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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 31.2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的认证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350节)

我,John Szczepanski,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Vince Holding Corp.的Form 10-Q的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重大事实的不实陈述或遗漏未能在制订陈述时必需的重大事实,并且在所涉及期间,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没有误导性;

3.基于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括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完整、真实地反映了登记者在本报告中呈现的时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

4.我们和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和内部控制过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

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或在我们的监管下促成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流程,以确保任何涉及公司及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都会在准备本报告的这段时间内通过其他员工了解;

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管下促成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证,保证按照通常公认的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评估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并根据此评估在本报告中呈报有关披露控制和流程在报告期末的有效性的结论;且

报道了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季度(以年度报告为例,为公司第四个财政季度)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发生的任何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

5.注册商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已经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披露,向注册商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 (或执行等效职能人员):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内部财务控制设计或操作上的重大缺点,这些缺陷在合理范围内可能对登记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涉及到管理或其他在公司财务报告监管上有重要角色的员工参与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都必须遵守以下所有规定。

/s/ John Szczepanski

John Szczepanski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官

姓名:Chee Hui Law(财务和会计主管)

 

202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