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9 fdx-ex32_2.htm EX-32.2 EX-32.2

展示32.2

證明

根據2002年Sarbanes-Oxley法的§ 906所採納的18 U.S.C. 第1350節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聯邦快遞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快遞")截至2024年8月31日的第三季度報告,根據今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10-Q表格("報告"),我,John W. Dietrich,根據《18 U.S.C.第1350條》,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特此證明:

(1)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且
(2)
該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充分呈現了聯邦快遞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2024年9月19日

約翰W.迪特里希

約翰W.迪特里希

執行副總裁

致富金融(臨時代碼)官