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 13.1
證明
18 U.S.C. §1350,
根據制定
薩班斯 - 奧克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本認證是基於公司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報告。我,Ernest Miller,擔任公司的財務主管暫行代碼證明如下:
關於科技交易所公司(Digihost Technology Inc.)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年度報告(Form 20-F)已於本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該報告),我,Michel Amar,作爲該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根據18 U.S.C. §1350以及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特此確認,並向知悉:
(1) |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以所有重要方面爲前提,公正地展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業績。 |
2024年9月16日
/s/ Michel Amar | ||
名稱: | 米歇爾·阿馬爾 | |
標題: | 首席執行官 | |
簽名:/s/ Ian Lee |
前述證明僅用於遵守《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不得用於其他任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