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展品
根據18 U.S.C.第1350節的規定的認證的PURSUANt;
根據致富金融(臨時代碼)第906條的規定通過採納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第節規定的部分
就Ocean Power Technologies, Inc.(以下簡稱“本公司”)截至2024年7月31日的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Form 10-Q,本公司總裁兼首席執行官Philipp Stratmann III特此證明,根據美國《刑法》第1350條,並根據2002年《薩班斯 - 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本人保證,據我所知:
(1) |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的《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正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2024年9月16日 | |
/s/ Philipp Stratmann | |
Philipp Stratmann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依照2002年沙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要求提供的此書面聲明原本已提供給公司並由公司保留,公司將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人員的要求提供給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