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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书 知悉所有相关人士: 本人特此指定并委任Tiffany M. King和Elaine S. Chin为本人真实合法的代理人,以单独签署本人之真实授权书,并代表本人行事:(1) 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及其附属规定第16(a)条款,作为亨廷顿英格尔斯工业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的董事,执行本人之名义以填写并提交3号、4号和5号表格;(2) 就本人需要填写、执行3号、4号或5号表格并及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任何证券交易所或类似机构提交此类表格,为本人进行一切必要或理想的行为; (3) 在前述事项方面采取任何其他行动,该授权人律师认为对于授权人有益、符合最佳利益或符合法律要求的行动,并且应该理解,根据本授权书由授权人律师代表授权人签署的文件应该符合律师自行酌情批准的形式和条款。 本人特此向每一位授权人律师授予全部权力和授权,以便于行使拥有的权利和授权所需的任何和所有行动和事物,与本人如若亲自在场时所能做到的一样完全到位,拥有替换或撤销的全部权力,特此以此授权书及在此授权书中被授权的权利和权力所执行的一切以及依靠此授权书进行的或导致的一切行为,无论是由此授权书之授权人律师或该授权人律师之替代人所行的,均予以肯定和确认。本人承认,上述董事进行此类行动是应本人的要求,但不构成董事对于遵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6条的责任,亦不构成本公司对于董事的上述责任的承担。 此授权书有效,直到本人不再需要根据本公司所发行的证券提交3号、4号和5号表格为止,除非本人以已签署书面形式交付给上述董事的撤销通知。本人特此以2024年8月26日为证,本授权书的执行者:Kirkland H. Donal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