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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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hibit_12-2.htm
EXHIBIT 12.2
展覽12.2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根據13a-14(a)規定需要的認證
我,Uri Birenberg,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大麻股公司20-F表格的此修正案第1號 ("發行人");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 或者省略了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所述陳述在報告期內的情況下,不誤導性,關於本報告涵蓋的時間段。
日期:2024年9月19日
簽字人:
「Uri Birenberg」
Uri Birenberg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