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展览31.2
依据认证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和第15d-14(a)条规定: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条所通过的措施
本人,约翰‧W‧迪特里奇(John W. Dietrich),证明:
1.我已经审阅了联邦快递公司(以下简称“申报人”)的第10-Q季度报告;
2.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不包含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必要的重大事实,以使在制定这些陈述时,以此种情况,基于期间所涵盖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知识,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本报告中合理地以所有要素展示了登记人的财务状况、业绩和现金流量,并展示了本报告中所呈现的时期。
4.本公司的另一名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对外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款的定义)以及内部控制公司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款的定义)并已经:
(a)我们设计或监督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申报人及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在这些实体内的他人向我们知会,特别是在编制本报告期间;
(b)在我们的监管下,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提供合理保证,为符合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的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财务报表的准备。
(c)根据该评估报告,在本报告期限内,对于申报者披露的控制和程序的效力进行了评估,并就此发表了我们的结论;
(d)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本登记申报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造成重大影响或有合理可能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化;并
5.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该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该注册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相等职责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制度的设计或操作上的重大不足,这些缺陷可能会对报告者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只要涉及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
日期: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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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约翰·迪特里希 |
约翰·迪特里希 |
执行副总裁和。 |
致富金融(临时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