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1
首席執行官的認證書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節通過的條款
我,劉素英,證明:
1. | 我已經審閱了Mountain Crest Acquisition Corp. V的第十季度10-Q報告。 |
2. | 基於本人所知,該報告中不包含任何虛假聲明或遺漏必要的重大事實而導致該報告中的言論在製作該報告的情況下引人誤導,涵蓋此報告的時段; |
3. | 基於本人所知,該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相關方面公正地呈現該註冊者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涵蓋此報告中所述的時間段; |
4. | 本公司的其他覈准人員和我負責爲本公司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證券交易所法規第13a-15(e)和第15d-15(e)條所定義)以及爲本公司建立和維護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證券交易所法規第13a-15(f)和第15d-15(f)條所定義),我們已經: |
a) | 設計這樣的揭示控制和程序,或在我的監督下引起這樣的揭示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該週期內涉及申報人的重要信息已由其他人員在這些實體內通知我們; |
b) | 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的監督下導致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以便按照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爲外部目的提供對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編制合理保證;和 |
c) | 根據這份報告,我對登記者的信息披露的控制和程序進行了評估,並就其有效性得出結論,該評估基於期間結束時的情況;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登記者的內部財務控制發生的變化,該變化發生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是登記者的第四財政季度),並且對登記者的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性產生影響; |
5. | 根據我們最近一次對內部財務控制的評估,我和登記代表的其他審定人已向登記者的審計委員會(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和審計委員會披露了: |
a) | 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的任何重要缺陷和重大弱點,這些缺陷或弱點合理地可能會對註冊者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
b) | 涉及註冊者內部控制的管理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其是否構成重要性。 |
日期:2024年9月13日
/s/ 劉素英 | |
劉素英 劉 | |
首席 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