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5.1 5 ef20035817_ex5-1.htm EXHIBIT 5.1

附件 5.1

 
 
馬丁·利普頓
赫伯特·m·瓦修特爾
愛德華·D·赫利希
丹尼爾·A·內夫
史蒂文·A·羅森布盧姆
約翰·F·薩瓦里茲
史考特·k·查爾斯
喬迪·J·施瓦茨
亞當·O·艾默瑞奇
拉爾夫·M·利文
理查德·G·梅森
羅賓·帕諾夫卡
大衛·A·卡茲
伊琳·可納布·哥茨
安德魯·J·紐斯鮑姆
伊莉諾·席爾弗伯格
STEVEN A. COHEN
DEBORAH L. PAUL
DAVID C. KARP
RICHARD K. KIM
JOSHUA R. CAMMAKER
MARK GORDON
 
JEANNEMARIE O’BRIEN
WAYNE M. CARLIN
斯蒂芬·R·迪普里瑪
尼古拉斯·G·代莫
伊戈爾·柯曼
喬納森·m·摩西
T·艾可·施唐
威廉·薩維特
格雷戈里·E·奧斯特林
大衛·b·安德斯
亞當·J·夏皮羅
尼爾森·O·菲茨
約書亞·M·霍姆斯
大衛·E·夏皮羅
達米安·G·迪登
伊恩·博克斯科
馬修·M·蓋斯特
大衛·E·卡漢
大衛k. 林
本傑明m. 羅斯
約書亞A. 費爾特曼
伊萊恩P. 葛林
51 西 52ND 街

紐約州紐約市, N.Y. 10019-6150

電話: (212) 403-1000

傳真:(212)403-2000

EMIL A. KLEINHAUS
KARESSA L. CAIN
RONALD C. CHEN
BRADLEY R. WILSON
GRAHAM W. MELI
GREGORY E. PESSIN
CARRIE M. REILLY
馬克·F·韋布倫
莎拉·K·艾迪
維克多·戈爾德費爾德
蘭德爾·W·傑克遜
布蘭登·C·普萊斯
凱文·S·施瓦茨
邁克爾·S·賓恩
艾莉森·Z·普茲
TIJANA J. DVORNIC
JENNA E. LEVINE
RYAN A. McLEOD
ANITHA REDDY
JOHN L. ROBINSON
JOHN R. SOBOLEWSKI
STEVEN WINTER
EMILY D. JOHNSON
雅各布·A. 克林
拉杰·S. 纳拉扬
维克托·萨佩兹尼科夫
迈克尔·J. 赫伯尔
埃琳娜·泰特尔鲍姆
艾丽卡·E. 阿霍
劳伦·M. 科弗克
扎卡里·S. 波多尔斯基
RACHEL b. REISBERG
MARk A. STAGLIANO
CYNTHIA FERNANDEZ LUMERMANN
CHRISTINA C. MA
NOAH b. YAVITZ
BENJAMIN S. ARFA
NATHANIEL D. CULLERTON
ERIC m. FEINSTEIN
ADAm L. GOODMAN
STEVEN R. GREEN
MENG LU
GEORGE A. KATZ (19651989)
JAMES H. FOGELSON (19671991)
LEONARD m. ROSEN (19652014)

律師顧問
ANDREW R. BROWNSTEIN
MICHAEL H. BYOWITZ
KENNETH B. FORREST
BEN M. GERMANA
SELWYN B. GOLDBERG
PETER C. HEIN
JB KELLY
JOSEPH D. LARSON
LAWRENCE S. MAKOW
PHILIP MINDLIN
THEODORE N. MIRVIS
DAVID S. NEILL
TREVOR S. NORWITZ
ERIC S. ROBINSON
ERIC m. ROS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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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 S. SHIN
大衛·M·席爾克
艾略特·V·斯坦
李奧·E·斯特萊恩,賈斯汀·
保羅·維茲卡隆多,賈斯汀·
傑佛瑞·M·溫特納
艾米·R·沃爾夫
馬克·沃林斯基
* 在特拉華州承認律師資格

諮詢
DAVID m. ADLERSTEIN
SUMITA AHUJA
FRANCO CASTELLI
ANDREW J.H. CHEUNG
PAMELA EHRENKRANZ
ALINE R. FLODR
KATHRYN GETTLES-ATWA
LEDINA GOCAJ
ADAm m. GOGOLAK
ANGELA k. HERRING
MICHAEL W. HOLT
DONGHWA KIM
MARk A. KOENIG
CARMEN X.W. LU
J. AUSTIN LYONS
ALICIA C. McCARTHY
JUSTIN R. ORR
NEIL M. SNY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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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與科技企業公司
1701 East Mossy Oaks Road
Spring, Texas 77389

女士們,先生們:
 
我們曾擔任特拉華州股份有限公司 Hewlett Packard 企業公司的紐約特別顧問(」發行人」), 有關發行人向承保人(如下所定義)發行及出售發行人(如下所定義)7.625% 強制可換股 C 系列(以下定義)的 30.000.000 股(以下為」優先股」),根據承保協議(「」),每股清盤優惠為每股 50 美元承保協議」)日期為 9 月 10 日, 2024 年由發行人及花旗集團環球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證券有限公司及瑞穗證券美國有限責任公司擔任代表之間(」代表」) 上市的承保人 就承保協議附表 I(」承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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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根據在此所述的意見,我們已審查並依賴滿足我們的認證或非認證的原本或副本的文件、公司記錄、協議、證書和其他工具,以及法律事項,我們已認為對於本意見的目的是必要或適當的,包括(i)在證券交易委員會(“","1":"")於2023年12月22日提交的註冊陳述書(表格S-3)(文件號:333-276221)(“","2":"")。相關的說明書日期為2023年12月22日(“","3":""),以及初步和最終的說明書補充(“","4":"")申報書)。精確於2023年12月22日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相關的說明書日期為2023年12月22日(“","2":""),以及初步和最終的說明書補充(“","3":"")」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精確於2023年12月22日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相關的說明書日期為2023年12月22日(“","2":""),以及初步和最終的說明書補充(“","3":"")基本說明書”)。精確於2023年12月22日由發行人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相關的說明書日期為2023年12月22日(“","3":""),以及初步和最終的說明書補充(“","4":"")最終說明書補充資料”及與基本說明書一起,即“最終說明書分别于2024年9月9日和9月10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关于优先股的文件》,根据《1933年证券法》和委员会的法规,分别根据规则424(b)(5)和规则424(b)(2)的规定,而提交的。證券法发行人的修订公司章程,截至本文日期经过修改和/或重申;(三)发行人的二次修订章程,截至本文日期经过修改和/或重申;(四)发行人董事会的决议(或适用的书面同意),以及财务和投资委员会和定价委员会。分别于2024年9月4日、9月4日和9月11日的会议上(或采取行动)通过;(五)关于优先股的自由书面宣传材料,根据《证券法》规定433号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日期为2024年9月10日;(六)关于所提交给特拉华州国务卿的指定证书,日期是2024年9月12日。董事會董事会、董事会金融和投资委员会以及董事会定价委员会根据2024年9月4日、9月4日和9月11日召开的会议(或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决议(或写作同意)。指定證明文件);(vii)承銷協議;以及(viii)用於證明優先股的示範或證書形式。我們亦就本意見所需進行的事實和法律調查進行了必要或適宜的檢查。在進行該等檢查並提出下文所述意見時,我們假定但未核實:(a)所有簽名的真實性;(b)提交給我們的所有文件的真實性為原件;(c)提交給我們的文件原件的真實性為經過認證的副本;(d)提交給我們的文件副本與原件一致;(e)該等文件原件的真實性;(f)提交給我們的經認證的副本確為該等原件真確的拷貝;(g)執行前述任何文件的個人的法律能力;以及(h)我們審查過的協譮、記錄、文件、工具和證書中所含信息、陳述和保證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我們是紐約州律師協會的成員,我們在這裡對除了德拉瓦州通用公司法(包括法定規定、德拉瓦州憲法的所有適用規定和報告的司法決定,解釋前述規定)之外的任何法律不表示任何意見。
 
基於上述事項,並根據所述之限制、假設和限制,我們認為:
 
(1) 在根據承銷協議的規定發行並交付優先股票的情況下,根據承銷協議設定的對價支付,該優先股票將被有效地發行,全額支付且不可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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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頁
(2) 發行人可根據指定書中的條款,當按照指定書的條款發行時,對應優先股轉換或贖回後可發行的每股普通股均有效發行。 並且如最終說明書所述, 將經過有效發行,全額支付並且不需要任何進一步評定。.
 
上述的觀點受(a)破產、無力償付、欺詐轉讓、重整、暫停償付和其他類似法律的影響,這些法律涉及或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執行;(b)普遍的公平原則(無論是在衡平法律程序中或訴訟程序中進行考慮);和(c)一個默示的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契約。此外,關於本意見書的任何特定問題在任何實際法院案件中的處理方式將部分取決於該案件的特定事實和情況,同時也將取決於法院如何選擇行使其一般可用的廣泛自由裁量權。
 
我们同意将本意见书副本作为8-K表格报告的附件,在发行人于本日申报时将其纳入到登记声明中。另外,我们同意在登记声明(包括相关的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补充说明书)中引用我们的机构,标题为“强制可转换优先股的有效性”。在发表这个同意意见时,我们并不承认我们属于《证券法》第7节规定的必须同意的人类别。本意见书仅适用于其发表日期,并且我们不承担(并特此否认任何)更新本意见的义务。
 
 
您真誠的,
   
 
/s/ Wachtell, Lipton, Rosen & Ka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