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ex31-1.htm

 

展品 31.1

 

首席執行官證書
根據第302節

 

我,何文曦,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金屬天空科創板收購公司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陳述不會因發佈業務時的情況而變得誤導,在覆蓋本報告的時間內;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所有控件的相關方面公平地表現出登記者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情況,以及所報道的期間;

 

4. 註冊機構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與程序 (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定義的那樣) 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 (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那樣),並確實存在於註冊機構中:

 

a. 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 以確保與註冊人有關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由其他人員向我們披露 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此類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合併會計原則爲依據,爲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證,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編制。

 

c. 根據該評估,評估了註冊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就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作出陳述,該評估是基於該報告期末的情況進行的; 並

 

本報告中披露的是在發行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發行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任何會導致重大影響或很可能會導致重大影響發行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變化;和

 

5. 根據我們最近一次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評估,該註冊機構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向註冊機構的核數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員)披露:

 

a. 所有板塊內部財務控制設計或操作中存在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要弱點,可能對公司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不利影響; 和

 

b.無論材料與否,涉及登記者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

 

日期: 2024年9月18號 通過: 何文曦
    文曦 賀
    首席執行官兼董事長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