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4年9月13日提交給證券交易所的資料
證券法案檔案編號 333-269889
投資公司法案檔案編號 811-21465
證券交易委員會 及交易所
華盛頓特區,20549
表格 N-2
(勾選適當的方框)
☒ | 根據1933年證券法的登記聲明 | |
☐ | 生效前修訂三號 | |
☒ | 生效後修訂三號 | |
☒ | 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登記聲明 | |
☒ | 第13號修正案 |
(依憲章所指定的公司全名)
(主要執行辦公室的地址)
(註冊人的電話號碼,包括區號)
土地產業收入基金
(服務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
副本抄送至:
Thomas S. Harman
摩根路易士律師事務所
1111 Pennsylvania Avenue NW
華盛頓特區20004區
拟议的公开发行的大約日期:在注册声明生效日期后的各个时间點上。
☐若本表格所註冊的證券僅係根據股息或利息再投資計劃而發行,請選取該方框。
☒若本表所註冊的任何證券將根據1933年證券法(“證券法”)第415條規定,以延遲或連續方式發行,而非與股息再投資計劃有關的證券,請選取該方框。
☐若本表格是根據A.2條一般說明或其後修訂的註冊聲明書,請選取該方框。
☐若本表格是根據b條一般說明或其後修訂的註冊聲明書,且將根據證券法第462(e)條在提交至委員會後生效,請選取該方框。
☐如果此表格是根據一般說明b條款提交的,以根據證交法第413(b)條註冊額外證券或額外證券類別的後有效修訂,請勾選該框。
提議生效日期為(請勾選適當的框):
☐根據證券法第8(c)條宣告生效後即可生效。
如適用,請勾選以下框:
☐此後有效修訂指定先前提交的後有效修訂的新生效日期。
☐此表格是根據證券法462(b)條根據提供文件以申請註冊其他證券,並且已對同一提供的先前有效註冊申報文件進行證券法註冊聲明編號: .
請勾選適當的選項以描述登記人:
☒註冊的封閉式基金(在1940年《投資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下註冊的封閉式公司)。
☐業務發展公司(封閉式公司打算或已選擇按照投資公司法案作為業務發展公司進行監管)。
☐區間基金(註冊封閉式基金或業務發展公司依據投資公司法案第23c-3條規則進行定期回購要約)。
☒A.2合格(根據此表格的A.2通則合格以登記證券)。
著名老牌發行人(根據證券法405條規定定義的老牌發行人)。
☐如果是初創增長公司,請在選框內打勾,表示申報人已選擇不使用符合證券法第7(a)(2)(B)條款所規定的任何新的或修訂的財務會計準則的延長過渡期遵循
☐新申報人(在此申報前不滿12個日歷月根據投資公司法進行註冊或監管)
解說說明
CBRE全球房地產收益基金(“申報人”)的後效修正案3(註冊表格N-2,文件編號333-269889)(“註冊表格”)根據1933年修訂版證券法第462(d)條規定進行申報,僅用於提交註冊表格的某些展品。因此,此後效修正案3僅包括封面、說明事項和C部分。申報人特此參照引用 招股書和 附加信息聲明分別以A部分和b部分的形式提交,作為發行人在2023年2月21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註冊聲明表N-2的一部分(註冊號0001174947-23-000233)。
根據《證券法》第462(d)條的規定,本後續生效修正案3應在提交給SEC時生效。
C部分 – 其他信息
項目25 | 基本報表和展覽。 |
1. 基本報表。
A部分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1年,2020年,2019年,2018年,2017年,2016年,2015年,2014年和2013年的財務亮點。
B部分 - 財務報表包括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審計年度報告(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EDGAR存取號:0001193125-23-043544) (通過引用合并到B部分中)。
2. 展覽品。
1
2
3
第26項。營銷安排
有關註冊人、Trust股份的主要持有人和/或任何受托人為下列任何目的而訂立的安排的任何信息,即: (1) 為限制或限制與所發行的同類證券的銷售期間相同類別的其他證券;(2) 用於穩定所提供的任何證券的市場;或(3) 使每位受托人或經銷商對其參與的分銷負責,將包含在隨附的說明書補充資料(如有),並以此作為參考,並將其納入本文件。
第27項。發行和分銷其他開支
以下表格列出了與本註冊聲明中描述的發行相關的預估開支:
SEC註冊費用 | $ | 28,000 | ||
印刷和郵寄費用 | $ | 5,000 | ||
法律費用和支出 | $ | 65,000 | ||
會計費用 | $ | 25,000 | ||
紐交所上市費用 | $ | 50,000 | ||
雜項費用 | $ | 0 | ||
總計 | $ | 173,000 |
4
項目28。 | 受其控制或受共同控制的人 |
無。
項目29。 | 證券持有人數量 |
截至2024年7月30日:
課程標題 | 已解除期權數量 紀錄 持有人 | |||
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0.001美元 | 48,813 |
第30項事項。 | 賠償 |
根據註冊者協議和信託宣言第V條,以下規定由註冊者提供:
5.1 股東、受託人等不負個人責任. 信託的股東在此範疇內以其身分絕不對與信託資產、信託之行為、負責事項有關之人負任何個人責任。股東對於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在德拉瓦州《一般公司法》下成立之公司的股東所享有的個人責任限制也同樣適用。信託的受託人或官員以其身分在此範疇內對於與任何人的個人責任絕無任何負擔,唯有在由於惡意行為、故意不法行為、重大疏忽或對於其對此人職責的草率漠視等行為引發信託或其股東的責任時,才需負有責任;且,在前述例外情況下,所有此類人應僅向信託資產尋求滿足與信託事務有關之任何性質的要求。如果信託的任何股東、受託人或官員以其身分被訴訟程序追究任何此類責任,除了前述例外情況外,他將不因此承擔任何個人責任。對於本第5.1條的任何修訂或修改均不應對於該修訂或修改前的受託人或官員根據其在該修訂、修改之前的行為或不作為應享有的任何權利或保護產生不利影響。
5.2 強制性賠償(a)信託在此同意賠償在任何時候擔任信託受託人或官員(每一個此類人稱為「受益人」)之每一個人針對在本條第V章列出的任何身分之行事時所遭受的任何負債和費用,包括支付的金額以償付判決、和解金額或罰款、以及受益人在處理或了結任何民事或刑事的訴訟或其他程序——不論在哪個法院或行政或調查機構——中,無論他是否或曾經以當事人或其他方式參與其中,或是否或曾經受到威脅,而此類行事是因為他在本條第V章中的任何身分所啟動的;但在對任何事項上,只要受益人沒有善意地以合理的相信他的行動符合信託最佳利益,以及就任何刑事訴訟的情況,除非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行為是非法的,否則不得受到這裡稱為「導致無法賠償行為」的行為引起之責任。儘管前述規定,對於任何受益人自願作為原告提起的任何訴訟或其他程序,只有在這樣的情況下賠償才是強制性的:(1)由大多數受託人授權;或(2)由受益人提起訴訟以在該案件中執行根據本條例規定的應享有的賠償權。本宣言規定的賠償權將繼續對那些已停任為信託受託人或官員的人生效,並對他或她的繼承人、執行人及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效。對於本宣言的任何修正或重簽,或撤銷其任何條款,均不得限制或消除任何在任何時候擔任信託受託人或官員的人享有的任何福利,或根據其在該修訂、重簽或撤銷之前發生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享有的任何賠償權。
5
(b)不論前述內容如何,除非已經經過最終裁決或其他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或機構經審理確定,在此處提出應得到賠償的個案中,受款人確實有資格根據本項取得賠償,或者在缺乏此類判決的情況下,(1)非利益相關方或訴訟中的參與方的大多數信託董事以出具書面意見的方式確定,受款人有資格根據本項取得賠償,或者(2)即使該數量是可得到的,如果該多數確實這樣指示,獨立的法律顧問在書面意見中得出結論,認為受款人有資格根據本項取得賠償。一切對於支付防衛任何訴訟費用的提前支付的決定將按照下文第(c)段所規定的授權和方式進行。
(c)信託有義務提前支付有關辯護費用的款項,如果信託收到受款人的書面證明,受款人誠實相信賠償所需的行為標準已經達到,並且書面承諾賠償信託,除非後來確定受款人有資格獲得賠償,多數信託董事確定應支付賠償所需的行為標準似乎已經達到。此外,必須滿足以下至少一個條件:(i)受款人應提供足夠的擔保履行其承諾,(ii)受款人未來可能因任何合法償還而產生的損失,信託應受此類損失的保險,或者(iii)非利益相關方或該種多數票所決定的多數票所直接,獨立的法律顧問在書面意見中,應基於對可獲得事實的審查(而不是全面的審判式調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受款人最終將有資格獲得賠償。
(d)根據這些規定,任何受益人的權利均不排除任何其他在本聲明、信託的章程、任何法令、協議、股東或不是信託的利益關係人所投票的或理事所投票的擁有或將來獲得的任何其他權利,也不排除他或她依法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
(e) 在1940年法案和本聲明允許的任何限制下,信託有權力和職權對員工、代理人和為信託提供服務或應信託要求任何職位的其他人提供賠償和提前支付費用,範圍與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組織的公司對這些人提供賠償和提前支付費用的範圍相同,前提是該賠償已由大多數董事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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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不需要信託董事的保證金。依此而言,信託董事不得作為董事的身份就其在此項職責的履行提供任何保證金或其他擔保。
5.4 無需調查責任;保險等。與董事、信託任何官員、員工或代理人相處或與其交易的任何買方、貸方、轉賬代理人或其他人不需對任何假冒董事、上述官員、員工或代理人進行任何查詢,並且不對支付給董事、上述官員、員工或代理人的資金或財產的適用負責,無論是支付、借出或交付。所有涉及信託的債務、合約、承諾、文件、股份、信託的其他證券,以及與信託有關的每一項法律行為或其他事項均被視為由其執行者僅作為根據本聲明的董事或根據本聲明的職位,即信託的官員、員工或代理人執行或完成的。董事可以為保護信託財產、股東、董事、官員、員工和代理人的利益保持保險,保險金額由董事據其唯一判斷認為足以涵蓋可能產生的侵權責任,以及董事唯一判斷認為適當或根據1940年法案所要求的其他保險。
5.5 依賴專家等。 信託的每一位受託人、高級職員或雇員,在履行其職責時,對於因誠信地依賴信託的會計記錄或其他記錄、顧問的意見、信託的高級職員或雇員或由受託人以合理謹慎選擇的任何顧問、管理員、分銷商、選定的經銷商、會計師、估價師或其他專家或顧問向信託提交的報告,而導致的任何行為或不作為,均得得到充分和完全的合理辯護和保護,無論該顧問或專家是否也是受託人。
註冊者的投資諮詢協議第9條規定如下:
(a)信託特此同意對諮詢師以及諮詢師的董事、高級職員、員工、代理人、合作人和管理人,以及其董事、合作人、成員、高級職員、員工和代理人(包括應諮詢師的請求擔任另一實體的董事、高級職員、合作人、成員、受託人或類似職務的任何個人)(每個這樣的人為“受保護人”),承擔因該受保護人在本文或之後按照本文擔任上述職務行事所遭受的任何責任和費用(包括根據適用州法定提供的金額,以償付判決金、和解或罰款以及法律費用),在任何法院或管理或調查機構之前,該受保護人可能已經是或可能已經涉及作為一方或其他方式受到威脅的民事或刑事訴訟或其他訴訟等訴訟中,不論該受保護人是否善意地認為其行為符合信託最佳利益的功課記錄或其他記錄、律師意見或由信託的任何高級職員或雇員或由受託人以合理謹慎選擇的任何顧問、管理員、分銷商、選定的經銷商、會計師、估價師或其他專家或顧問向信託提交的報告;然而,對於以下事項,不應在此給予任何受保護人此處的負擔賠償:(1)對於任何受保護人對信託或其股東的任何責任或受賠償的任何費用,不應根據(i)故意不法行為、(ii)惡意、(iii)重大過失或(iv)對該受保護人在履行其職務中說明的任務的輕率忽視(本公告中提到的這些子句(i)到(iv)有時被稱為“使其無力行使的行為”),(2)對於任何由於解決或妥協付款而由受保護人處理的事項,根據共議裁決或其他方式,除非確定該解決或妥協符合信託的最佳利益且該受保護人善意地認為自己的行為符合信託的最佳利益並且沒有涉及受保護人的行為(3) 對於由任何受保護人自願作為原告提起的任何訴訟、訴訟或其他訴訟,只有在受託人全體董事的多數授權下才是強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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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trust應預先支付費用以針對可能在此處尋求賠償的行動進行辯護,如果trust收到無過失相信賠償所需標準已經滿足的被保護人的書面肯定並且有書面承諾將償還trust,除非事後確定被保護人有資格獲得這種賠償,並且如果trust的受託人確定了他們所知的事實不會排除賠償。此外,必須滿足以下至少一個條件:(A)被保護人應提供此等承諾的安全性,(B)trust應對因任何合法預先支付引起的損失進行保險,或(C)由在審查現成可用的事實的基礎上(而不是進行全面的審判式詢問),資本市場trust的三分之二多數由非「利害關係人」(在1940年法案第2(a)(19)條中定義)或案件當事人(「非相關方受託人」)的受託人或獨立的法律顧問的書面意見來判斷,有理由相信被保護人最終將有權獲得賠償。
(c) 所有有關賠償的決定應該根據以下方式進行:(1)在對該訴訟進行的法院或其他機構的最終判決中,確定此被保護人無需承擔責任或不因無法行使職責而承擔責任;或(2)在沒有這樣的決定的情況下,由trust的非「利害關係人」受託人的三分之二多數投票,或(如若無法獲得此類多數投票或即使可以取得此類多數投票,如果此類多數投票指示,可獨立法律顧問的書面意見。所有明確授權支出因辯護任何訴訟引起的費用的決定都應根據上述第(2)個子款進行。
根據這些條款,給予任何受償人的權利,不得排除受償人可能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就根據上述條款或其他方式向基金受託人、董事和控制人提供根據1933年證券法(經修訂)負責事項的補償而言,基金已經獲悉,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意見,將這種補償視為違反1933年證券法(經修訂)所表達的公共政策,因此無法執行。如果在由基金註冊所進行的證券事項中,在與成功辯護對任何訴訟或訴訟程序的過程中或根據任何保險單的付款以外,此類負債要求對基金提出補償(由董事、董事或控制人在與所註冊的證券相關聯的事項中遭受的或支付的費用),則基金,除非在其律師的意見中,此事已由控制判例解決,否則基金將向適當管轄區的法院提出問題,詢問其為之是否違背了該法中所表達的公共政策,並將遵從最終審結的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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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31。 | 投資顧問的業務與其他聯繫 |
CBR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sted Real Assets LLC(以下簡稱“顧問”),是根據德拉瓦州法律組織的有限責任公司,擔任本公司的投資顧問。本公司通過確認顧問及其任何董事或董事在過去兩個財政年度中沒有從事任何其他實質性業務、職業、職業或就業,除了在本公司擔任職務外,來滿足本項31的要求。顧問的董事和董事在本公司擔任的職位在以下一個或多個文件中披露:(1)本公司的附加資訊聲明;(2)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本公司的年度股東報告;和(3)依據1940年投資顧問法修訂檔案編號801-49083的顧問的Form ADV。
第32項。 | 賬戶和記錄的位置 |
登記機構的賬目,簿記和其他文件目前存放在登記機構的辦公室,即CBRE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sted Real Assets LLC辦公室,地址為Pennsylvania 19087 Radnor East Lancaster Avenue 555號套房120號,以及在紐約市240 Greenwich Street的The Bank Of New York Mellon辦公室,該辦公室是登記機構的保管人、管理人和證券轉讓代理人。
第33項。 | 管理服務 |
不適用。
第34項。 | 承諾 |
1. 不適用。
2. 不適用。
3. 申報人承諾:
(a) | 在發行或銷售期間,要對本登記聲明進行後續有效申明。 |
(1) | 按照1933年修訂版的證券法第10(a)(3)條規定需要包含的任何說明書。 |
(2) | 在登記聲明生效日期之後(或其最新的後續有效修正案)的任何事實或事件,以個別或合計方式,對在登記聲明中所設定的信息進行了重大變更。儘管如上所述,如果證券的總售價不超過已登記的售價,則可以依據適用法規第424(b)條,將證券的交易量增加或減少(如果交易量和價格的總變化不超過最大總售價的20%),並在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說明書中反映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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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包含有關分銷計劃的所有必要資料,而這些資料在登記聲明中尚未公開披露,或者對登記聲明中的該等資料進行了重大變更。 |
然而,提供的是一個條件,即在此生效日期之前簽訂合約的購買者,任何在註冊聲明或註冊聲明的一部分的招股書或在註冊聲明或註冊聲明的一部分引用或視為引用的文件中作出的陳述將不會取代或修改在此生效日期之前在註冊聲明或註冊聲明的一部分或在任何此類文件中作出的陳述。根據本章的(a)(1)、(a)(2)和(a)(3)條,本節所要求包含在發效郵件補充中的信息,如該信息已包含在申報人依據《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所法》第13條或第15(d)條向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並已作為可參考的報告納入在登記申請文件中,或者包含在根據424(b)規定提交的招股書中,作為登記申請文件的一部分。
(b) | 為了確定根據證券法承擔的任何責任,每一個對該登記申請文件的後續生效修訂都將視為一個新的有關所提供證券的登記申請文件,並且當時的證券發行將被視為該證券的初始真實發行。 |
(c) | 通過后續生效修訂來解除已登記證券中未售出的部分。 |
(d) | 為了確定根據證券法對任何買家的責任。 |
(1) | 如果申報人依賴於Rule 430B規定。 |
(A) | 根據Rule 424(b)(3)提交的每一份招股書將被視為登記申請文件的一部分,即該招股書被視為在提交日前作為登記申請文件的一部分。 |
(B) | 根據Rule 430B規定,根據Rule 424(b)(2)、(b)(5)或(b)(7)提交的每一份招股書,作為依據Rule 415(a)(1)(i)、(x)或(xi)進行的招股所需提供的根據《證券法》第10(a)條要求的信息,將被視為登記申請文件的一部分,在生效後首次使用的日期,或在招股書中描述的招股中首次出售證券的日期。根據Rule 430B規定,對於發行人以及那個日期是承銷人的任何人來說,該日期被視為與該招股書相關的登記申請文件的新生效日期,並且當時的證券發行將被視為該證券的初始真實發行。但是,對於在該生效日期之前簽訂銷售合同的買家來說,在登記申請文件或招股書中所進行的任何陳述都不會取代或修改在該生效日期前在登記申請文件或招股書中所進行的任何陳述。 |
(2) | 如果申報人受規則430C約束:根據證券法第424(b)條提交的每份招股書,作為與一項發行相關的登記聲明的一部分,除了依賴規則4300億或依賴規則430A提交的招股書之外,應被視為登記聲明的一部分並於生效後首次使用日期之後包含在登記聲明中。然而,提供,但前提是,在生效前向具有在該首次使用日期之前簽署銷售合同時間的購買者發出或銷售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的任何一部分或在其之前立即於此類文件中附錄或被認為附錄到登記聲明或招股書的任何一份文件中所作的任何聲明,將不會取代或修改在登記聲明中所作或在登記聲明的招股書中所作或在任何此類文件中在首次使用日期前的任何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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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為了確定根據證券法對任何購買者的登記人負責任: |
簽署的登記人承諾,在根據此登記聲明對登記人的證券進行初次發行的主要發行中,無論出售證券給購買者所使用的承銷方法為何,如果通過以下任何通信方式向該購買者提供或出售證券,則簽署的登記人將成為向該購買者出售方並視為向該購買者提供或銷售該等證券:
(1) | 登記人所需根據證券法第424條提交的與發行有關的任何登記人初步招股書或招股書; |
(2) | 由登記人自行編製或代表登記人製作或使用的涉及發行的自由書面招股書,或由登記人使用或參考的; |
(3) | 根據證券法第482條號令提供的涉及發行的其他自由書面招股書或廣告部分,其中包含有關登記人或其證券的重要信息,由登記人自行提供或代表登記人提供;並 |
(4) | 其他任何與發行人向買家提供的報價一樣的溝通。 |
4. 不適用。
5. 本發行人特此承諾,在判斷證券法下的任何責任時,根據《交易所法》第13(a)條或第15(d)條向登記申請書中納入的發行人年報每次提供的每次提及,將視為與其中提供的證券有關的新的登記聲明,並且在當時提供這些證券的奉獻將被視為是初次誠實的提供。
6. 就根據證券法須給予發行人的董事、高級職員和控制人士承擔責任的遣散費用而言,在根據前述條款或其他方式讓發行人可以根據此而承擔責任的情況下,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意見,此種賠償是違反《證券法》所表達的公共政策,因此是無法執行的。在以此等責任為理由對與註冊證券有關的董事、高級職員或控制人士提出賠償索賠時(不包括發行人支付的任何行動、訴訟或訴訟成功辯護的負擔或支付的費用),除非在顧問的意見中此事得到了解決,否則發行人將提交給適當司法管轄區的法院該問題,以確定其是否依插斷的判決而適用的公共政策。
7. 發行人承諾在書面或口頭要求收到後的兩個工作日內,以普通郵件或其他確保同樣及時交付的方式,發送任何附加信息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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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根據1933年的證券法和(或) 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的要求,本發行人已經按照其授權的要求在賓夕法尼亞州Radnor市代表本人在2024年9月13日簽署了此登記聲明。
CBRE 全球房地產收入基金 | |
/s/ Joseph P. Smith | |
Joseph P. Smith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根據1933年證券法的要求,此登記聲明已由以下人以指定的職位和日期簽署。
簽名 | 標題 | 日期 | ||
/s/ t. Ritson Ferguson* | 董事會成員 | With respect to each Underlying, 60.00% of its Starting Value. | ||
t. Ritson Ferguson | ||||
/s/ Asuka Nakahara* | 董事會成員 | With respect to each Underlying, 60.00% of its Starting Value. | ||
Asuka Nakahara | ||||
/s/ John R. Bartholdson* | 董事局成員 | With respect to each Underlying, 60.00% of its Starting Value. | ||
John R. Bartholdson | ||||
/s/ Leslie E. Greis* | 董事局成員 | With respect to each Underlying, 60.00% of its Starting Value. | ||
Leslie E. Greis | ||||
/s/ Heidi Stam* | Member of the Board of Trustees | With respect to each Underlying, 60.00% of its Starting Value. | ||
Heidi Stam | ||||
/s/ Peter Finnerty* | Member of the Board of Trustees | With respect to each Underlying, 60.00% of its Starting Value. | ||
Peter Finnerty | ||||
/s/ Jonathan A. Blome |
信安金融財務主管 | With respect to each Underlying, 60.00% of its Starting Value. | ||
Jonathan A. Blome |
/s/ Joseph P. Smith | |
* Joseph P. Smith, 代表法定代理人根據授權委托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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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99.H4 | 關於現場市場發行的分發協議,日期為2024年9月13日,由登記人和Foreside Fund Services, LLC簽訂 | |
EX-99.H5 | 關於現場市場發行的次級放售代理協議,日期為2024年9月13日,由Foreside Fund Services, LLC和UBS Securities LLC簽訂 | |
EX-99.N | KPMG LLP同意 | |
EX-99.S | 費用計算表 | |
EX-99.T | 授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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