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奧倫·舒斯特
激勵補償回收政策
Im Cannabis Corp.(以下簡稱「公司」)的董事會認爲,創建並保持強調誠實和問責的文化,並強調公司的報酬理念,符合公司及股東的最佳利益。因此,董事會制定了這項政策,規定在公司因重大違規公司未達到美國聯邦證券法相關財務報告要求而被要求進行會計重述時,應回收錯誤發放的激勵補償。公司美國聯邦證券法(以下簡稱「法律」)政策本政策旨在遵守1934年修正法案(「證券交易法」)第10D節的規定。使擁有公司註冊證券類別10%以上股權的官員、董事或實際股東代表簽署人遞交表格3、4和5(包括修正版及有關聯合遞交協議),符合證券交易法案第16(a)條及其下屬規則規定的要求;本政策要遵守納斯達克或任何將來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和上市標準。
本政策將由董事會或根據董事會指定的薪酬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根據需要,所有對董事會的引用在此都應視爲對委員會的引用。董事會作出的任何決定對所有受影響的個人具有最終和約束力。
除非董事會另有決定,否則在本政策中,“「覆蓋的執行官」是指根據委員會在符合上市標準、第10D-1條規則和第10D-1(d)條規定的執行官定義確定的公司現任和前任高級管理人員。” 意指
一名現任或前任員工,該員工被公司確定爲公司的總裁、首席財務官、首席會計官(如果沒有這樣的會計官,其控制器),公司主要業務部門、部門或職能(如銷售、管理或財務)負責的任何副總裁,執行
公司的其他任何具有政策制定職能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的任何其他人員(包括公司的執行官)進行類似政策制定職能。 「政策制定職能」 不包括不重要的政策制定職能。
該政策涵蓋了在成爲覆蓋執行官並服務爲覆蓋執行官期間任何時候收到的激勵報酬。
在發生會計重述的情況下,公司將盡快收回在公司被要求準備會計重述的日期之前三個已完成會計年度中由任何覆蓋執行官收到的超額激勵報酬,包括《交易所法》第10D-1條規定的公司會計年度更改導致的過渡期。激勵報酬被視爲在達到激勵報酬獎勵指定的財務報告指標的公司會計期間中「收到」,即使激勵報酬的支付或授予發生在該期間結束後。 「收到」 在激勵報酬獎勵規定的財務報告指標達到後,即使支付或授予激勵報酬在該期結束後進行,也被視爲在公司的財務期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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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Definition of Accounting Re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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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Policy, an “會計重述” means the Company is required to prepare an accounting
restatement of its financial statements filed with the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 (the “SEC”) due to the Company’s material noncompliance with any financial reporting requirements under the U.S.
federal securities laws (including any required accounting restatement to correct an error in previously issued financial statements that is material to the previously issued financial statements, or that would result in a material misstatement if
the error were corrected in the current period or left uncorrected in the current period).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time when the Company is 「required」 根據適用的SEC和國家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和法規,應制定會計修正聲明。
會計修正聲明不包括財務報表變化不是由於重大違反財務報告要求而導致的情況,例如但不限於:(i)應用會計準則的變更;(ii)由於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變更而導致可報告部門信息修訂;(iii)因停止經營而導致的再分類;(iv)應用報告實體的變更,例如在共同控制下的實體重組;
(v)與先前的業務組合相關的計提金額調整;以及(vi)股票拆分、股票派息、股票合併等對資本結構的變更。
根據本政策,「」是指完全或部分基於財務報告指標達成而授予、獲得或歸屬的任何補償,包括但不限於:激勵補償”是指完全或部分基於財務報表衡量標準完成的任何報酬,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短期和長期激勵計劃下的獎金或獎勵,公司股權激勵計劃下的授予和獎勵,以及將此類獎金或獎勵貢獻給公司的遞延薪酬計劃或其他非稅合格計劃。毫無疑問,公司的非合格遞延薪酬計劃下延期的激勵報酬(強制性或自願性)以及其匹配金額和收益受本政策的約束。激勵報酬不包括不考慮財務報表衡量標準完成的獎勵,例如時間分期獎勵、酌情獎勵和完全基於主觀標準、戰略措施或業務措施的獎勵。
「財務報告衡量指標」是根據編制公司財務報表(包括非GAAP財務衡量指標)和從這些財務報表中完全或部分派生的衡量指標所確定和呈現的。毫無疑問,財務報告衡量指標包括股票價格和股東總回報。爲了避免疑義,財務報告衡量指標不必在財務報表中呈現或在向SEC提交的申報文件中包含,以便成爲本政策目的下的財務報告衡量指標。 要從被修正的賬目中恢復的金額將是被修正的賬目中的被覆蓋高管的激勵報酬超過其基於被修正賬目中所包含的被修正金額的激勵報酬的金額。所有金額均按稅前計算,不考慮繳納的稅款。
對於基於股票價格或股東總回報等財務報告衡量指標的激勵報酬,如果超額報酬的金額不能直接從會計重新計算的信息中進行數學重新計算,則董事會將根據該財務報告衡量指標在會計重新計算對其上報激勵報酬的影響的合理估計來計算應償還的金額。公司將保留該合理估計的文件,並將向適用的國家證券交易所提供該文件。
即使量度指標未在財務報表中呈現或在向SEC提交的申報文件中包含,只要該指標是的量度指標,便被認定爲量度報告衡量指標。
「財務報告衡量指標」是根據編制公司財務報表(包括非GAAP財務衡量指標)和從這些財務報表中完全或部分派生的衡量指標所確定和呈現的。毫無疑問,財務報告衡量指標包括股票價格和股東總回報。爲了避免疑義,財務報告衡量指標不必在財務報表中呈現或在向SEC提交的申報文件中包含,以便成爲本政策目的下的財務報告衡量指標。
董事會將根據其唯一裁量權,確定本合同下合理迅速回收超過激勵報酬的方法。這些方法可能包括但不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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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放棄在公司延期薪酬計劃下的任何激勵報酬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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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將回收的金額從被保障高管可能在將來獲得的任何報酬或激勵報酬中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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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董事會判斷,採取法律允許的任何其他補救和收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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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適用法律,公司不得爲覆蓋高管因錯誤授予的激勵報酬損失而提供擔保,也不得支付或報銷任何保險保單的保費;公司不得向任何覆蓋高管墊付任何費用或開支,以收回超過激勵報酬。
董事會有權對本政策進行解釋和解讀,並作出一切必要、適當或建議的決定,以便管理本政策。本政策的解釋應與《交易所法》第10D條的要求以及SEC或任何國家證券交易所制定的適用規則或標準保持一致。
本政策的有效日期爲2023年10月2日(“"生效日期。)。本政策適用於自生效日起,由任何截至自生效日後的財政期間的財務信息所基於或衍生出的財務報告指標達成的覆蓋高管所獲得的激勵報酬。此外,本政策旨在成爲並將成爲公司自生效日後建立或維護的任何激勵報酬協議、計劃或方案的重要條款和條件。
董事會有權自行決定不時修訂本政策,並應根據《交易所法》第10D條下SEC制定的法規變化和遵守納斯達克或任何其他股票交易所在將來的制定的任何規則或標準而修訂本政策。
董事會打算將該政策充分適用於法律。董事會可能要求任何在生效日期之後接收的關於激勵性薪酬的僱傭協議或類似協議,作爲獲得任何相關收益的條件,要求受覆蓋高級主管同意遵守本政策的條款。除了本政策下的任何權利之外,公司還可依照僱傭協議或類似協議的條款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在其他賠償回收權利之外採取(一)其他補救措施或回收賠償的權利,除非任何此類協議明確禁止此類回收權利;及(二)適用的其他法律賠償權利。本政策的規定是在不排除公司根據2002年美國《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4條和其他適用法律下進行償還的任何權利之外的額外權利。
公司將根據本政策收回超額激勵性薪酬,除非滿足某些條件且董事會判斷回收不可行,所有這些均按照《交易法》第10D-1條和納斯達克規則或公司未來上市的其他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執行。
本政策對所有受覆蓋高級主管及其受益人、繼承人、執行人、監護人或其他法定代表具有約束力。
採納日期: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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