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展品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8条1350节认证书
18美国法典第1350篇
根据制定
萨班斯 - 奥克利法案第906节的规定,本认证是基于公司提交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截至2024年3月31日的10-Q季度报告。我,Ernest Miller,担任公司的财务主管暂行代码证明如下:
关于2024年3月31日报告的金属天空星收购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今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以下简称“报告”),本人在下面指定的日期和职责范围内,特此证明根据18 U.S.C.第1350条,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采纳,据本人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款的要求;
2. 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充分准确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日期:2024年9月18日 | 通过: | 何文曦 |
文曦 贺 | ||
首席执行官兼董事长 | ||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