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快遞")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第三季度報告,根據今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10-Q表格("報告"),我,John W. Dietrich,根據《18 U.S.C.第1350條》,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特此證明:
日期:2024年9月19日
約翰W.迪特里希 |
約翰W.迪特里希 |
執行副總裁 |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