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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1

 

根据《萨班斯-奥斯利法》第302条的规定,申请认证

 

我, Philipp Stratmann,证明:

 

1. 我已检阅了Ocean Power Technologies, Inc.的这份第二季度10-Q表格。
   
2. 我据实而知,本报告书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或遗漏的重要事实,必要时会说明使得报告书的陈述在特定的情况下不会误导关于报告期间;
   
3. 根据我的了解,包含在此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并涵盖了本报告所涉及的周期;
   
4. 我和其他证明负责人对于设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内部控制的责任(如交易所法13a-15(f)和15d-15(f)所定义)负有责任,我们已经:
   
(a) 我们在监督下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他人在这些实体中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登记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编写此报告的期间由其他人知悉;
   
(b)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造成了这样的内部财务报表控制设计,为了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对于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编制外部目的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 我们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类评估,对所述期间结束时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结论;
   
(d) 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为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内部财务报告管控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管控造成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管控造成实质性影响;
   
5. 已核明注册者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基于我们最近对内部控制资料报告的核心判断,向注册者的审计并行动委员以及其他执行等功能者接受产出。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人内部控制有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日期: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 菲利普·斯特拉特曼
  菲利普·斯特拉特曼
  总裁兼行政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