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附錄31.1
依據認證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第13a-14(a)和第15d-14(a)條規定: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302條所通過的措施
我,Rajesh Subramaniam,證明:
1.我已經審閱了聯邦快遞公司(Form 10-Q)的季度報告(以下簡稱"註冊公司");
2.在我所知情的範圍內,根據製作該報告時的情況,在該報告所涵蓋的期間內,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的實質性事實而導致上述陳述在的情況下,對期間所述事項具有誤導性;
3.根據我的知識,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本報告中合理地以所有要素展示了登記人的財務狀況、業績和現金流量,並展示了本報告中所呈現的時期。
4.本公司的另一名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對外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款的定義)以及內部控制公司財務報告(根據《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款的定義)並已經:
(a)我們設計或監督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申報人及其合併子公司有關的重要信息在這些實體內的他人向我們知會,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
(b)在我們的監管下,設計了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導致這樣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以提供合理保證,為符合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的外部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根據該評估報告,在本報告期限內,對於申報者披露的控制和程序的效力進行了評估,並就此發表了我們的結論;
(d)本報告中披露了在本登記申報人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造成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變化;並
5.經過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註冊會計師及董事會董事(或執行類似職責的人員)已得以知曉。
(a)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制度的設計或操作上的重大不足,這些缺陷可能會對報告者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涉及管理人員或其他在註冊人內部財務報告管控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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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Rajesh Subramaniam |
Rajesh Subramaniam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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