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12.2 3 exhibit_12-2.htm EXHIBIT 12.2

展覽12.2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根據13a-14(a)規定需要的認證
 
我,Uri Birenberg,證明:
 
1. 我已經審閱了大麻股公司20-F表格的此修正案第1號 ("發行人");
 
2.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 或者省略了必要的重大事實,以使所述陳述在報告期內的情況下,不誤導性,關於本報告涵蓋的時間段。
 
日期:2024年9月19日
簽字人:
「Uri Birenberg」  
    Uri Birenberg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