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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 諸君諒知:特此,原告特此擬立並委任Tiffany m. King和Elaine S. Chin,單獨簽署,為原告真正及合法的法定代理人,以: (1) 代表原告,作為亨廷頓英格爾斯工業公司(下稱“公司”)的一名高級職員,在《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a)條及相關規則下執行第3、4和5表格; (2) 爲原告執行任何為此類表格3、4或5完成和簽署所需及及時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任何交易所或類似機構提交此類表格而進行的一切行動;及 (3) 執行衪認為對原告有益處、符合最佳利益或法律上要求的與上述事項有關的任何其他類型的行動,特此須知,根據此授權書由此類法定代理人代表原告簽署的文件應以此類法定代理人在其裁量下核准的形式和包含次法定代理人認可的條款和條件形式。 原告特此授予每位此類法定代理人執行任何和一切喪失行使此授權書中授予的任何權利和權力所需、必要或適當的一切行為和事情的完全權力和權威,完全具有意圖和目的,如同原告親自出席並全權代表或撤銷權力,特此批准並確認此類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所為或應由本授權書提供權利和權力之權能所法律執行或促成完成的,特此,本授權書顛回並確認。原告承認,前述擔任該職務的法定代理人並未擔任原告遵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6條的責任,也未擔任公司擔任前述原告的任何遵守責任。本授權書將有效直到原告不再需要針對原告對公司發行的證券的持有情況以及交易而提交第3、4和5表格停止,除非原告在遞交給前述法定代理人的簽署書面形式中及早撤銷。特此證明,原告已促成於2024年8月19日簽署本授權書。 ___/s/ Stewart H. Holmes______ Stewart H. Holm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