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5.1 2 tm2422402d4_ex5-1.htm EXHIBIT 5.1

 

展示文件5.1

 

 

 

2024年9月19日

 

夏威夷电力实业
夏威夷电力实业总部位于1001 Bishop Street, Suite 2900
夏威夷电力实业位于檀香山,邮编96813

 

回复:夏威夷电力实业公司的Form S-3注册声明

 

女士们,先生们:

 

夏威夷电力实业公司,夏威夷一家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在表格S-3ASR(文件编号333-282206)上提交了注册声明(连同附件一起,以下简称“苹果公司CEO库克大规模抛售股票,套现逾3亿港元,资金已存入上市公司设立的专项账户(“信托账户”),以公共股东(定义详见下文)为受益人的注册声明(FORM S-1)中所规定的一定金额及特定款项。信托账户中持有的基金类型(包括资金持有的利息)除支付公司税费以外,一旦实现以下最早的情况之一即可支取: (i) 完成首次(业务)组合;(ii) 如果公司未能在2025年3月3日之前完成首次(业务)组合,则可以赎回100%的发行股份(如下所述);或 (iii) 股东表决赎回发行股份。 若要批准修订本Amended and Restated Certificate,必须就修订对决定最早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的义务以在首次业务组合中允许赎回或未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首次业务组合即赎回100%的发行股份产生影响或涉及股东权益或首次业务组合前的活动(如第9.7节所述),对修订进行表决。发售期(“发售期”)所出售单位的组成部分的Common Stock股份的持有人(“发售股份”),不论这些发售股份是在发售期内还是在发售市场上的二级市场中购买,也不论这些持有人是公司的发起人,高管或董事,或上述任何关联方的子公司,均在此被称为“公共股东”。”)有关,该登记声明涉及最多16,208,318股(以下简称“”委员会:证券法1933年修正案(“证券法于2024年9月19日生效,“股票法”下的第415条规定,就公司普通股股票(无面值)的发行和销售(包括其他事项),不时根据规定而进行,不设上限普通股总发售价值高达2.5亿美元,并根据(“分销协议”)进行出售分销协议对应于2024年9月19日的“股票法”,由公司与富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巴克莱资本公司和古根海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代理商股份指2024年9月19日签署的公司与富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巴克莱资本公司和古根海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协议

 

此意见函根据《S-k法规601(b)(5)项规定,以供注册报告书之要求,17 C.F.R. § 229.601(b)(5)条之调整,并未对除公司股票有效发行事项之外的任何注册报告内容表示或暗示意见。

 

关于这一观点,我已检查了原件或副本,经过认证或以其他方式得到我满意的确认:(i)注册声明书;(ii)日期为2024年9月19日的招股说明书;基本展望书日期为2024年9月19日的招股补充说明书;招股书补充资料“ and together with the Base Prospectus, the ”招股书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和修正后的公司章程,截至目前的每次修订;(v)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书;董事会日前,于2024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根据分销协议的条款授权发行和销售股份以及注册告知书的授权文件(“ ... ”);决议以及(六)夏威夷商业注册部颁发的关于公司良好立场的证明书,日期为2024年8月27日;以及(七)分销协议。在适用或为了本意见所设定的基础上,我还对公司的其他记录、协议和文件的原件或经由认证或其他方式确认的副本进行了审查,并对其进行了满意的确认。

 

在我的审查中,我已经假设:(i) 所有自然人具有法律能力;(ii) 所有原始文件上的签名均真实有效;(iii) 所有作为原始文件进行审阅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iv) 所有作为原始文件副本进行审核的文件均符合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件;和(v) 所有公职人员的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我还假设:(i) 根据分销协议发行和出售的每股均以董事会或其指定的委员会根据决议授权的销售价格或价格为准;和(ii) 在销售和交付时,已在公司的股份登记簿中正当地进行了电子化形式发行股份的有效账面记录。

 

 

 

我是夏威夷州律师协会的成员 本意见仅在所有方面受夏威夷州法律管辖。

 

根据上述内容,并根据本文件中所列的限制、资格和假设,我认为:

 

1.该公司是根据夏威夷州法律合法成立、有效存在且良好运营的公司。

 

2.所有板块已经通过公司的一切必要公司决定授权。当(a)代表普通股的股份已经经过妥善签署、背书、登记和交付证书(或已妥善发行非凭证普通股)和(b)普通股已代表公司发行并按照《分销协议》的规定代表公司交付支付的代价,将被合法发行,全部已付款且无须再评估。

 

我在此同意将此意见作为公司提交给证监会的8-k表格的附件5.1,以及将此意见纳入注册声明中,并在关于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提到我,标记为“法律事项”。在给予此同意的同时,我并不承认我属于根据证券法第7条以及证监会制定的规则和法规中所要求同意的人员范畴。

 

  非常真诚地你的,
   
  /s/ Kurt K. Murao
   
  行政副总裁,首席行政官,总法律顾问和公司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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