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ument展示31(b)
根據認證
根據規則13a-14(a)
我,Carrie L. Anderson,证明:
1. 我已審閱了金寶湯公司的這份10-k年度報告;
2. 根據我的了解,這份報告沒有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者遺漏必要的事實陳述,以使在發表陳述時的情況下,不使陳述對於此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具有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以及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資訊,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登記者截至本報告呈交日和呈交期間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量。
4. 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所定義)為申報人並已經: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促使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申報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由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通知我們,特別是在編製本報告的期間。
b)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造成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合乎普遍會計準則的外部用途之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編製提供合理的保證;
c)評估了申報人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對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的結論,根據報告期結束之日進行了評估;並
d) 本報告中披露過最近財政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而言,為該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在登記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發生的任何變更,而該變更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
5. 其他認證主管與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表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者的審計師和登記者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具有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所有對於內部控制在財務報告的設計或運作上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可能會對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牽涉具有重要角色於登記者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詐欺行為,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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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 Carrie L. Anderson | |
| | 名字: | | Carrie L. Anderson | |
| | 職稱: |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執行副總裁兼首席財務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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