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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2

 

依据2002年萨班尼斯-豪利法案第302条规定,信安金融主要财务官认证

 

我,Frank Orzechowski,证明:

 

1. 我已审阅NextTrip公司的10-Q季报;

 

2. 根据我所知,本报告中不含任何虚假陈述或为避过重要事实而遗漏必要的陈述,在考量作出这些陈述的情况下,对涵盖本报告所述期间的状况而言,其陈述非误导性的;

 

3. 以我的知识、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为基础,本报告所陈述的所有重大事项均对登记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和现金流量在全部方面相对公平地呈现了报告期间的情况;

 

4. 受托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们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与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定义))对于注册人并具有:

 

(a)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这些揭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 以确保与登记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由这些实体中的其他人通知我们, 尤其是在编制本季度报告期间;

 

(b) 根据我们的监督,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系统,或者导致这样的内部控制系统的设计,以合乎通常接受的会计原则,在外部目的下,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

 

(c) 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并根据评估结果在本报告中阐述了有关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该评估基于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结束日期;和

 

(d)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申报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的情况,为申报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发生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实质影响,或者有合理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实质影响的任何改变;和

 

5. 其他核数主管和我已根据最近的内部财务控制评估,向核数师和董事会稽核委员会(或对应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对于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如果对登记人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则合理地可能性;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公司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员工之欺诈行为,无论该行为是否具有实质性。

 

日期: 2024年9月16日

 

  作者: /s/ Frank Orzechowski
  名字: Frank Orzechowski
  职称:

首席财务官 财务主管,出纳

(财务和会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