訟中,發行人及其資產均不免受法律訴訟或程序的影響(包括但不限於訴訟、附帶審判、執行或其他法律程序),除非其位於荷蘭並用於公共服務的資產和記錄。物品 用於公共服務以及發行人的賬簿和記錄。

 

5.資格

 

以上觀點受以下限制的約束:

 

5.1荷蘭法律

 

作爲荷蘭律師,我們無法對附加債券、募集簡章或票據的條款的真實含義和目的進行評估或判斷,也無法根據適用法律評估附加債券、募集簡章或票據的各方義務。我們對附加債券、募集簡章或票據以及任何其他受其他法律約束的文件的審查僅限於這些文件的字面表述。

 

5.2破產

 

權利的執行和 補充契約中規定的補救措施可能會受到任何適用的破產的影響或限制(失敗),暫停 的付款(付款保證)、合成過程(手下的 akkoord)、任何干預、恢復或 任何監管機構或其他機構或政府機構的解決措施、其他破產程序、欺詐性轉讓(actio pauliana)、基於侵權行爲的索賠(onrechtmatige daad)、1996 年 11 月 22 日關於保護的理事會第 2271/96 號條例(歐共體) 針對第三國通過的法律的域外適用所產生的影響,以及據此採取或由此產生的行動 由此產生了荷蘭在《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中實施的歐洲反洗錢指令 預防法 (Wet ter forrumsen voorkome van witsen 和資助恐怖主義)和《荷蘭刑法》(斯特拉弗雷希特的Wetboek) 以及影響債權人權利強制執行的相關立法或其他 (荷蘭或外國) 法律.法院在 荷蘭可能並不總是准予具體履約,而直接強制執行(reelle executie) 通常只有 可用來償還與付款有關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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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企業利益/超越權限

 

任何由發行人等荷蘭法律主體進行的法律行爲可能會被該法律主體或破產清算接收人廢止 如果該行爲超出了該法律主體的權益範圍,則該行爲可能會被該法律主體或破產清算接收人廢止 如果該行爲構成對少數股東的「欺詐」,那麼作惡者本身就控制着公司。即超出了該法律主體的權益範圍。如果(i)該法律行爲未在該法律主體的公司章程的權益條款中明確允許,並且不能有助於實現該權益;(ii)對方當事人明知或應當知道該情況,沒有進行獨立調查。應考慮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 如果該行爲構成對少數股東的「欺詐」,那麼作惡者本身就控制着公司。應當考慮案件的所有相關情況。

 

5.4授權書。

 

所有授權書,包括權力 委託人表示不可撤銷的,在簽發授權的人破產後,根據法律的規定終止其職務,恕不另行通知 的律師(”校長”),如果本金暫停付款,則將停止生效。 明確表示不可撤銷的委託書,如果涉及履行法律義務,則不能撤銷 行爲(審理手段)符合此類授權委託書指定的律師或第三方的利益。 但是,此類授權書在委託人破產後依法終止,或者,除非中另有規定 這樣的委託書,在去世後,開始對以下人群進行法律監護(在策展人講述中) 或破產 由律師發出的解僱通知或通過律師發出的解僱通知。委託書不影響委託人的權力 在委託書本身的範圍內採取行動。

 

5.5荷蘭法院訴訟

 

5.5.1發行人提交給外國法院的資料受理《歐盟法院管轄和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條例》(2012年12月12日)的規定的約束,並經過2014年5月15日《歐盟法院管轄和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條例》修訂及其所頒佈的規定。這一提交不排除在荷蘭有關地方法院提出臨時緊急措施和提前訴訟扣押的請求,財產保全扣押可以選擇在荷蘭主管法院提起對應的訴訟。如果在其他法院同時提起訴訟,荷蘭法院可以暫停或轉交訴訟。

 

5.5.2選擇外國法作爲協議的管轄法通常會得到荷蘭法院的認可和適用,然而,如果荷蘭法院認爲必須根據與案件緊密相關的任何國家的法律(包括荷蘭的法律)應用其強制性規定,無論協議的法律爲何,荷蘭法院可能會給予這些強制性規定效力。在確定是否必須適用這些強制性規定時,會考慮到規定的性質和意圖,以及適用或不適用這些規定可能會帶來的後果。如果很明顯某一法律適用將與荷蘭或歐盟公共政策背道而馳,荷蘭法院可以選擇不適用本來會管轄補充債券條款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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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8年6月17日關於適用於合同債務的法律的規定(羅馬I)》不適用於票據項下的債務,因爲(i)這些債務源於票據的可轉讓性質,或者(ii)票據構成《1930年關於匯票和本票在某些法律衝突解決的公約》或《1931年關於支票在某些法律衝突解決的公約》所述的「本票」、「匯票」或「支票」。因此,對於票據項下源於(i)票據的可轉讓性質和/或(ii)票據符合《1930年關於匯票和本票在某些法律衝突解決的公約》或《1931年關於支票在某些法律衝突解決的公約》所述範疇的債務選擇法律,我們不表達意見。

 

5.6監管

 

居住在荷蘭的個人可能會根據1994年金融對外法規法案(荷蘭中央銀行行爲)被荷蘭中央銀行指定,並且如果被指定,它必須向荷蘭中央銀行提交報告,以便爲荷蘭的國際收支平衡編制貢獻。但不遵守這些要求並不影響該人的義務的可執行性。根據1994年度《金融外國法律法規》(Wet financiële betrekkingen buitenland 1994)的規定,荷蘭中央銀行可以指定居住在荷蘭的個人,並且如果被指定,該人必須向荷蘭中央銀行提交報告,以補充荷蘭國際收支的構成。若不遵守這些要求,不會影響該人的義務的執行力。居住在荷蘭的個人可能被荷蘭中央銀行根據《1994年金融外國法》指定,如果被指定,必須向荷蘭中央銀行報告用於荷蘭國際收支的構成。但是,不遵守這些要求並不會影響該個人義務的可強制性。

 

5.7信託

 

就根據補充契約設立的信託來說,發行人將持有款項或其他資產委託給信託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根據這樣的規定保管在發行人名下的資產可能構成發行人的財產,因此可能受到發行人的債權人的追索權的限制。然而,根據1985年7月1日頒佈的關於適用於信託及其承認的法律公約,根據所選擇的法律設立的信託在荷蘭法院將得到承認,前提是所選擇的法律規定了信託,並且該信託是自願設立的並且有書面證據。然而,荷蘭法院將不會受到約束以承認與那些不提供信託設立機制的國家更密切相關的信託。

 

5.8其他

 

5.8.1根據本文件規定,不得視爲對補充債券契約、招股說明書補充說明和/或票據或任何其他與本意見函有關的文件中的發行人所作或給予的任何陳述、聲明或保證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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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根據荷蘭法律,沒有或不需要用印章來使文件對發行人具有約束力。

  

5.8.3根據荷蘭法律,交付文件以使文件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執行性的概念不被認可也不被要求。

 

關於任何荷蘭法律或法規的觀點,我們僅表達適用的當前規定以及荷蘭法院通常解釋和執行的觀點,截至本意見書日期根據已發佈的案例法。我們不對任何國際法律表達觀點,包括但不限於根據任何雙邊或多邊條約或條約組織制定的規則,除非在荷蘭法律中得到適當實施,或對任何荷蘭稅法。監管法,荷蘭或歐洲競爭法,數據保護法或證券化法。就第4.3段(與法規和法律無衝突)和第4.4段(無需徵得同意)中表達的意見而言,我們僅考慮那些行使通常的專業謹慎程度後,合理地應該認爲適用於本意見書涉及的實體、交易或協議的法律。本意見涉及目前的荷蘭法律,我們不承擔通知或告知您在此後可能使其內容在全部或部分上不真實或不準確的任何發展的義務。此外,本意見嚴格限於此處陳述的事項,並不得被理解爲暗示擴展到未明確提及的任何事項,我們對任何事實問題均不表達意見。

 

本意見應按照荷蘭法律解釋、受其約束並僅具有效力。此外,荷蘭阿姆斯特丹法院對於與本意見有關的任何爭議享有唯一的權威,只要涉及荷爾森律師事務所(Heussen b.V.)

 

在這個意見中,法律概念以英文術語描述,並非按照相關國家語言中描述的原始術語。涉及的概念可能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下用相同英文術語描述的概念並非完全相同。如果發生衝突或不一致,相關表述應被視爲僅指以英文術語描述的荷蘭法律概念。

 

只有在明確的條件和限制下,才能依賴Heussen b.V.的任何責任,該責任僅限於可要求和應支付給Heussen b.V.的專業責任保險所涵蓋的金額,加上Heussen b.V.自己需要支付的任何適用免賠額。 與Heussen b.V.有任何關聯或聯繫的個人或法人實體的責任不在此限。

 

此意見函僅爲發送至收信人,用於本函提及的交易目的而制定。未經我們的事先書面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被其他任何人使用、傳播、引用、提及或依賴,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我們同意將此信函作爲擔保人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6-k表格的附件,並作爲參考文件納入招股書補充說明中,並同意在招股書補充說明中以「法律事項」爲標題使用我們的名稱。 前文並不表示我們屬於根據1933年修訂版美國證券法第7條或根據該條規定的任何規定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的任何規定所需的需要同意文件提交和引用的人員範疇。

 

此致敬禮,

Heussen b.V.

 

/s/ Martijn B. Koot   /s/ Sandy Van Der Schaaf
Martijn B. Koot   Sandy Van Der Schaaf
(律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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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收件人

 

1.巴西石油公司全球融資有限公司
  Weena 798C, 23rd樓層
  3014 DA鹿特丹
  荷蘭

 

2.巴西石油公司 - Petrobras
  亨利克·瓦拉代斯大街28號A塔1座本證書的行使將受到所有權限制,如在行使時依據第2款或其他權益行使任何部分或全部本證書,那麼認購人(連同認購人的關聯企業和其他任何組成與認購人或任何認購人關聯企業的組合而行事的人(此組合爲「引用方」))的實際所有權將超過益處所限(如下所定義)的情況下,公司將不執行本認購證書的行使,認購人在此情況下無權行使本認購證書的任何部分及其他部分。句前約定,認購人或其關聯企業或引用方已經實際所擁有的普通股份數量,應該包括本決定計算時相關的普通股份的行使數量,但除去在關於判定該關於限制內總共擁有的普通股份數量時應該除去的(1)認購人或任何關聯企業或者引用方已經實際所擁有的仍未行使部分的認購證書數量,以及(2) 受任何類別的限制(類似於本限制所包含的限制)而未經行使或轉換的其他任何併購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其他普通股份等同證券),這些證券屬於相關的認購人或者任何關聯企業或者引用方。除上述情況外,本第2款(e) 對於所有權益的計算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法規第13(d)條及其制定指南的規定計算,因此認購人確認公司不對相關計算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所法規第13(d)條進行保證,認購人應對應於此保證所要求的相關備案。在該限制適用處,確定認購證書是否可以行使(關於共同持有任何關聯企業和引用方等的證券)和可以行使現在的認購證書的哪些部分應完全由認購人自己決定,提出行使通知即被視爲認購人已經確定可否行使該認購證書(關於共同持有任何關聯企業和引用方等的證券)以及可以行使認購證書的哪一部分,不得違反益處所限制,並且公司不對認購人的決定的準確性進行核實和確認。上述按照上述的組成比例進行判定。上述集團地位的判定將根據證券交易所法規第13(d)條及其制定的規定進行。對於本款而言,在判定普通股的現有數量時,認購人可以依照以下方法確定:(A)公司向SEC提交最近的定期或年度報告;或(B)公司的最近的公告;或者(C)公司或者過戶機構的書面通知。如果認購人提出口頭或書面要求,公司將在一個交易日內口頭或書面確認認購人所持有普通股的數量。在任何情況下,普通股的現有數量應當根據自本普通股數量報告之日起,認購人或其關聯企業或引用方行使或轉換本決定或其他證券(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其他普通股份等同證券)的部分之後所得數量進行調整。「益處所限制」爲公司普通股份目前已發行的數量的4.99% ( 或在任何認購證書發行之前,由認購人選舉的9.99%, 14.99% 或 19.99%)。認購人得以書面通知公司增加或減少本第2(e)款的益處所權限約定,但不得超過普通股份目前已發行的數量的19.99%。本第2(e)款中所包含的限制對於本認購證書的繼任持有人也適用。
  20231-030 里約熱內盧 – 里約熱內盧
  巴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