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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品10.2

根據條款606(a)(6)的規定,本文件中標記爲[#]的某些信息已被刪除。 S-K 因爲披露此類信息將構成對個人隱私的明顯不必要的侵犯。

航空飛行支援和飛行機組

服務協議

這份航空飛行支援和飛行機組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協議該協議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期。弗雷德裏克·W·史密斯,個人與聯邦快遞公司之間的協議運營商-5g聯邦快遞公司,一家特拉華州公司與弗雷德裏克·W·史密斯個人之間的協議tsxv”).

見證:

鑑於 ,[#]有限責任公司,是一家位於特拉華州的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 ),擁有2018年福萊特巴德公司的CL-600-2B16型(挑戰者650)飛機,製造商序列號爲[#],註冊號爲[#],配備兩臺通用電氣CF34-3B型飛機發動機,製造商序列號爲[#]和[#],以及一臺霍尼韋爾GTCP36-150型輔助發電機。所有者擁有那架2018年的龐巴迪公司CL-600-2B16型(挑戰者650)飛機,製造商序列號爲[#]和美國國籍和註冊標誌[#](即將更改爲[#]), 配備兩臺通用電氣CF34-3B型飛機發動機,製造商序列號爲[#]和[#],以及一臺霍尼韋爾GTCP36-150型輔助發電機。 CL-600-2B16型(挑戰者650)飛機,製造商序列號爲[#]和美國國籍和註冊標誌[#](即將更改爲[#]), 配備兩臺通用電氣CF34-3B型飛機發動機,製造商序列號爲[#]和[#],以及一臺霍尼韋爾GTCP36-150型輔助發電機,是由特拉華州[#]有限公司所有。 挑戰者650飛機的製造商序列號是[#],由特拉華州的[#]有限公司所有。 該CL-600-2B16型(挑戰者650)飛機的製造商序列號爲[#],由[#]公司所有。 航空公司擁有一架2018年龐巴迪公司CL-600-2B16型(挑戰者650)飛機,製造商序列號爲[#]和美國國籍和註冊標誌[#](即將更改爲[#]),配備有兩臺通用電氣CF34-3B型飛機發動機,製造商序列號爲[#]和[#],以及一臺霍尼韋爾GTCP36-150型輔助發電機。 擁有該挑戰者650飛機,製造商序列號爲[#],配備兩臺通用電氣的發動機,製造商序列號爲[#]和[#],以及一臺霍尼韋爾的輔助發電機。 輔助動力裝置與製造商的序列號[#]及隨時安裝在該飛機上或與之相連的設備、傢俱、附屬物、起落架、儀器、元件和零部件(統稱爲“飛機”);

鑑於與本協議同時,所有人作爲出租方,運營商作爲承租方,簽訂了相應的飛機幹租協議(以下簡稱“運營商幹租),根據該協議,運營商可以間斷地從所有人那裏對飛機進行幹租 非專有 非連續的 基礎,詳細描述如下;

鑑於,所有者和服務提供方是根據某個特定的航空承租協議支付給當事方的款項,該協議的目的是爲了提供某些飛機維修、管理、加油、機庫和保險服務,以造福於機主、服務提供方和其他飛機承租人,詳細描述如下; 涉及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000的任何重大法律訴訟或仲裁的開啓或解決,或由任何公司放棄、終止、解決或妥協任何有價值權益或超過人民幣5,000,000的任何負債;和 根據某個特定的航空幹租合同,服務提供方同意提供某些飛機維修、管理、加油、機庫和保險服務,以造福於機主、服務提供方和其他飛機承租人,詳細描述如下;

鑑於,服務提供方具有管理、維修和飛行支持類似飛機的豐富經驗,詳細描述如下;

鑑於操作員希望與服務提供商合作,爲操作員在每次飛行任務期間提供特定的飛行支持管理、機組和其他諮詢和支持服務,根據操作租賃協議,根據操作租賃協議(每個爲「運營商租賃協議」)的使用和運營控制,使用和其他其他限定在飛行支持管理、機組和其他諮詢和支持服務下的服務提供商,用於操作員在飛行任務期間的每次操作租賃協議的使用和運營控制的飛機期間,根據操作員租賃協議(每個爲「操作員租賃協議」)的使用和運營控制,對飛機和操作者的使用和運營(每個爲「期間」)提供諮詢與支持服務運營者旅行”).

servicenow, 因此在考慮本協議中的共同承諾和其他有價值的對價的情況下,各方特此約定如下:

 

1.

一般支持服務服務提供商同意爲期間(如下定義)中的每個運營者旅行提供與飛機和操作者使用和運營有關的諮詢和支持服務(每個爲「一般支持服務」)一般支持服務,包括以下服務:

 

  1.1.

總體來說。服務提供商同意爲運營商的利益並根據運營商的指示,應當以合理謹慎的態度通知和協助調度、計劃、管理和維護飛機,以符合運營商的航空器租賃要求、適用的保險覆蓋範圍,並符合聯邦航空管理局(通用電氣),以及適用的法規要求和指導標準,服務提供商應當指導和協助運營商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聯邦航空法規(聯邦航空局),以及服務提供商應當指導和協助運營商在此類運營商行程期間符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聯邦航空法規(FARs),涉及飛機的運營和維護。

表[#]所示的信息已根據S-k規定第606(A)(6)項進行了刪除,因爲披露此類信息將構成對個人隱私的明顯不合理侵犯。


  1.2.

離開自家基地的庫房/停機棚服務供應商應盡商業上的合理努力,按照其自家飛機的正常營運程序和行業標準的保養要求,安排飛機在離開其自家基地(運營商租賃合約中所定義)的情況下,始終能得到適當的保護和儲存。

 

  1.3.

維修和修理服務在每個運營商航班中,服務供應商應指導和幫助運營商遵守FAA的所有適用服務、維修、修理和大修法規以及航空適航指令,並指導運營商遵守適用的飛機機體、發動機、螺旋槳、附件以及安裝在飛機上的零部件的維護、服務、修理和大修手冊以及製造商發表的強制性服務公告,這些都是根據運營商租賃合約對運營商的要求。

 

  1.4.

保險根據運營商租賃合約的條款,並為了所有運營商航班的目的,服務供應商應指導和幫助運營商在合約期間始終購買並保持有效的保險政策,具體內容請參閱運營商租賃合約。

 

  1.5.

記錄和管理在所有運營商航班中,服務供應商應協助並指導運營商創建和維護飛行日誌和其他運營、維護和修理、檢查、管理和會計記錄,包括飛機的所有飛行操作以及本協議下提供的服務(如下所定義)。在合約期間,服務供應商應協助運營商對運營商航班的飛機操作和維修記錄進行審核。

 

  1.6.

FAA聯絡人服務供應商應協助運營商與FAA溝通,就運營商的航班和飛機事宜遵守FARs對運營商所設立的相關要求。

 

  1.7.

其他服務服務供應商應在運營商的航班期間,對飛機進行檢查、操作和管理提供合理所需的協助和建議,包括但不限於協助運營商安排飛機並與所有者和服務供應商協調航班時間表,作為飛機的租賃人。

 

2.

運營商對飛機的操作;操作控制服務供應商同意在合同期內為每一個運營商的航班提供與飛機和運營商的第91部運營有關的建議、諮詢、協助和飛行作業支援服務(以下簡稱“飛行支援服務”和“一般支援服務”合稱為“服務()包括下列服務,並根據以下限制和條件:

 

  2.1.

機組人員在所有運營商行程中,服務提供商同意協助運營商聘請所有必要的飛行員和任何其他所需的飛航人員(“運營商客機飛行組員”)進行代表運營商的飛行任務。飛行組員在執行代表運營商的飛行任務期間,飛行組員只包括持有相關證書、接受過全面培訓並具備飛行所需資格的飛行員,其應符合保險單所要求的飛行員保證,並遵照服務提供商的正常營運程序和適用的機組工作時間要求。

 

  2.2.

服務提供商就業飛行組員的每個成員都將在合同期內由服務提供商雇傭並支付。運營商可以隨時出於任何原因要求服務提供商終止將任何特定人員分派給運營商的飛行任務,服務提供商應立即遵守該要求。服務提供商應及時向運營商報告飛行組員的資格和表現,並就繼續分派給運營商的可行性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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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授權書在所有運營商行程中,服務提供商應協助運營商獲得運營商在經營飛機之前進行任何計劃飛行和使用飛機所需的任何許可和授權。

 

  2.4.

航班支援和計劃;燃料和潤滑劑在所有運營商行程中,服務供應商應向運營商提供航班計劃和操作的所有方面的建議和協助,包括但不限於: (i)安排降落許可、清關和地面支援; (ii)維護適當的航行地圖和航圖; (iii)維護和利用適當的天氣和航班計劃來安全和高效地計劃航班。服務提供商應協助安排飛機的燃料加注、潤滑劑服務和所有其他耗材,在基地以及如有需要的其他地點。此外,運營商承認運營商的所有航班均被歸類為「非商業航班」(根據FARs第91部分的定義),因此應根據航空燃料相應的聯邦稅加以課徵。 「非商業」 (根據FARs第91部分的定義),因此對航空燃料應徵收適當的聯邦稅。

 

  2.5.

操作控制運營商和服務提供商特此明確同意並確認,在運營商進行的所有航班的所有階段,運營商應行使飛機的操作控制權。此外,在飛機被運營商所持有的所有時間內,運營商應具有並保留飛機的獨占持有、指揮和控制權。此外,運營商通過行使運營者對啟動、進行或終止航班的權限來進一步確認操作控制。運營商選擇不僱用自己的飛行員,而是與服務提供商及其員工或獨立承包商飛行員簽訂飛行員服務合同。儘管飛行人員由服務提供商為運營商的航班提供,但在這些航班的所有階段和任何時間,飛行人員均完全服從運營商的指揮和控制,服務提供商應要求分配給運營商航班的飛行人員確認運營商的操作控制權。

 

  2.6.

飛行安全決策儘管在操作者進行的任何飛行期間,操作者應具有飛機的操作控制權,但操作者和服務提供者明確承認並同意,根據《聯邦航空法規》(FAR)第91.3條的規定,機長(根據FAR第1.1條的定義)對飛行的安全操作負有責任,並有權在其自主裁量下行使最終權限,以確保飛機、機組人員、乘客和任何其他人員和/或財產的安全。在機長的判斷下,機長不得因終止任何飛行、拒絕開始任何飛行或採取任何其他與飛行有關的行動而對操作者與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損失、傷害、損壞或延誤承擔任何責任。

 

3.

報酬和費用報銷通常情況下,操作者應對由於操作者進行操作,使用和運營飛機而產生的任何和所有的支援服務和飛行機組成本、燃料和其他直接營運費用、收費、費用或評估負責。為了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給予考慮,操作者應向服務提供者支付以下金額:(i)服務提供者為了為操作者提供服務而產生的每月經常性費用(不包括飛行機組成本);(ii)與操作飛行機組分配給操作者的飛行有關的相應商業合理的按小時或按日收費、培訓費用和類似的合格費用,該金額不得低於可比的非關聯交易(統稱為“飛行機組成本”)非飛行 非機組人員經常性費用機組成本);以及(iii)運營商運行所需的燃油和其他直接運營成本的補償,并實際且合理地提供第三方費用(附件提供),這些費用與運營商之旅直接相關(“ 附件A ”)。服務供應商應在運營商之旅結束後的30個日曆月內向運營商按照運營商之旅的費用計算方式進行計費(“營業費用”。在運營商之旅結束後的30個日曆月內,服務供應商應向運營商收取Non-Flight 乘員日常費用、航空乘務費用以及營業費用(“ 非飛行(Non-Flight) ”. 帳單截止日期指運營商之旅結束後30個日曆月內(發票截止日期”;但前提是,如果運營商之行的任何費用在發票截止日期前尚未由服務提供商給出帳單,則服務提供商應在合理可行之後盡快給運營商出帳單。運營商應在收到後的十五(15)天內支付所有此類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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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條款和終止。

 

  4.1.

本協議的期限爲一(1)年,自生效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結束(「協議期限」),除非根據本協議提前終止。初始期限在初始期限屆滿後,本協議的條款將自動續訂,續訂爲額外的期限(每個期限稱爲「續訂期限」,與初始期限一起稱爲「協議期限」)。 一年 在初始期限屆滿後,本協議的條款將自動續訂,續訂爲額外的期限(每個期限稱爲「續訂期限」,與初始期限一起稱爲「協議期限」)。續簽條款在初始期限屆滿後,本協議的條款將自動續訂,續訂爲額外的期限(每個期限稱爲「續訂期限」,與初始期限一起稱爲「協議期限」)。術語”).

 

  4.2.

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以任何原因或無原因終止本協議,但必須提前至少三十天向對方書面通知。在任何終止生效之前,運營商必須支付給服務提供商本協議項下到該日期爲止已應計及未償付的所有金額。

 

5.

服務提供商的承諾和保證。 服務提供商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5.1.

服務提供商是依據德拉華州法律有效成立和存在的法人,代表服務提供商簽署本協議的人具有充分的權力和權威,通過此次簽署將以本協議約束服務提供商;

 

  5.2.

沒有任何訴訟、糾紛或訴訟正在對服務提供商進行中或被威脅,這些訴訟將在任何實質性方式上損害服務提供商對本協議的執行、交付或履行;

 

  5.3.

服務提供商在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執行中已經獲得了所有必要的有限責任公司行動的授權,並且不違反服務提供商的章程、公司章程、任何政府法規或服務提供商可能與其他方當下存在的任何其他協議;並

 

  5.4.

服務提供商沒有任何限制性規定,不論是否經過通知、時間的流逝或兩者兼施,均未禁止或違反或與本協議相沖突。

 

6.

運營商-5g的聲明和保證。 運營商聲明並保證如下:

 

  6.1.

運營商有充分的權力和權限執行本協議,並通過此協議約束自己;

 

  6.2.

目前沒有任何針對運營商的訴訟或威脅行動,該行動會在任何實質性方式上影響運營商對本協議的執行、交付或履行;

 

  6.3.

運營商執行和交付本協議以及履行其根據該協議所負的義務不會與任何政府法規或運營商目前與其他方面可能存在的其他協議發生衝突;

 

  6.4.

運營商沒有受到任何限制,該限制可能會在給予通知、經過時間或兩者兼而有之的情況下,禁止或違反或與本協議衝突;

 

7.

留置權服務提供商將確保因其行爲而導致的任何留置權不會被服務提供商或第三方設定或置於飛機上。服務提供商應在得知不符合這些條款的任何留置權時及時通知運營商。服務提供商將自行承擔所有必要行動的費用和支出,一旦得知任何此類留置權或擔保,將及時解除並完全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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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違約事件.

 

  8.1.

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均構成本協議下的違約事件(每個均稱爲“違約事件”):

 

  8.1.1.

運營商未能在到期後十(10)天內支付到期的任何金額;或

 

  8.1.2.

運營商違反或不履行約定在本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條款、義務或控件; 非貨幣 任何自然條款設置的條件,連同未能在收到服務提供商有關收到書面通知後二十(20)天內消除此類違反或違約的情況;

 

  8.2.

在運營商發生任何此類違約事件並持續期間,服務提供商可自行選擇行使下列任何一項(1)或多項補救措施:

 

  8.2.1.

書面通知終止本協議;

 

  8.2.2.

採取適當的法院訴訟行動,以強制運營商履行本協議的相關契約和條款,或爲其違約而索取損失賠償; 或

 

  8.2.3.

行使其他可能適用於適用法律或平等法下的權利或救濟。根據此處的通知,只有在服務提供者通知之後才會終止。

 

  8.3.

在此提及的任何補救措施都不作爲專有,而是累積的,並且是另外任何上述或法律或平等法下服務提供者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的補充。服務提供者在此之下明示放棄任何違約事件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放棄,均不構成對任何未來或隨後的違約事件的放棄,服務提供者在行使或未行使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補救措施上的任何延遲均不構成放棄,服務提供者對任一場合的任何放棄均不得解釋爲對將來的任何場合或其他任何目的的放棄。服務提供者對任何特定權利的單獨或部分行使均不會使該權利耗盡或構成放棄本協議中規定的任何其他權利。

 

9.

謹慎醫療;釋放和賠償服務提供商應在本協議中 contemplat的服務提供中保持一切盡職謹慎

 

10.

選擇法律此協議已在田納西州協商和交付,並應在所有方面受田納西州法律管轄和解釋,包括所有施工、有效性和履行事宜,不受其法律衝突規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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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通知所有通信、聲明、要求、同意、指示、批准、指令、請求和通知,根據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且在交付後視為已經適當地給予或製作,或以註冊郵件方式發送的後五(5)個工作日送達,送達時需要回執,運費預付,或由隔夜快遞發送的情況下,在下文指定的地址的下一個工作日送達:

 

如果給運營商:    Frederick W. Smith
   942 S. Shady Grove Road
   Memphis, TN 38120
   電話:[#]
抄送:    [#]
如果是給服務供應商:    聯邦快遞公司
   2461 Democrat Road Hangar 20,
   孟菲斯,TN 38118
   董事,聯邦快遞公司航空部
   電話:[#]
抄送:    聯邦快遞公司
   3620 Hacks Cross Road, b 建築,3號樓層:33 樓層,
   田納西州美菲斯,郵政編碼38125
   董事Attn,航空和交通運輸業務,法律部門
   電話:[#]

 

12.

雜項費用.

 

  12.1.

本協議擬定日至行動日期為止,取代所有先前或獨立存在的口頭或書面協議,理解,說明,陳述,承諾,承諾和保證,涉及本協議的主題。

 

  12.2.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若在任何司法管轄區被禁止或無法強制執行,則對該司法管轄區而言,應無效至該禁止或無法強制執行的程度,而不會使本協議其他條款無效,且任何該等禁止或無法強制執行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運營商和服務提供商均在此放棄適用法律中使本協議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被禁止或無法強制執行的條款。

 

  12.3.

本協議構成獨立承包商協議,且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視為(i)將飛機的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轉讓給服務提供商;(ii)賦予服務提供商任何能力來約束運營商或代表其行事(除非在此明確規定的有限範圍內);或(iii)在任何方面創建各方之間的聯繫,合作夥伴關係,合資企業或委託代理關係。服務提供商可自由將其時間、精力和技能的部分用於其業務。就在本協議下執行的服務而言,服務提供商的飛行機組員在聯邦或州稅收目的上不得被視為運營商的員工。服務提供商的飛行機組員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自稱為運營商的員工,且服務提供商應要求該等飛行機組員承認並同意他們不得享有運營商提供給其員工或法律所提供的任何福利,包括工傷補償和失業補助金。

 

  12.4.

本協議,包括所有協議、誓言、陳述和保證,應對運營商、服務提供商及其代理、僕人和私人代表具有約束力和益處,並可被其強制執行。

 

  12.5.

本協議中的節及小節標題僅供參考方便,並不修改、界定、擴大或限制本協議任何條款或規定。

根據S-k法規第606(A)(6)條的規定,將[#]表示的信息隱去,因為披露該信息將構成明顯不正當的侵犯個人隱私。

 

6


  12.6.

本協議可以由各方分別簽署不同的副本,每份副本在簽署並交付時均爲正本,但所有這些副本將共同構成同一文件。

 

  12.7.

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規定不得口頭更改、豁免、解除或終止,只能通過書面文書由追求變更、豁免、解除或終止的一方簽署後生效。

 

  12.8.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執行本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或救濟的延遲或疏忽均不應被解釋爲對該權利或救濟的放棄。本協議中包含的所有救濟、權利、承諾、義務和協議應爲累積性質,非相互排斥,並且除了任何一方依法或在衡平法上擁有的其他權利和救濟外。

[本頁意外留白。]

 

7


謹此為證,簽署各方使該航空飛行支援和飛行機組服務協議經適當執行、交付並自生效日期起生效。

 

運營商:
/s/ Frederick W. Smith
Frederick W. Smith,個人
服務提供商:
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   /s/ Clement E. Klank III
名字:   克萊蒙特·E·克蘭克三世
職稱:   秘書

省略附件

根據第3頁所述,根據規定601(a)(5),本協議的附件A已被省略 53 因為其中包含的資訊並不重要,也沒有公開披露,所以聯邦快遞將根據要求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補充提供附件A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