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13.2
证明
18 U.S.C. §1350,
根据制定
萨班斯 - 奥克利法案第906节的规定,本认证是基于公司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报告。我,Ernest Miller,担任公司的财务主管暂行代码证明如下:
关于Digihost Technology Inc. (以下简称“公司”)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年度20-F表格(以下简称“报告”),本人Paul Ciullo,作为公司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员,根据《美国法典》第1350条,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特此声明,据我所知:
(1) |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以所有重要方面为前提,公正地展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绩。 |
2024年9月16日
/s/ 保罗·乔洛 | ||
名称: | 保罗·乔洛 | |
标题: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 |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
前述证明仅用于遵守《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